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政策性农业保险该如何定损?
2007年以来,国家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减少农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在农村大力推行一种政府承担80%、农民只承担20%保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北京市顺义区张镇柏树庄村的玉米种植户们就在人保财险上了这样的保险。2008年夏,村里遭遇暴风雨,玉米植株大量倒伏。但随之而来的理赔更令农民懊恼:理赔只按保额的25%甚至20%予以赔偿。“难道理赔也和保费一样,按比例进行吗?”带着疑惑,农民们一纸诉状将人保财险顺义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全额支付理赔款。4月10日,此案在顺义区法院开庭。据悉,该案是北京市首例因农民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产生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
农民玉米种植理赔款“打了折扣”?
2008年8月,包括顺义区张镇在内的多个乡镇遭到了暴风雨的侵害,很多村镇的农作物损失严重,张镇柏树庄村的晚玉米也未能幸免。“玉米刚结棒,还没怎么挂粒呢?一场暴风雨就把它们刮倒了。”说起玉米的损失,种粮户严淑余至今惋惜不已。她家种植了5亩晚玉米,进入8月,玉米秆已长至一人多高,玉米棒的雏形也出来了,长势喜人。可一场七八级的暴风雨一下刮灭了所有的喜悦。伤心之余,严淑余想起不久前村委会组织村民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上保险之前,村民们听说这种保险是国家鼓励上的,政府为此替农民掏出80%的保费。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减少农民损失。在这个保险上,国家是实实在在想帮农民减负。想到有这个保险在,村民们都轻松多了。因为有了政府的补贴,村民只掏了20%的保费即每亩玉米交6.4元。但保额是每亩玉米400元,即一旦绝收,村民每亩地可得400元的保险理赔款。“10亩地才64元的保费,不过是一顿饭钱而已。”严淑余说。因为便宜,村民上保险时很踊跃。
很快,承保单位人保财险顺义支公司派人前来查勘定损,来人是顺义区张镇下属农业种植中心的保险代办员。当初村委会也是通过种植中心办的保险。村民看到,在受损程度及比例一栏的表述中,代办员基本准确写出了受损农作物的占比。严淑余一家的受损比例为95%。“这个比例挺准确的,我们家玉米基本上全部倒伏,棒子都没怎么结粒,倒伏的玉米很难再立起来继续生长。”定损完毕后,保险赔偿并未马上送到农民手中。2008年年底,村委会的会计拿着一份事先不知由谁统一签好村民名字的查勘记录表“发钱”,村民只需在已被别人签好的自己的名字上摁个手印,即可领取后来被村民发现已“大大打了折扣”的理赔款。
为了了解真相,村民从村委会拿到那份保险单,保险单很“简洁”,简洁得甚至只有一页纸。是与村委会签的,上面并没有村民的名字。这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做法大相径庭。“人家龙湾屯镇上的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人家那保险单是一户一账,理赔款直接打到直补款里。”严淑余表示。
“这些可能不算什么,关键看保险公司是不是做到了定损正确,理赔到位。可就在这事上,人保财险顺义支公司却显得模模糊糊、支支吾吾。”严淑余表示。当初定损时,来的是镇上种植业中心的一名保险代办员,并没有保险公司的人。代办员给她家定的受损比例是95%,且没听代办员说“受损程度”这一说法。“当我们发现理赔数额不对劲去找保险公司理论时,他们又说出个损失程度来,说我们那些不能算绝产,只能算轻微损失,所以只赔20%的保额,即每亩地80元。”她表示。
人保财险:“我们在按保险条款赔付”
对于农民的异议,人保财险顺义支公司方面表示,玉米种植保险条款中规定,赔偿分绝产、部分绝产和非绝产三种情况,其中非绝产类赔偿最少,只占有效保险金额的30%以下。顺义支公司正是按照非绝产类赔偿标准进行的赔偿。
在人保财险的《玉米种植保险条款》上,条款对“绝产”、“部分绝产”和“非绝产”是这样定义的:
全部绝产:即同一块地玉米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冰雹造成叶片形成抽条,雹痕明显;火灾造成作物的直接烧毁;八级以上大风造成玉米茎秆折断后倒伏;暴雨造成洪涝后,浸泡3天以上的地块。以上保险责任造成保险玉米全部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保险金额的100%计算赔偿。
部分绝产:即同一地块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冰雹造成叶片形成抽条,雹痕明显;火灾造成作物直接烧毁;八级大风造成玉米茎秆折断后倒伏;暴雨造成洪涝后,浸泡3天以上的地块。以上保险责任造成保险玉米部分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照损失数量占每亩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非绝产(轻微损失):玉米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都不同程度受损仍能继续生长,在有效保险金额的30%以下赔偿:
(二)轻度损失:个别叶片、果实受损仍能恢复生长,受损程度较轻,酌情每亩在50元以下赔偿。
显然,保险公司是按照非绝产中的第一项进行的赔偿。保险公司表示,当时保险公司根据灾害天气造成的玉米损害程度确定受损玉米仍能继续生长,因此认定应在保险金额内按20%的比例进行赔偿,即每亩赔偿80元。
在损失程度界定上,农民认为保险公司做法欠妥:“当初定损时可没听说什么‘绝产’‘非绝产’,我门都以为保险公司登记的是绝产比例,所以都认可当时的登记。没想到理赔时竟变成在所登记的比例上再乘以20%。为什么这些内容不在当初一次性写清楚?或者在理赔前告诉我们一声?”村民们对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深表怀疑。
同行看法:“定损受灾程度应该现场确认”
对于定损结果是否该提前通知农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农险部总经理蔡兴生表示,通常农作物受灾定损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会在现场将定损结果直接告知农户,农户表示对定损结果无异议后,由农户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
对于定损方式,蔡兴生表示,保险公司在定损时,会首先对受灾农作物的面积进行计算。面积确定后,再对农作物的受损程度进行定损。“这包括农作物有多少属于歪倒,有多少直接折断等。”确定了这些情况后,定损工作就基本完成了。
“但还要区分一下农作物的生长期,因为农作物在不同的生长期,农户的投入会不一样。定损理赔时,要考虑到农户的物化成本。”蔡兴生表示,幼苗期的农作物在定损时属于歪倒的,保险公司会在定损后一周进行再次定损。“因为歪倒和折断的理赔数额不一样,有些农作物在一次定损时,虽然没有折断,但一周后却直接枯死了,这种情况我们会按折断进行赔偿。这样做能够更科学地对农户进行赔偿。”蔡兴生说。 蔡兴生还表示,为了确保定损的公证性,保险公司定损时,必须有保险公司定损员、村委会负责人和农户三方都在场。同时,为了确保定损的科学性,在受损范围扩大到镇一级时,保险公司还会邀请区、镇的种植专家到场共同定损。
据了解,当初出柏树庄村现场的人并不是保财险顺义支公司的的定损员,而是镇政府种植业中心的保险代办员刘先生。刘先生表示,当时保险公司忙不过来,就让他出柏树庄村的现场。“我只负责登记受损面积和现场拍照,受损程度最终由保险公司依据我提交的\"现场情况\"来确定。”刘先生说。对于自己的定位,刘先生表示,自己负责张镇辖区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代办工作,也协助配合保险公司的部分工作。
权威声音:农民确认定损结果属必须环节
“农业险的定损流程没有格式化的统一规定,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自己公司的流程,但对于定损内容是有要求的。”北京保监局财险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一般保险公司会派农业险专业人员前往现场定损,因农业险定损技术含量较高,保险公司人员在损失程度、损失面积精确测量等方面若有拿不准的情况,会聘请农业专家等第三方帮助定损。
现场定损过程中,农作物损失程度和损失面积是最重要的内容,因为这两项直接关系到最终赔偿的金额。现场定损完成后,保险公司人员会以查勘定损报告或定损协议等形式,就定损结果与农民认识达成一致。农民对定损结果进行确认,是保险公司定损必须进行的一个环节。其间,双方若对损失面积和程度有异议,可进行协商。一般来说,定损查勘结果会由农民签字确认。
“但现场定损结果并不完全是最终赔偿结果。”北京保监局财险处工作人员表示,现场定损结束后,还需经过核损程序,核损人员将对现场照片、数据、被保人信息等情况进行核查,确定最终赔偿数额。“一般来说,核损结果与定损结果出入不大。”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将农业险的定损结果等材料作为业务档案,由各保险公司保留。一旦有人举报,保监局将对被举报保险公司进行检查。(北京商报 2009-04-10)
保险投资新政:提升中小险商参与股市话语权
从2008年末“金融国九条”针对保险投资释放鼓励信号,到监管机构形成一整套“保险投资新政”并于日前集中发布,业内普遍认为,这一轮投资新政当中,中小保险公司可直接投资股票的政策解禁,尤其会对其中成立时间较早、发展较好、初具规模的中小型公司构成“实质性利好”,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需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设专门子公司等规定,仍然令诸多中小险商在短期内难以独立参与其中。
“放行中小保险公司对股票市场的直接投资,首要意义就是增强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中的参与力度和话语权。”华夏人寿投资部门负责人称。
据了解,不少中小保险企业一直以来从事股票投资的模拟运行,一旦放行直接投资股票,公司在系统、人员、选股、规章制度等方面已经做好积极准备。
“直接入市的政策短期内会对中小型保险公司中成立时间较早、发展较好、初具规模的公司构成实质性利好,因为这些公司有能力也有需求在短期内达到保监会对中小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市的各方面要求。”该负责人称,从长期来看,该政策的出台,对中小保险公司在完善投资部门建设、加强人员配置、增强风险控制力上会产生积极引导作用,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投资收益。
保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要求,保险资金入市如符合拥有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满足相应的偿付能力标准及投资规则等一系列要求,保险公司可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同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则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需设有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且设置股票投资的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绩效评估、清算、核算及系统支持等岗位,研究、投资、交易岗位实行专人专岗,并与其他投资业务严格分离,要根据账户/组合性质、管理资金规模配备独立的股票投资经理,股票投资人员之间要建立防火墙机制,建立完善、有效的股票投资管理规则,包括决策、研究和交易管理制度,还应建立覆盖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风险控制体系,实行独立于投资管理的报告制度等等严格规定。
尽管诸多中小险商一直呼吁,为降低资产组合的波动性,希望决策者能在政策上积极支持和鼓励中小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境外投资等领域,以便自身拥有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而一直以来反对的意见认为,直接投资股票业务,意味着风险控制将全部落在中小保险公司自身,这些企业因成立时间短、资本金尚不够充足等因素,因此在机构建设、人员配置、风险防控等方面尚达不到相应的专业要求和防范能力。
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小险商,目前已经获准直接入市,相比之下,保监会一并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依然对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提出了明确要求:“进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面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该独立法人机构的股份构成应以保险机构为主,同时引进其他投资主体”,此举是为提高市场化程度,并保证治理结构清晰,业内评价,这意味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项目仍然具有较高门槛,利好于大型保险机构,对中小公司而言,短期内难以独立参与其中。 “有关基础设施债权投资的政策调整,最大意义在于,进一步拓宽了保险投资主体和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渠道,并提高了可投资比例,当然,根据现行的比例规定,中小保险公司独立参与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从资金规模上看可行性不大,但这并不妨碍中小保险公司以购买其它机构产品的形式间接参与其中。”华夏人寿投资部门负责人称。
“我们一直采取委托入市的方式间接从事股票投资,同时以固定收益类的债券投资和权益类的基金投资作为主体,目前直接入市的政策瓶颈已经打破,这对我们意味着委托入市的成本降低和风险防控的要求提高,但要想获得长期、优质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便进行更好的资产负债配置,仍然需要搭建专业的资产管理平台。”某开业近7年的中资寿险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称。
该负责人称,此次获准直接入市虽然利好,但并不影响自身申请成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计划和时间表,公司正依从保监会规定的“硬指标”——总资产逾100亿元、经营年限达8年以上等要求,积极着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工作。
按照保监会2004年6月施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其股东或发起人之一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具备下述条件: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另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金融时报 2009-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