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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提示投连险五大风险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我国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发展迅速。2007年,我国投连险保费收入394亿元,同比增长558%;万能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13%,分红险增长5%。随着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热销,5月1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投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的公告,提醒消费者投保时要注意区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关注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投保前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等。保监会还提醒,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保监会投诉甚至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五项风险提示:
一、购买新型人身保险产品要注意区分该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该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但本质上都属于保险产品。不要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的收益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把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存款或者基金;
二、要关注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通过保险公司营销员购买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或者通过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购买投连险和万能险,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人员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三、投保前要考虑缴费能力,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一般保险期限较长,保费缴纳方式分一次性缴费和分期缴费两种,如果选择分期缴费,投保前充分考虑是否有持续稳定的财力支付保费,否则投保人可能会丧失保险保障并承担退保损失或者丧失部分保险合同利益;
四、投保前要特别关注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充分阅读和理解产品说明书和利益演示,了解费用扣除情况。宣传材料或产品说明书对未来收益的描述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分红率和投资回报率;
五、慎重考虑退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规定有犹豫期(一般指自您收到保险合同并签字起的10日内)。在犹豫期内撤销保单,可以收回全部已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在犹豫期后退保,将承担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将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特别提醒: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对投连险产品和万能险产品在犹豫期内实行100%回访确认,一般为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消费者如发现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问题,要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语音证据,同时向保险公司、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国际金融报 2008-05-20) 保监会: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5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要求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规定》称,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在依法查处保险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执法职能部门在查处保险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收集、保存证据。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应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移送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规定》指出,执法职能部门现场查获的涉案金额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执法职能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公安机关经过审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并将案件移送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保监会或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规定》要求,保监会或派出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保险许可证、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财经日报 2008-05-20) 保监会提示银邮代理保险存在费差损风险 5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注意银邮代理业务中隐藏的风险。
今年一季度,银邮代理实现保费收入411.6亿元,同比增长100.3%,银保业务量占到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33.9%和全行业的25.7%。
保监会称,少数公司的银邮代理业务隐藏着一定风险,主要表现为盲目追求保费规模,恶性提高渠道手续费及销售激励费用,导致银保渠道费差损出现乃至不断扩大。为了弥补日益扩大的费差损,一些公司寄希望于依靠高风险投资赚取高投资收益。
根据当前市场情况,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此前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遵守已签订的行业自律公约。并高度重视银保渠道费差损问题,加强利源分析、费用分析与预算控制,进行理性经营、有序竞争。
此外,保监会还要求,各公司应重视银保渠道业务的资产负债匹配,根据业务的负债特征,审慎制定资产配置策略。(第一财经日报 2008-05-23)
保监会公开承认将筹建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5月15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目前保监会正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并将着手筹建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这是在市场传闻甚多后,保险监管部门首次对筹建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进行公开认可。
保监会强调,管理保险保障基金的目的是实现保险保障基金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经过多方了解,全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将于今年六七月份成立的说法并不准确,但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将来自保险保障基金。
目前,保障基金采取公司模式运行的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成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性质为非营利性企业法人,主要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公司归口中国证监会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为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筹集、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等。
据悉,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可能兼任基金公司董事长,而保监会资金运用部副主任曾于瑾目前已经被升职公示,有望出任总经理。基金公司成立后,新华人寿的股权归属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但目前是否交给中国人保集团,目前还是未知数。 (上海证券报 2008-05-16) 保监会:保险索赔代理公司说法不准确 5月14日,中国保监会在回复“关于保险索赔代理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再次明确了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公司,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应使用规范的名称。而保险索赔代理公司说法不准确,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业务的公司应该是保险经纪公司。
复函表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以及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名称中应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复函表示,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名称中应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复函指出,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从事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以及从事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名称中应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上海证券报 2008-05-15) 上海保监局试行信访轮值制度 5月15日,从上海保监局获悉,为加强上海信访工作,上海保监局试行信访轮值制度。自3月1日起,上海保监局要求2007年信访量较大的5家寿险公司营销部门负责人及3家产险公司客服部门负责人到上海保监局进行信访轮值办公。
目前,第一轮轮值已顺利结束,上海保监局分别召开了寿险、产险公司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轮值体会,并交流处理信访经验。在沪保险公司都表示将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做好公司客服工作,确保公司奥运期间的安全稳定。
近年来,上海保监局一直坚持定期披露在沪保险公司的信访投诉情况,并就投诉的背后原因进行分析。监管部门集中曝光投诉情况在国内保险业较为少见,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上海在处理保险纠纷上的主动积极性。事实上,上海作为保监会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的试点之一,近两年来通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在处理保险业纠纷上已初见成效。(上海证券报 200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