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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保险精算师将实行会员制管理
 
  被称为“金领中的金领”的精算师,将实行会员制管理。4月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精算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取得资格的精算师,须申请注册为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

  为了规范精算师的资格管理和执业活动,保监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文中所称精算师,是指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在保险及相关行业中,运用数学方法进行保险产品定价、资产负债评估、风险管理等活动的专业人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精算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分为准精算师考试和精算师考试两级。通过考试的人员,可向中国精算师协会申领《中国准精算师资格证书》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如在保险领域从事精算工作,应当向中国精算师协会申请注册为会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注册管理办法,由中国精算师协会另行规定。

  我国于1999年开设精算师考试,不过到目前为止取得精算师资格的不足百人。有业内人士测算,以我国保险公司的规模来推算,我国至少需要数千名精算师。

    中国精算师协会于去年成立,是精算师的全国性社团组织,主要负责对精算师进行自律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精算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一财经日报  2008-04-04)
 
                             保监会推动保险业反洗钱进入实质阶段
 
  “目前保监局的反洗钱工作职能还不够清晰,岗位责任也不够明确,保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将尽快明确保监局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和具体的牵头处室和工作岗位,健全反洗钱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近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上海出席“保监会系统反洗钱培训班”时,指出保险业反洗钱存在的问题。

  魏迎宁指出,自《反洗钱法》施行以来,保监会始终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根据《反洗钱法》赋予的职责,在部署行业反洗钱工作、参与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工作机制、推动国际合作、开展宣传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一是及时向全行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要求保险业增强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落实保险市场准入阶段的反洗钱审查制度,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等。二是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一起制定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反洗钱部门规章。三是积极参与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一行三会反洗钱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四是参与我国申请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全过程,并多次接待国外反洗钱组织和监管机构对我国保险业的交流访问。五是积极配合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研究制定保险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要素释义,保证了各保险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的顺利开展。六是组织开展面向公司高管、业务骨干、保监局领导的反洗钱培训。

  魏迎宁强调,保监会系统要继续落实《反洗钱法》赋予的反洗钱工作职责,配合国家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保险业的科学发展。一是建立健全保监会系统反洗钱工作机制。目前保监局的反洗钱工作职能还不够清晰,岗位责任也不够明确,保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将尽快明确保监局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和具体的牵头处室和工作岗位,健全反洗钱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同时,保监会也将探索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例会制度等形式,在保监会机关、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交流平台。二是引领和推动全行业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

    保监会将启动对保险监管干部的反洗钱培训,把反洗钱培训纳入统一的业务培训之中,切实增强保险监管干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业务能力。三是进一步加强反洗钱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各保监局要通过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与当地人行、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防范保险分支机构的洗钱风险,做好辖区内的反洗钱工作。
(中华工商时报   2008-04-08)
 
                                 保监会布局今年农业保险方略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今年保险服务农业进行了战略布局。

  据悉,在2007年吉林、内蒙古、江苏、湖南、四川、新疆6省的基础上,重点在粮食主产区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能繁母猪保险要在落实“应保尽保”工作的基础上,做好2008年的续保工作,并对补栏的能繁母猪及时做好保险工作;奶牛保险要以产奶大省为重点,及时做好承保工作。

    关于保险责任范围,意见要求各保险公司要深入研究农民需求,开发适合农业和粮食生产的保险产品,使保险责任范围涵盖农业和粮食生产的全过程。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农业和粮食生产保险责任,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和疫病等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二是要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研究探索开发保价格、保收入的农业保险产品。三是要探索开发涉农贷款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协助解决种养两业农民“贷款难”问题。四是要探索开发农产品信用保险,协助化解农产品销售环节面临的各种收汇风险。

  据了解,保险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倾斜力度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各保险公司要针对农业保险的业务特点,制定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内部政策,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调动基层员工的积极性,切实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全面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意见要求农业保险单独核算。要对农业保险业务按承保类别设定单独险种代码,在承保、理赔、财务、再保等管理系统中实现单独记录和处理,并定期对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校验,确保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要按照有关要求,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对象,不得随意分摊费用,不得在经营费用中列支赔款性支出,也不得在赔款性支出中列支经营费用。要通过单独核算,真实反映各类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果和损失赔付情况,以帮助各相关部门准确把握农业风险状况,及时调整农业保险相关政策。
(上海证券报    2008-04-09)
 
                                  保监会“正名”寿险保单质押贷款
 
4月10日,中国保监会表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质押贷款,并未超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在监管政策上也允许的。

  保监会认为,对于在财务上短期需要资金周转的投保人,与退保相比,保单质押贷款对投保人更加有利,既可以有助于解决投保人短期财务问题,又可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按合同约定得到保险保障。此外,寿险公司对于办理保单贷款的投保人收取利息,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单现金价值正常的保值增值。

    保单质押贷款是长期寿险合同特有的功能,是指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其一般存在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质押,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对此有明确授权规定。 
(中国证券报   2008-04-11)

                            保监会:交强险为今年财险整顿和规范重点
 
  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2008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确中国保监会以交强险为重点业务,并对2家产险公司统一组织开展全国性专项检查工作。

  据悉,这两家公司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保监会产险部负责检查上述两家公司的总公司,各保监局负责检查上述两家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

  另外,今年主要任务还包括各保监局结合当地实际,针对交强险、商业车险、意外险、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对重点业务、重点公司、重点地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同时对近两年实施过检查的公司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在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中,应将中国保监会组织的全国性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和日常自行安排的其它检查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做好2007年对阳光产险和天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等案件的后续监管工作,保持监管的连续性、持续性和有效性,形成并保持治理整顿的高压态势。

  据悉,对总公司的检查,检查区间:以2007年的业务为主,必要时可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重点险种包括交强险、商业车险和大型商业保险项目。

  其中,交强险检查重点项目非常明晰。包括:承保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应收保费是否真实、完整,其账龄是否合理,核销是否合规;理赔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交强险理赔是否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关于理赔时效的规定,是否有拖赔、惜赔或无故拒赔的情况;交强险赔款的归属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交强险赔款归入商业车险或商业车险赔款归入交强险的情况;是否存在已报案但长期未立案的情况;对已立案的估损是否准确、合理;信息系统管控情况。

    另外,市场比较关心的如财务核算费用分摊情况等也纳入其中。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交强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和费用分摊的原则,真实、准确地核算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负债,特别是对专属费用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资金管理情况。对单独运用管理的交强险资金,重点检查是否在交强险资金账户和其他业务资金账户之间转移利益;对未单独运用的交强险资金,重点检查是否以实际可运用资金量的比例将投资收益在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之间进行准确分摊;手续费支付情况。重点检查交强险手续费比例是否超过4%;费用情况。重点检查费用是否真实,是否有通过虚列费用低价(即低于交强险条款费率规定的价格)承保、超规定标准支付手续费或支付保险回扣等情况。
(上海证券报  2008-04-11)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营业务由住所地保监局监管
 
  4月1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住所地以总公司名义直接经营保险业务加强监管。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住所地以总公司名义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要,提高市场行为监管效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监会特出此通知。

  据悉,监管主体是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住所地直接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而再保险业务、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项目除外。

  通知要求,当地保监局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履行以下监管职责,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方面、行政处罚方面。

  通知希望,当地保监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履行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的监管职责,有效维护辖区保险市场秩序。

  而保监会将充分考虑当地保监局提出的意见和监管建议,搞好统筹协调,加强业务指导。
(上海证券报    2008-04-11)
 
                               上海银监局提示保险电销风险
 
    日前,上海银监局就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对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要求相关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规范操作。

  消费者在接到销售保险的电话时,容易在不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口头同意购买保险产品。有的消费者在接到快递的保险合同时,并未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就轻易签字确认,直至发现信用卡被扣款,才对合同、客户信息及银行与保险公司等方面产生异议,银行面临一定的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对此,上海银监局要求商业银行规范电话销售保险营销渠道。在电话销售保险过程中,银行必须将销售人员身份、保险条款及相关风险、扣款流程、生效时间、退保流程和客户信息使用等关键信息告知持卡人。通过信用卡赠送保险产品等增值服务的业务,银行也应明确告知持卡人,要进一步规范扣取保费的操作流程,有效规避合规风险。

    上海银监局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到销售保险业务的电话时,应充分了解产品性质及扣取费用等关键信息,在随后签收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或银行联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财经日报    200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