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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劳动关系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功能

康新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长沙  410205)
  
  [摘要]保险业的劳动关系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其功能的发挥还不尽完善,目前主要存在理论研究缺失、社会认识不足、对保险业的就业认识不够、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有关政策不配套等问题。应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入手,明确政府各行为主体在发挥保险劳动关系管理功能中的责任,通过建立多元的营销模式以发挥保险在诚信基础上服务和谐社会的管理功能。
  [关键词]保险劳动关系管理;社会管理;营销模式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6)12-0058-02
  Abstract: Labo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in the insurance sector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but far from being sufficient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major problems are: insufficient theoretical research, lack of social recognition,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insurance profession, undefined legal status of insurance agents and lack of supporting policies, etc. We should proceed from obtaining coordination of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pecify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m in deploying the role of insurance labor relationship in social management, establishing a multipillar distribution model, and enabling the insurance industry to better serve the endeavors of construct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on the basis of high credibility.
  Key words:insurance labo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ocial management; distribution model
  
  全面的社会管理功能是现代商业保险的重要特征。如何深刻理解现代商业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营造一个政府积极扶持、监管机构有序推动、社会成员自发参与、保险公司做大做强的“四位一体”架构下的和谐发展局面,全力促进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充分实现,是全社会必须认识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其中劳动关系管理功能已得到发挥,147万保险营销员已成为社会劳动大军的一部分。
  一、保险的劳动关系管理功能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部分地解决了劳动就业问题。虽然保险业是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从业队伍,但由于我国保险业和世界相比,仍处于初级阶段,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投保率均处在较低的水平,需要一支劳动密集型的保险营销生力军开发保险市场。从事保险业务的资格准入尽管有较严格的监管要求和从业操守,但比较其他知识技术密集型行业而言,门槛不算太高,更没有编制和指标限制,这为广泛就业提供了平台。
  2.为社会培养了劳动人才。保险营销由于其市场开拓行为是一种非现场管理,因此保险公司特别重视团队的会议经营,而以会代训则是会议经营的主要内容。常规的早夕会经营是提高营销员的法律法规知识、诚信教育、营销技巧、产品研究、客户关系处理技巧、团队经营能力、企业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学习、学习、再学习;提高、提高、再提高”已成为保险业的显著特点,很多职业经理人往往是先从保险行业起步的,全球管理大师韦尔奇,也十分欣赏早会经营,并将它成功地移植到GE(美国通用)。
  3.强化了社会关系管理功能。如果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从这一层面去理解保险的社会关系管理功能,这只说明了保险业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功能。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社会关系管理功能就是通过保险营销员强化客户关系管理。
  4.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保险从业大军不仅因就业而减轻了国家负担,而且大大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保险营销员100%由公司财务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统一的纳税安排,在社会的非劳动合同组织关系管理中,是独一无二的。
  二、保险劳动关系管理的现状
  保险营销员的劳动价值和成果在社会关系认识中逐步发生了变化。尤其在行业内部,对保险营销员的劳动予以高度重视,对保险营销员的劳动保护给予了明显的比以往更好的关注。如保险公司为保险营销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有的公司为正式以上职级业务员提供基本社会养老保险。
  [作者简介]康新,在读博士生,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总经理,现为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国家对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了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9号明确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充分促进了保险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
  保险劳动关系管理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有一些问题:
  1.理论研究缺失。对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经历了衍生→探索→发展→充分挖掘的过程。理论界已在呼吁要加强研究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保险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用发展的眼光来审视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1]。功能的认识,一般认为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信用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四个方面[2]。社会关系管理主要解释为保险通过防灾防损、灾害补偿和灾后重建,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改变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并未涉及社会劳动关系管理[3]。在此基础上,又有研究发展成八大功能,即社会风险管理功能、社会生产管理功能、社会生活管理功能、社会改革管理功能、社会资源管理、社会创新管理、社会信用管理功能、社会关系管理功能[4]。但没有对劳动关系管理功能进行深入研究。
  2.社会认识不足。由于我国目前引入的保险营销模式——保险代理人制下的行销模式,主要基于保险商品的无形性和客户的非即时需求购买,需要保险从业人员针对目标客户首先宣传保险的意义与功能,然后激发客户的保险需求,最后销售保险产品来满足客户,使这一大批从业人员涉千山万水、走千家万户。于是被普遍认为是城市“边缘人”或“社会上的人(非组织中的人)”,没有对他们的劳动从普遍意义的认识上确认其合情合理的社会地位。
  3.保险劳动就业观念不强。目前政府和社会还没有从解决就业难的矛盾入手去认真思考保险业中的就业机会。如何开拓就业领域、指导创业机会,还没有建立政府一级的就业指导机构和创业咨询机构,也没有充分认识保险业的就业潜力和已有的保险从业人员对社会稳定发挥的巨大作用。
  4.法律地位不明确。2006年4月6日由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第43条规定:“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这里所指的委托协议,远远没有《劳动法》中第16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的法律效果。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却不能享受正式职员待遇,导致一些员工工作没有责任感。此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对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看法也不尽一致,甚至有些地方工商局要求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工商登记。为此,中国保监会作出专门规定:“保险营销员目前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条件,不能简单地认定保险营销员是个人保险代理人,也不应将保险营销员按照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工商登记[5]。”
  5.政策支持不配套。由于保险营销员的代理人身份,使其无法得到相关的劳动配套政策支持。一是与用人单位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却无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保障。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是劳动代理制而非公司职员制,使得他们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二是有劳动报酬(佣金)却无社会劳动保险保障,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得不到充分的享受。三是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保险营销员没有一视同仁,在2006年起普遍适用的个人所得税1 600元起征额不一定适用保险营销员。
  6.公司内部管理不健全。由于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是非现场管理,无法以组织健全的管理形式来管理保险营销员,有的甚至疏于管理,结果导致员工不断脱落。最新的调查显示,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总体流失率每年高于50%,部分公司的流失率甚至高达70%~80%,这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的工作难度。同时由于保险营销员的脱落,使许多客户的保险成为“孤儿保单”,难以得到良好的后续服务,使行业信誉大打折扣。
  三、充分发挥保险劳动关系社会管理功能的对策
  1.明确政府各行为主体在发挥保险劳动关系管理功能中的责任。保险作为金融三大支柱产业之一,涉及国计民生,绝不是仅靠保险竞争主体和保险监管机构单独就能承担其社会管理责任的,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劳动部门应建立就业或再就业人员信息库,主动从劳动就业的角度为保险竞争主体提供人才信息,同时还要对保险公司的人才培养、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督促和指导。
  保险监管机构或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应对保险营销员建立市场行为和诚信特殊挡案,以考察保险营销员的社会行为,并将其纳入保险公司管理考核指标。
  工商、税务部门除例行进行年度审计与检查,还应从劳动者普法教育的角度出发,从学习国家相关方针、政策的角度出发,从发挥保险劳动的社会功能角度出发,从服务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出发,主动地参与保险公司的各级各类培训。
  消费者协会应尽可能多地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经常组织消费者,举办保险的功用意义讲座,这既符合国家拉动内需的经济政策,又能激发广大消费者的投保意愿,增强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地方党、团、工、青、妇等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管理责任,以保障营销员的政治生活和公民权利。
  2.明确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目前,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没有得到《劳动法》的有效保护。《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第127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依据《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总则中(下转第80页)保险研究2006年第12期专题研究INSURANCE STUDIESNo.1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