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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届中国风险管理论坛在京举办
 
  4月12日,中国保监会在北京国际饭店举办了第二届中国风险管理论坛——暨《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08》发布会,论坛的主题是“雪灾与巨灾风险管理”。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至立应邀出席本次论坛并致辞;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论坛上发表了主旨演讲;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主持并代表保监会就《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08》作了说明。

  陈至立充分肯定了我国保险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她指出,近年来,我国保险机构稳步发展,保险业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改革开放取得新突破;三支柱的保险监管制度基本确立,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她强调,积极发挥保险业的风险管理作用,是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是党和政府的殷切期望,也是保险业的社会职责所在。保险业勇担社会责任,在抗灾救灾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服务经济社会的同时实现行业自身又好又快发展,希望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要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吴定富在演讲中介绍了保险业投身年初南方部分地区雨雪冰冻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的情况。他指出,灾情发生后,保险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全力以赴开展抗灾救灾:迅速启动保险业突发事件一级应急预案,成立了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全行业力量,迅速做好理赔服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社会救助活动。截至目前,保险业已付赔款达到37亿元,为受灾地区捐款捐物达6000多万元,一些保险机构还为奋战在一线的抗灾救灾人员免费提供了保险保障。

  吴定富指出,此次雪灾的发生,暴露了我国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呼吁尽快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基础、国家财政适度支持、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吴定富强调,保险业应抓住机遇,努力提升保险业自身能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全方位、全过程参与巨灾风险管理。

  江西省副省长赵智勇、湖北省副省长赵斌、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世界银行专家Eugune等也应邀在本次论坛上发表了专题演讲。

  论坛上,陈文辉对《中国风险管理报告》编制情况进行了介绍。为适应全社会风险管理需要,为国民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中国保监会从2006年起,组织保险业及社会力量开始编制《中国风险管理报告》。该报告涉及农业、电力、医疗、教育、航空、机械、能源、产品安全、体育、军队等诸多领域的风险管理,比较系统地分析了有关行业的风险管理现状,在综合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重点行业与重点领域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建议。

  陈文辉指出,保险业将利用《中国风险管理报告》这个平台,加强与国民经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沟通与协作,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我国社会风险管理水平。今后,保监会将整合保险业及社会有关方面资源,继续深入开展风险管理研究,逐年出版《中国风险管理报告》,为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参加本次论坛的还有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应急办、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国家电网总公司、世界银行等有关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等研究单位,中再集团、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瑞士再保险、长安保险经纪公司、航联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8-04-14)
 
                      江西副省长赵智勇:增强全民投保意识 扩大保险覆盖面
 
    江西省副省长赵智勇在论坛上表示,今年的这场雨雪冰冻灾害,江西全省损失达到302亿元,但截至3月26日,保险对全省的赔付仅为2.9亿元,赔付率尚不到1%。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商业保险意识较为淡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抑制了保险的有效需求;政府支持力度薄弱,导致商业保险,尤其是农业巨灾型保险启动能量不足。

    赵智勇表示,面对巨灾风险,要加快推动相关保险领域的立法进度。巨灾保险事关国计民生,期待政府的扶持。从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的角度看,农业巨灾保险的补贴等政策性的支持属于世贸组织允许的绿箱政策,进行财政支持也符合国际惯例,通过立法和补贴,推进巨灾保险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要积极推动相关保险领域的立法工作,确立巨灾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要尽快建立巨灾保险框架和制度。认真研究国际成功的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创新产品。我们建议可以由中央、省、地市三级财政共同出资,保险公司按商业再保险的原则向巨灾保险基金购买再保险,特别是在农业领域,更需要尽快推出符合各地不同自然条件、生产力不同发展水平的巨灾保险产品。”赵智勇说。  
(中国保险学会综合 2008-04-14)
 
                     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史培军:我国巨灾风险防范对策
 
    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史培军在论坛中分析,2008年的雨雪冰冻灾害致灾因子强度大,南方的山地丘陵地势又加剧了致灾强度,风速偏低相对加大了降雪对建筑物覆盖厚度,而且低温雨雪冰冻致灾因子形成的灾害链大大放大了这场巨灾的灾情。

    经过反思,史培军认为,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不能代替区域气象灾害的预报和预警,应及时宣布在我国部分重灾区启动救灾工作一级响应,我国应对巨灾的准备不足及能力还相当薄弱,恢复重建要科技先行。

    为此,史培军建议应实施综合减灾并加强巨灾风险防范。

    第一是制定综合减灾战略并加强巨灾风险防范,加快完成减灾战略的转变,全面实施各项综合减灾规划。

    第二是优化建设综合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和做法,在政府特殊财政和税务政策的支持下,建立巨灾分担的补偿机制,建立大都市如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唐等地区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大力创新国家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在进一步强化国家减灾委的综合协调职能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各级综合减轻灾害风险的协调机构,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综合减轻灾害管理体制。

    第三是加强应对巨灾的能力建设,完善应对巨灾的组织机构,国家决策层应考虑设置一个相对稳定的、高层次的组织架构。加大应对巨灾的资源储备,建议中央和地方应完善应对巨灾的资源储备系统和应急生产系统,包括应急救助的物品、抢险抗灾中的物资与装备,如这次雪灾中急需的铲雪车,同时还要储备应急生产能力,如水厂、医院、工厂等重要单位备用的小型发电机。促进应对巨灾的科技进步,加强应对巨灾的国际合作,要广泛收集国内外的巨灾及其应对的案例,通过深入的对比分析,掌握其形成的机制和影响过程;此外,要全面分析过去应对巨灾的经验教训,全面评估已经启动的各种应急预案,特别是巨灾应对预案,充分吸收国内外对巨灾的研究成果,科学制定巨灾防范的对策和巨灾应急预案。
(中国保险学会综合 2008-04-14)

                   保监会产险部董波:关于我国巨灾保险体制建设的思考
 
    中国保监会产险部副主任董波在论坛中介绍,我国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如果我国发生一次200年一遇的较大破坏性的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能要达到上万亿元。台风和洪水也是威胁我国的重大自然灾害。如果发生一次200年一遇的台风,也将造成3000亿元左右的损失;一次200年一遇的特大型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将在2000至3000亿元左右。

  “从世界范围看,保险业对自然灾害事件的赔偿金额呈现增长的势头。20世纪70年代,保险业对风暴、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损失支付的赔偿金额每年仅有不足30亿美元,而到了80年代,这一数字上升为60亿美元,到90年代,更高达180亿美元;进入21世纪以后,赔偿金额增至每年300亿元。保险业承担了全球自然灾害损失的三分之一左右。但遗憾的是,大部分保险赔偿都集中在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董波说。

  董波表示,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风险的高效机制。保监会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的探索性工作已经展开。2003年前后,保监会会同地震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就推动我国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现在这些制度还在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过程当中。同时,保监会积极探索和推进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建设。2007年5月,保监会推动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框架,在探索巨灾农业保险风险转移分担方面迈出了第一步。

    董波还提到关于我国巨灾保险实施的路径问题,他认为首先要宣传引导,增强老百姓的投保意识和积极性,由于我们国家保险的密度和深度不够深,不够广,致使在许多自然灾害发生之后保险的赔付还不够多,这次南方冰冻的灾害就说明了这一点。第二点就是通过试点推进巨灾保险的推广,而且要通过多层次、多角度进行。可喜的是,目前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尝试。第三方面就是通过巨灾保险立法,促进配套制度的建立。第四就是通过国家财政的支持,补充巨灾再保险的保障。
(中国保险学会综合 2008-04-14)

                  中国再保险刘京生:中国巨灾现状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
 
    中国再保集团董事长刘京生表示,从世界范围看,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完全由国家政策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另一方面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

    从发展趋势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纵观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大都以对民生危害最大的地震风险作为主要的对象和突破口,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原则,我国可以选择对民生影响重大、而严重成果相对成熟的家庭、住房、财产、地震保险进行试点。

    我们认为应该在吸取国际巨灾保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以保障民生为出发点,提高巨灾保险的保险保障范围和水平,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循序渐进的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和体系,具体的建议:

    一是法律支持。我国开展对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以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风险处理中的重要作用。从国际的巨灾保险的成功经验来看,为了确保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强制保险的法律法规,而我们目前缺乏这个规定。

    第二个建议就是试点先行,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量力而行,探索试点,因此我们建议从家庭住房和财产先入手。根据统计目前80%的城镇居民住宅已经商品化,居民的需求增大。第二是国家财力和保险业自身实力得以增强。三是地震灾害比较洪水、冰冻灾害的发生概率低。在体系建立之初可以逐步完善,适度拓展巨灾风险的承保范围,使巨灾保险赔偿基金有一个积累的过程。

    第三个建议是体系构建,根据国际成功国家的经验,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障体系,形成个人自保、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公司分保,国际再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运作,国家财政参与的体系构架,体系设计安排当中应该包括政府的财政投入与税收政策、现代政策的支持,保险公司承保局负责风险,再保险公司负责划分巨灾管理模型,国际再保险公司支持,共同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开发销售巨灾风险债券等内容。目前全球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大都由政府和保险监管机构牵头,由本国再保险公司实施管理,实行政府、保险公司合作分摊巨灾风险的机制。

    第四就是再保险的作用。我自己认为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发挥好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支持,而且我认为这是巨灾保险制度安排能否成功的关键。

    第五是技术合作,应该建立国内保险公司与中国地震局和相关科研院所以及国际巨灾风险研究机构之间的技术联合,利用地震风险分析和保险精算和损失模型相结合,开发应用型的巨灾数据与模型,计算区域最大损失预测,设计防灾减灾管理机制,为巨灾保险制定产品价格。

    第六是模式的借鉴。发达国家在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建设以及运营方面已经走在了我们的前面,许多成功的巨灾保险模式我们需要借鉴,同时我们应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有效提升保险业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保险学会综合 2008-04-14)
 
 
                         长安保险经纪唐寰:电网巨灾风险及保险管理
 
    长安保险经纪总经理唐寰在论坛中,就雪灾问题总结了七个问题,提出了八点建议:

  第一,投保人、保险人对巨灾的认识不足,准备不足,应急措施不完善,社会只有大动员,没有制度保障。第二是资产的投保价值偏低,险种不全,从事高危险职业人员的人身意外险保障不足,存在选择性的问题。第三是保险双方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对施救费用和防灾防损的鉴定有较大的分歧。第四此次灾害发生在特殊的时期,施救抢修费用投入大大超过正常费用,投保人缺少充分转嫁风险的渠道,保险人履行职责尚显不足。个别保险机构没有对这个保险进行分保再保,因此现在存在拒赔欺赔的现象。第五个问题就是保险费率水平与服务保障不匹配。由于电力是一个财产保险的黄金客户,各保险公司在获取这个业务的时候,主要采取的是价格竞争战略,因此以过低的保费提供了大面积的漫山遍野的电力资产的保险。所以现在出现巨大灾损的时候,赔付时出现了一种惜赔的倾向。现在有的保险公司不具备充分的从业经验和理赔经验,导致出险后反应迟缓,理赔条款比较苛刻,降低赔付标准的现象。第六是保险人在勘察定损现场方面的技术力量不足,没有应对巨灾的勘察方式,现在仍采取传统的先勘察后抢修情况,如果现在以修复后的结果倒推损失金额,不反应损失的全貌,还有保险与电力存在明显的专业技术落差。再有就是保险行业缺乏技术多样性的队伍,大灾面前暴露了软肋。第七个问题就是目前国内还没有系统的行业性的保险定损理赔标准。

  针对以上问题,唐寰提出了以下相关的建议,一是建议政府尽快建立相应的完善统一的机制。

    第二是建立巨灾损失共担机制。

    第三是推进保险行业的集团化建设,提高行业的抗风险能力。这次的灾损是大面积的,仅国家电网公司有8个省受到了大面积的灾损,加上南方电网有4个省的损失。集团化的运作对应对巨灾有着明显的优势。

    第四点就是开发行业系统性的保险产品,电力行业,应该有一些专业的保险产品产生,因为电力产供销是在瞬间完成的,电力的全部资产几乎是在自然状态下漫山遍野。还有电力的产供销是一体化,那么当资产发生损失的时候,就是电力生产中断的时候,电力生产中断就会导致利润损失。行业专门的产品,经营中断的保险产品,利润损失的保险产品需要尽快的出台。

    第五制定公平的行业定损理赔标准。我们在2006年已经制定了中国输配电资产的保险定赔标准,都是在20万电压等级的标准,在这几年的保险理赔过程当中得到了广泛的参考使用,但是这次国家电网整个受损的电压等级是包括50万千伏及到10千伏以下,甚至到农村的220伏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由保险人、被保险人、经纪人、公估人还有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在行业中加以推广。目前整个保险行业除汽车之外,大的工业行业几乎没有一个现成的定损理赔标准。

    第六建立保险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这次由于灾情损失的巨大,目前投保人和承保人,投保人的理赔期望值偏高,承保人赔付的意愿很小,这两个差距很大。那么目前根据电网方面企业的一个反映,就是通过这次巨灾,要检验保险公司真正的服务质量,因此要对承保人有一个全面的质量的一个评价标准。

    第七是改变保险行业轻防损的现状,保险公司的分保再保风险转移要高度重视,要鼓励投保人开展防灾防损。保险业要关注直接损失,也要关注一些关键行业发生灾损后对工农业生产带来的连锁反应导致的间接损失,加大关键环节上源头性的防灾防损,防一定要重于赔。

  第八是改进公估人的工作方式,保证公估人的公正性,这次表现出了由于工作人的利益吸引保险人,因此在客户看来,公估的结果有所差别。因此我们建议,公估人应该有投保人和承保人,加上投保人的经纪人来共同确认,或者公估人就像诉讼双方一样,公估人由投保人和承保人分别聘请,确保灾损的公正性,这是第八个建议。
(中国保险学会综合 2008-04-14)

                        世界银行Eugene:国家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世界银行Eugene在论坛中谈了国家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现在世界范围内,大约在10个国家已经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它们都是分别针对不同的自然灾害设定的。这些保险基金既有建立在发达国家的,也有建立在发展中国家的,其中大部分都采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的方式。这些巨灾保险基金所针对的巨灾保险灾害主要是洪水、飓风和地震,山崩和其他的自然灾害。

  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巨灾保险项目中,政府的直接补贴是很少发生的,大部分项目都是尽量避免采用直接接受政府补贴的。大部分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都是希望政府扮演作为在有些巨灾情况下担任最后的保险人的角色。因此这个项目另外一个特点是鼓励投保人采取风险管理,以及对于降低风险措施的被保户提供保费折扣或者是降低免赔数额。这些保险项目最后一个共同点是每一个巨灾风险项目都是由政府和保险行业共同合作参与的。

  Eugene认为,中国是一个受自然灾害威胁很大的国家。中国有23个省、市、自治区容易发生地震,在大城市中有2/3面临地震的潜在威胁。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研究,北京也属于易发生地区,在这里如果发生地震的话,将产生的损失是一万亿元,而针对这个损失的补偿只有九百亿元,剩下的其他的损失由谁来保障呢?政府的财政能力并不是无限的,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统计,各地政府全加起来,能够用来赈灾的资金最多有1250亿元,而其他损失只能由业主本人承担了。在大部分业主都没有地震保险的情况下,到时候只能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即这些业主向政府施加强大的压力,要求政府为本来属于私人财产的保险损失提供赔偿。

  在像中国这样巨灾保险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巨灾风险将会发挥怎样的作用?这个问题对于中国来说,更大的问题并不是中央政府,而是省级以下的政府,即发生巨灾之后,如何能够让这些政府获得紧急流动性的资金用于紧急维护,并且让当地民众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外来的援助往往是比较缓慢的,因为无论这个钱来自于中央政府或者是捐赠方,都需要来筹措,等到援助到位可能需要6到12个月的时间。对于省级政府来说,如果出现水厂或者是主要干线道路因为地震受损的话,他们怎么样来筹集这些资金来雇佣紧急维修人员,来清理废墟呢?我们这里的解决方案,区一级的地区政府也为他们自己的部分资产找到保险保障,并且他们对这些资产承保的参数跟普通的保险是类似的。

  Eugene还介绍了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的状况。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是针对业主和小企业主的,是针对他们由地震引发的财产、人员损失进行保障的。根据这一计划,是向业主出售地震险保单,并且政府几乎是强制性规定所有业主必须购买这个保单,这样保单是由国内的保险人出售的,这些保险人几乎不滞留任何风险,而是把所有风险转移给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然后这个巨灾保险基金再把其中95%的风险实现再保险安排,因此从中获得的利润将用来充实准备金。并且这个基金的来源主要是由保费组成,不需要政府补贴。这一保险产品还是比较廉价的,对于每三万美元的保障金额支付保费成本只有45美元。自推出这个巨灾保险基金之后,这个产品的保险深度已经增加了4倍,现在土耳其有1200万的业主享受这种巨灾保险基金的保障。这样就可以让土耳其的业主获得过去享受不到的,比较稳定的这种保险费率。这种安排对于保险人的好处是一方面通过出售这种产品获得了佣金,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规定这一保险几乎是强制性的,导致保险人有机会获得新的客户。当然,对于政府的好处来说,有了这样一个巨灾保险基金,政府就不用对私人部门的私人损失承担财政上的弥补。我想土耳其这个巨灾保险基金的项目,在某些方面可以为中国在设计类似的项目时提供借鉴意义。

    Eugene认为,在面对频率越来越高、严重程度越来越大的自然灾害面前,政府给自己定位的角色不应当充当第一保险人,而应该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最后的再保险人。由于世界上再保险市场和针对巨灾风险的资本市场解决方案都在大步发展,因此各国政府做也没有理由把这样的风险自留。因此重要的是,应当创立一种机制,能够让各国政府把自己承担的大部分风险转移到国际市场上。
(中国保险学会综合 2008-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