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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五箭齐发 险资投资渠道全面拓宽

  4月7 日晚间,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挂出五个有关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调整的新方案,其中明确偿付能力达到标准的公司可以直接投资股票。

    这五个文件包括: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的通知、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

    根据通知内容来看,这次增加的债券投资品种主要包括:增加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增加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债和企业债当中的无担保品种没有被列入放开领域。

  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也将全面展开。通知规定,满足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等相应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开展此项投资。其中,寿险公司可投资的比例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财险公司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

  至于备受关注的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游戏规则”也在上述通知中被明确: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保监会今后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的监管将从“审批制”转为“备案制”,通知的出台将给有能力的保险公司提供更多施展空间。因为原来只有下设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才能直接投资股票,如今,只要符合标准的中小保险公司就可以直接入市。

  尽管投资渠道集中放开,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五个有关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调整的新方案中,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有所要求,一些没有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保险机构仍将被拦在门槛之外。投资渠道挂钩偿付能力是我国保险业今年开始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
(上海证券报  2009-04-08)

                            保监会规范保险监管及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日前,中国保监会公布施行《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监会表示,制定并施行两个《准则》,是针对目前保险行业人员队伍方面存在的不足,分别对监管人员和经营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出倡导性和禁止性的要求,以进一步提高保险监管人员和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规范保险监管人员和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促进全行业的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据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抓紧制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实施细则。(上海证券报  2009-04-09)

                                保监会给8家保险集团下风险自查令
 
  4月8日,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要求,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开展风险自查,从偿付能力、财务状况、公司治理、重大投资、集团管控等9个方面逐项排查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后上报保监会。

  公告称,与普通保险公司相比,集团公司经营范围较广、管理链条较长、股权关系较为复杂,容易产生不当关联交易、资本重复计算、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风险识别和管理的难度更大。在此情况下,全面了解集团公司的风险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化解,十分必要。

  通过开展此次风险自查,保监会希望进一步摸清集团公司的风险底数,对集团公司可能存在的共性风险隐患,保监会将通过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予以防范;对于可能存在的个性风险隐患,将本着“一司一策”的原则,督促和指导有关公司及时采取措施,逐个予以防范化解。

  目前,我国保险业共有8家集团公司,截至2008年底,这8家集团公司合并总资产为25957.46亿元,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77.67%;集团公司合并净资产总计为2297.74亿元,占保险公司净资产的81.85%;2008年8家集团公司合并原保费收入总计为7481.35亿元,占行业原保费收入的76.46%。
(北京商报 2009-04-09)

                                     保监会中层人事大变动

    继去年5月和7月以来,中国保监会又发布了新一轮大规模的人事任免名单,主要涉及保监会机关、各地保监局以及国有保险公司等三个层面。

  人事任免名单显示,原主持工作的保监会稽查局副局长裴光升任正职,保监会人事教育部副主任于华升任部门一把手,厦门保监局原副局长薛江转任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统计信息统计制度处原处长朱金渭则调任江苏保监局局长助理。

  此次人事任免,涉及14个省市的保监局副职层面的调整。北京保监局原局长助理刘跃林升任副局长,王毅任河北保监局副局长,黑龙江保监局原副局长桑秀奇转任吉林保监局副巡视员,白丽君任吉林保监局副局长,马良骏任黑龙江保监局副巡视员,盛晔任黑龙江保监局副局长,汤学斌任浙江保监局副局长,广西保监局副局长文德旺转任福建保监局副局长,陈进军任山东保监局巡视员,张绪风任湖南保监局副局长,易细纯任广西保监局副局长,罗瑛任海南保监局副局长,万金文任甘肃保监局副局长,亓新政、毋金叶分别任宁夏保监局副局长,杨立旺任宁波保监局副局长,朱衍生任厦门保监局副局长。此外,段宗华卸任浙江保监局副局长职务。

  在名单中,比较引人注意的是,保监会原国际部主任孟昭亿转任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

  此外,人保集团领导班子也得到充实,人保财险总裁王银成、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兼人保投控董事长周立群,双双被提升为人保集团副总裁。
(第一财经日报  2009-04-10)

                                 保监会:严禁险企利用准备金调控利润

    针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财险”)存在少提未决赔款准备金的问题,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少提准备金有关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严禁通过少提准备金调节利润与偿付能力状况,并将严厉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少提准备金的行为。

  今年2月,保监会发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永安财险2007年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不符合《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和撤换精算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未决赔款准备金又称“赔款准备金”,指在每一财务年度决算以前,保险人对已经索赔尚未赔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或已发生保险事故尚未索赔的保险赔款或给付所提存的资金准备。保险公司从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出相应部分入转下一个会计年度,作为已发生保险事故而尚未赔付的资金来源。根据规定,财险、责任险和一年期人身保险业务均应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监会在《通报》中要求,保险公司须加强准备金评估工作的管理,严禁通过少提准备金调节利润与偿付能力状况,确保准备金评估结果科学、合理。应加强准备金评估关键环节的工作,根据险种特点、数据质量和风险分布等因素,选择合理的精算模型和假设。应根据赔案发生规律、结案速度与案均赔款变化趋势,以及承保理赔实务的发展变化,谨慎选择发展因子。经验数据不足的公司则应遵循稳健原则,在参考行业数据的基础上选择预估赔付率。

  《通报》提出,保险公司须认真做好2007年度准备金的回溯分析,查找准备金评估结果出现偏差的原因。对于2007年度准备金评估结果存在较大不利发展的,应在2008年及今后的准备金评估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此外,《通报》还要求被聘请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准备金审核方面须具备足够的职业胜任能力与专业技能,对于不具备足够职业胜任能力与专业技能、不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准备金科目审计结果存在重大过错的会计师事务所,保监会将移送相关政府部门追究其责任。

  保监会还表示,今后将对准备金评估充足性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严厉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少提准备金的行为,严肃追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财经日报  2009-04-13)

                               上海保监局发文 扫清银保合作“灰色地带”

  日前,上海保监局向在沪保险公司和在沪中外资商业银行下发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各个细节作出具体要求。

  在最为“敏感”的手续费方面,上海保监局要求相关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署代理协议或合同,应在协议内明确规定手续费率、支付方式、培训方式及费用标准、投诉处理机制等;保险公司也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费用贴补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另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代收保费要专户管理,手续费、保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以招标方式盲目抬高代理手续费率,不得签订或变相签订代理手续费的保底条款。手续费按已实际发生的代理业务进行结算,不得要求保险公司预支手续费。

  在具体产品方面,上海保监局要求各相关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优化银保渠道业务结构,加大期缴型、保障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力度,控制趸缴型、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种类和规模。同时,各相关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业务考核和绩效评估中应将期缴型、保障型保险产品列入重点范畴,给予倾斜政策。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测评制度。银行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第一财经日报  2009-04-08)

                                 大连确定2009年政策性农险工作思路

    日前,大连保监局在全面总结过去一年辖区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后,确定了2009年大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以下几个工作思路:一是建立农业保险代办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组建农险定损理赔专家小组,切实做好政策宣传、风险防范、现场查勘、责任界定及定损理赔工作;二是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引入再保险机制,提高防控和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三是分析各险种的风险现状,厘清风险数据,修改完善保险条款,使条款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增强可操作性;四是增加水稻、玉米等大田保险试点,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村生产保障能力

    另据了解,按照大连保监局的部署和组织,承担辖区农险主要承保工作的人保大连市分公司已经完成了对部分政策性农险险种条款的修订完善工作,为下一步加速推动辖区的政策性农险普及工作奠定了有利的基础条件。
(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9-04-08)

                      大连保监局与东北财经大学签署协议设立研究生实习科研基地

    作为大连保险教育进大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力促大连保险教育进学校工作走向纵深,日前,大连保监局与东北财经大学正式签署协议,在大连保监局设立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实习基地和科研基地。

    据了解,设立上述实习和科研基地,一方面有利于借助常设性的合作机制为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提供更加稳定的实习环境和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通过邀请东北财经大学参加保监局保险前沿课题研究,使双方在资料、信息数据的提供及科研成果应用等领域保持更加快捷的沟通与支持,使一些更具前瞻性和应用价值、尤其是大连保险业发展急需的科研课题缩短成果周期,使双方在共同促进金融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前提下取得更多的建设性合作成果。
(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9-04-09)

                             安徽保监局开展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专项检查

    日前,安徽保监局对辖内四家寿险公司的电话营销业务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电话营销业务作为新的手段,丰富了公司的销售渠道,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销售话术不规范,电话销售人员使用“存”、“本金”等银行术语或“额外回报”、“赠送”等误导性语句,并有夸大保险责任的现象;二是培训体系不完善,仅针对产品或销售技巧开展培训,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有的培训话术存在误导倾向;三是产品管理不规范,部分产品未在保监局进行备案;四是重要内容不能完全告知,部分销售人员没有告知投保人犹豫期权利、责任免除、分红不确定性等内容;五是客户回访制度不健全,有的公司在保单生效后没有对客户进行客户回访;六是信息系统不完善,缺乏实时监听和数据汇总分析的功能。

    此次检查中还发现,部分公司使用盲打方式进行电话约访。由于电话约访过程中缺乏系统管理和录音监控,约访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可能使社会公众对行业和公司产生不良印象。

    安徽保监局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通过下发监管意见书、与公司高管进行监管谈话等方式,督促公司积极开展整改,规范电话营销业务。
(安徽省保险学会 2009-04-14)

                              大连保监局向辖区推广大连天安治理保险欺诈工作经验

    日前,大连保监局专门印发《保险信息交流简报》对天安保险大连分公司打击保险诈骗工作的成绩、做法以及面临的难题进行全面总结,向辖区保险机构推广天安保险大连分公司治理保险欺诈工作先进经验。

    《简报》指出2008年以来,天安保险大连分公司借鉴国际国内打击治理保险诈骗先进经验,在总公司的大力支持下,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协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发挥行业主动性,创新“打假、防骗、反保险欺诈”工作模式,逐步取得了打击保险诈骗的主动权,对以身试法的保险诈骗者起到了极大的威慑作用。

    据了解,天安保险大连分公司打击治理保险诈骗主要开展了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创新组织体系,创建制度流程;二是配备专业人员,提供经费保障;三是协同司法机关,调动各方力量;四是注意寻找规律,科学指导实践;五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实战技能。(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9-04-14)

                                大连着力保险消费者教育体系性建设

    日前,大连保监局制定完成了《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方案》,提出了“风险提示与知识普及并重、普及教育与理性教育并重、重点教育与日常教育并重和消费者教育与加强监管并重”的工作思路和原则,其中强调重点要在普及风险知识、宣传保险常识、倡导理性消费、开展维权教育和掌握避险常识五个方面寻求突破。

    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制度建设;二是建设多种形式的宣传平台;三是深入持续推进保险教育进社区、进学校;四是组织开展消费维权教育;五是加强监管,确保保险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与此同时,在划定了“基础建设、深入推进、全面拓展”三个实施阶段的前提下,方案还针对每项具体措施明确了与其对应的保监局各责任处室和完成时限,就是确保上述工作得到全面落实。(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9-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