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取代商业化才能推广地震险
我国的地震险之所以推行不开,根源在于其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保险公司推广地震险的动力不足。甚至,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特意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处理。这次汶川地震再次显出地震保险的重要性。中国需要地震险,包括设立专门的地震保险产品、地震保险基金及其他巨灾保险品种,而地震险的推广与普及,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才能真正展开。
汶川县地震发生后,震区许多房屋倒塌,给当地人民带来了一场灾难,也引发了一个有关按揭还贷的难题。据报道,银行业有关人士表示,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
而按揭贷款者及许多消费者,则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房产证押在银行手里,消费者在无力还贷或不愿还贷时(比如,房价跌幅达到一定幅度,房产价值为负值的情况),银行就将所抵押房产拍卖,基本不涉及追索贷款者其他财产的问题,而这一条件并不因为地震的发生而改变。还有人认为,在抵押贷款人还没有还清贷款前,抵押物是属于银行的,抵押人无权出售或转让,也就是说在还清贷款前这个抵押物所有权是属于银行的,房屋倒塌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而不能由借款人承担。
这的确是一个棘手难题。针对这一问题,5月16日,央行副行长苏宁表示,对于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该用特殊的解决办法。“请大家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找到一个妥善的办法解决好这些问题,既能够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同时更要保护好广大民众的利益。”在现有框架下,很难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要使这一难题迎刃而解,目前,最有效的办法是推出地震险,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来承担赔付责任。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和多震灾的国家。去年发布的《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指出,我国占全球陆地面积的7%,但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20世纪全球因地震死亡120万人,我国占59万人。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据统计,2005年中国大陆地区发生11次地震成灾事件,共造成约208.4万人受灾,地震灾害总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6.3亿元。2006年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14次,地震灾害共造成大约66.7万人受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亿元。2007年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6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多亿元。
地震发生几率较高的国家,尤其发达国家,一般都比较重视地震保险业务的推广。比如日本,其房屋地震险的普及率达到20%。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地震险主险,虽然有房屋保险,但主要是针对房屋主体结构,房屋参保后,由火灾、爆炸、暴风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但由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在行业保险范围内。由此,房屋保险中的房贷险,就因理赔率极低而成为黄金险种。
目前,居民只能通过附加险种来投保地震险,比如,某保险公司《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责任为“直接因破坏性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据悉,地震附加险是2000年7月经国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收费标准是主险的10%。但是,由于承保风险太大,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主动向客户推荐地震附加险,投保该附加险的人也很少,这项业务基本闲置。
地震险属于巨灾保险制度中的一个构成部分,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通过合作设立地震保险基金,予以财政支持和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并再通过相关保险公司寻求风险的分摊,而非通过商业化的运作来推动地震险。而我国的地震险之所以推行不开,根源在于其商业化的运作模式。道理非常简单,保险业也有趋利避害的强烈冲动,地震一旦发生,在大范围内出现房倒屋塌的情况,而且,许多大地震往往伴随着多次余震,不断释放破坏力,放大损失,单纯依靠保险公司的财力难以承担赔付,也因此,保险公司推广地震险的动力不足。甚至,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特意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处理,即把“地震原因”规定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因此,尽管我国地震灾难不断发生,但大部分不能通过保险补偿。
这次汶川地震再次显示出地震保险的重要性。中国需要地震险,包括设立专门的地震保险产品、地震保险基金及其他巨灾保险品种,而地震险的推广与普及,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才能真正展开,因为只有政府做后盾,保险公司才能真正“硬起腰杆”。事实上,从国际惯例来看,凡是推行地震险的国家,基本上都是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赋予了地震险救助的性质,使地震险在政府的支持下,发挥着整合资源,帮助民众分担风险的作用。而我国对这一制度框架其实已经确立下来。《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指出,2006—2020年我国防震减灾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
在地震灾害不断危害我国,给民众带来不确定性风险的情况下,地震险的推广和普及,将能成为帮助民众分散风险,帮助灾区人民重建家园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我国应该尽快推出地震险。
(上海证券报 2008-05-19)
社会管理亟需保险业深度介入
透过几场大灾难,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保险业介入社会管理的程度、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巨大差距。如果这个进程不能在短时间内出现本质性改观,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将遭到相当程度的阻滞。由保险业承担经济运行中的风险,不但能发挥强有力的经济补偿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保险业可提前介入经济运行的各个关键环节,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潜在风险进行充分评估、管控,大大降低风险发生几率。
今年以来,我们国家遭受了一系列重大灾难的考验,从年初南方的雨雪冰冻灾害到安徽等地的手足口疫情,从山东的列车相撞到5月12日的四川大地震……接踵而至的灾难,使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社会管理体系迫切需要更深入、更全面地引入保险的力量。通过保险更顺畅、更低成本地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保证一个经济体、一个国家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标志之一。
透过几场大灾难,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保险业介入社会管理的程度、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巨大差距。尽快缩小这个差距,既是整个保险业下一阶段工作的着力点之一,也应成为整个社会其他方面的工作重点之一。如果这个进程不能在短时间内出现本质性的改观,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将遭到相当程度的阻滞。
以刚刚发生的四川地震灾害为例。地震后,虽然整个保险业借助人员、系统等优势,以最快速度深入灾区(如人保集团总裁吴焰13日上午即亲抵灾区第一线)、勘查损失、展开理赔服务,并且一再放宽保险理赔标准,尽可能多地承担社会义务,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巨大的人员、财产损失相比,保险业的赔付规模,与此前的状况一样,仍属杯水车薪,微不足道。
虽然与以前的灾难赔付相比,本次地震灾害,寿险赔付规模或可用“空前”来形容,但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是本次灾害遇险人群规模大,而且学生数量多,因此,不能就此得出保险保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介入已经相当充分的结论。这一点,在灾区财产保险保障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虽然灾害发生后,财产险保险公司都能积极采取措施勘查、理赔,自觉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但根据既往的数据及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保障极不充分的事实推测,在本次地震灾害中,能够得到保险公司财产保障的人群规模和资金规模仍将相当有限。
因此,就目前情况看,预计在震区灾后重建中,国家财政、地方财政仍将担当最重要的角色。虽然在现有经济和社会基础上,这样做无可厚非,但毕竟我们还有其他更为有效的选择。以美国“9•11事件”和“飓风事件”为例,其灾后重建所需资金大部分最终都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使国家在其他方面运行所受的影响得到最有效的化解,也提高了重建工作的效率。
由保险业承担经济运行中的风险,在风险发生的事中和事后,不但能发挥强有力的经济补偿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保险业可以提前介入经济运行的各个关键环节,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潜在风险进行较为充分的评估、管控。而这将使风险发生的几率大为降低,客观上节约了社会资源,提高了经济运行效率,也为国民财富的持续积累做出重要的背书。
仍以地震灾害为例。建国以来,我国陆续发生了几次大地震。每次地震,农村及城镇居民的房屋财产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虽然最近一些年,随着经济状况的改善,农村及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大为改善,但客观地说,我国农村住房建设状况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观(城镇里的情况要好得多)。绝大部分农村房屋,并非出自专业施工队伍之手,甚至是邻居们互助的产物。住房建设中的设计、选址、选材、施工、监理等流程,在农村住房建设中仍是空白。
房屋财产,对一个农民而言,是其最大的财产,甚至是唯一的财产。这种建设现状,给农村人员安全、财产安全都埋下了极大的隐患。要改变这种现状,其实完全可以充分依靠保险业的力量,具体的运作方法虽然可以多种多样,但最终目的是通过事前多环节的干预,使农村建筑达到相应的抗震标准,这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财产、生命安全,也为农村经济社会生活可持续运行、财富的持续积累,准备好最重要基础。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从硬件看,我国保险业已经具备了更深入、更全面参与社会管理的条件,但从软件看,不可否认的是,在公司管理、运营效率、战略目标的设置以及达成手段、风险管控能力建设等方面,我国的保险公司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思进取、比收入、比排场的公司高管远非个例,这对整个行业风气的毒化作用极大。财险公司绝大部分业务来自车险,寿险公司热衷于投连险、分红险的推销,而置众多可开发风险保障产品的领域于不顾,这绝对不是正常现象。
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保险公司是社会经济正常运转、持续发展的后盾。如果保险行业只把眼睛盯住见效快的领域和产品,或有意无意地忽视社会运行中存在的绝大部分风险,不能有效对风险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干预,其深化社会管理的功能就是一句空话,这也必将导致保险业虽可做大却难于做强,并最终被边缘化的结局。
从整个社会层面看,保险业更全面参与社会管理,显然也需要许多外部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家政策的有力支持。最近几年,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不错尝试,比如在农业险方面,政策支持所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就极为显著。当前,在国民财富加速积累的背景下,通过政策支持,让保险行业更深入地参与社会管理、风险管理,对社会各方面发展而言,都极具促进作用。
(证券时报 2008-05-23)
强震促发保险业启动“无保单理赔”机制
危难时刻的“紧急动员”和“特事特办”并不能掩盖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和尴尬。汶川强震,成为了又一个设计中国地震保险制度或巨灾保险制度的契机。
距汶川地震已近两周,这个时候,关于灾后重建的话题开始占据人们讨论的中心。保险,成为重建话题中的焦点之一。
地震发生后,在保监会的领导下,各大保险公司迅速展开行动,积极进行理赔和抗灾活动。然而,危难时刻的“紧急动员”和“特事特办”并不能掩盖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和尴尬。汶川强震,成为了又一个设计中国地震保险制度或巨灾保险制度的契机。
应建立几道“防火墙”
在面对地震等巨灾带来的风险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认为应建立几道“防火墙”。“首先是民间的自救;其次是转嫁风险,这里面最重要的就是保险;再然后才轮到社会的救助,比如捐款捐物等等。政府的角色应该在最后,也就是说,政府应该成为风险最后的承担者。”
“但现在我国的情况是政府扮演的是风险的第一承担者的角色,灾难发生,首先是政府财政拨款进行救济,花的是纳税人的钱。”郝演苏说,“国外保险赔款一般占总的灾害损失的30%—40%,而国内仅在2%—3%左右,比重很小说明没有建立一个机制。这样会大量消耗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
在地震保险开展较好的日本,一个鲜明的特点是国家对地震保险进行了立法。通过地震保险法律,对地震保险的目的、保险责任、保险形式、保险标的、责任范围、再保险等诸项内容均一一加以规定。
在我国,也出现了制定《中国巨灾保险法》的呼声。国家立法的目的,是通过政府对保险公司进行的再保险来普及地震保险,以安定受灾者的生活。实际上,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多部门相配合的巨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了主流共识。
早在五年前,中国保监会就动议,建立由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表示要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郝演苏认为,建立地震保险在技术和理论上已经没有障碍。“关键是政府观念需要转变,从计划经济的观念转换到市场经济上来”。
地震保险应是政策性保险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教授认为,地震保险应该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光凭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承担如此大的风险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也认为,如果政府能出台有关强制措施,或者在商业保险中加入政策性保险的内容,那么,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地震灾害保险之中。
“假如将地震灾害保险的投保人变成开发商或者建筑施工单位,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开发商和建筑施工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房屋建造过程中注意地震灾害问题。”乔新生说。
据王绪瑾介绍,发行地震债券已经成为国外地震保险的重要辅助手段。地震债券分两种,一种保本不保利,一种既不保本又不保利,“即便如此,依靠地震债券也比临时发动每个人捐款好得多。”
但他同时认为发行地震债券要建立在法律法规完善、基础数据齐全的基础上。
郝演苏呼吁,应尽快明确巨灾保险立法工作,设立巨灾保险专项基金。他建议可以复制我国农业保险运作模式,即采取商业运用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模式,对保险公司与保户进行财政补贴和税收方面的优惠,并通过国际再保险公司寻求风险的分摊。
今年2月,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以政府为主导,来架构巨灾保险体系。紧接着,3月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两会上,也提出了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设想。
避开保险公司有限的风险承担能力,采用政府加市场的制度设计,在保险业日渐完善的今天已经成为了相关部门的共识。中国巨灾保险也在走过了一段弯路之后,开始大踏步地向前迈进。
免保单理赔
地震发生后,各保险公司都在第一时间建立起了自己的理赔方式。
太平人寿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受灾客户,除了95589服务热线,该公司还主动联系合作银行网点和团险客户单位,通过其掌握的死亡及失踪者名单来确认客户受灾情况,并主动为他们办理理赔。
目前,几乎所有保险公司都已经启动“无保单理赔”机制。客户一旦被确认受灾后,不需提供保单即可获得理赔,第一时间给付保险金。
新华保险提出,客户由于受灾导致保单失效,只要在两个月内申请复效,新华保险将豁免失效期间的利息,客户只需补交欠交保费即可恢复保单效力。
灾区的保险公司正在走出办公室,主动到重灾区寻找客户进行理赔。寻找客户、简化退保手续、免息保单质押贷款以及无保单理赔等措施,都因地震灾情而“特事特办”。
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大额索赔,不少保险公司均已调拨出专项资金。
放宽标准通融赔付
据了解,目前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地震灾害在寿险中基本不属于免责条款,而在财险中大多属于除外责任。
能为地震“埋单”的险种主要包括:寿险、个人意外伤害险、个人意外医疗险、学平险、旅游意外险等包含意外伤害损失赔偿功能的保险。具体能赔多少,要看保险条款具体规定。通常来讲,单笔理赔金额都不会很大,在数千至数万元。
民生人寿表示,公司所有产品中的地震免责条款此次将被免除,并将对地震责任实行全部赔付。对于因地震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一律按照正常的意外事故理赔流程予以赔付。这表明,地震属于除外责任的保单,保险公司将承担起本来无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放宽标准、通融赔付的形式支援灾区。
同样表示将免除所有产品中的地震免责条款,实行地震责任全部赔付的还有中英人寿。
四川保监局也要求,对于责任明确的要快速理赔,对于责任免除的要研究通融赔付的统一口径“特事特办”。
然而,此次免除除外责任的保单均为人寿险,对于像房贷险、家财险这样的保险品种,目前还无法通融赔付。某保险公司房贷险负责人表示,房贷险涉及范围广且赔偿金额相对较高,不少保险公司目前还没有足够的力量进行通融赔付。
“援助性”理赔
一些补偿行为在源源不断地支援着灾区。更大力度的“援助性”理赔措施还在不断出炉。
新华保险向重灾区客户提供了重灾补贴,并且根据客户需要提供三个月免息的保单质押贷款。对灾区客户,新华保险取消定点医院限制,客户可以在就近的医院进行治疗,保存好完整医疗票据,再到新华保险进行索赔申请。
据悉,对于受灾严重地区的客户,泰康人寿等公司给予延长保单缴费时限的优惠政策,以避免客户无法及时缴纳保费而导致保单失效。平安人寿实行固定期限内保单贷款免息、免收保单补发手续费的优惠政策。嘉禾人寿则允许异地出险客户就近理赔。
此外,平安保险等多数公司取消定点医院、延期申请、自理药物的理赔限制,推出简化重疾、残疾理赔申请鉴定手续等服务。太平洋产险对于保险责任明确、损失清楚的意外险赔案,实行现场定损、现场赔付;对于车辆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不涉及人伤和第三方损失的小额案件,明确属于保险责任的,结合实际与维修行业开展快速定损和服务。太平洋寿险则开通网上救灾服务通道,客户可在网上提交服务请求。
(法制日报 2008-05-25)
地震巨灾险需采纳“泛社会化”原则
巨灾所酿造的社会苦痛会逼迫和催生一种对应的保障责任。但坦率地说,巨灾保险尽管冠之以“保险”,但却是最不符合“保险原则”的。保险原则的基础性公理是大数法则(概率论),而巨灾保险是一种不确定性的,无法用数量计算的方式来统计其发生的概率以及保险费率。另外,巨灾所造成的损失又非常巨大,甚至可以拖垮整个保险业。尽管地震保险存在这两个“反保险”因素,但却又具备正常保险机制中负面因素:“逆向选择”,即地震保险的购买率集中在地震风险度高的地区,地震危险性低的地区相对地震保险的购买率就非常低。即使是世界上全民防震意识最强的日本(日本全国的地震保险平均加入率为18%)也存在这种“逆向选择”,例如地震发作最频繁的南关东地区(如东京都、千叶、神奈川)的地震保险购买率一直是最高,达25%。而在日本海一侧的北陆地区,由于地震危险度较低,以至于地震保险加入率从来不到9%。
于是,地震巨灾保险机制的建立面对的最根本的三个敌人就是“反大数法则”、“突然性巨大损失”以及“过度的逆向选择”。解决“反大数法则”,就是将其他的险种同地震险混合,使得地震险主要是附加险的方式出现。例如日本,地震险是火灾险的附加。中国的做法是包含在家财险和企财险里面。这一办法是不足的,它还是一种概率上的险种平衡,而不是驯服不确定性“猛兽”的手段。我们应该考虑采取类似于新西兰式的泛社会化的强制保险方法,即以每户为单位让其每年缴纳一定的保费额,同时政府也进行相应的“支出配套”。
对付“突然性巨大损失”,通行的做法是发挥再保险的作用(层层再保险),以图尽可能的分散化损失,此模式的核心在于国家财政必然参与其中。而这一做法也遭遇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商业直保公司希望政府财政成为购买商业地震险的主体,然后商业直保公司在对国内或国际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而再保险公司则希望政府财政直接对再保险进行再保险(所谓再再保险,一般政府会成为有政府财政支持的再再保险公司)。例如,日本的再保险公司政治势力比较强大,使得政府对地震再保险公司进行再再保险。“层层再保险”其实就是“分解责任额”,不同的理赔金额在保险直保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进行“分担”。日本为例,理赔额在750亿日元内,全归直保公司。750亿—10774亿日元以内部分,政府和直保公司各承担一半;10774亿—45000亿日元之间的,直保公司承担5%,地震再再保险公司承担95%。简单地说,即“小灾商业化、大灾财政化”。
解决“逆向选择”,最好的方法是“分离形成多重均衡”,即对保险人进行分类,给予“保费歧视”和“责任歧视”(歧视在这里的含义是:分割且平等)。地震保险必须要有“地域歧视”,即对那些处于地震断裂带上的地区进行保费歧视。日本就将地震地域分为4个等级(即1、2、3、4等地),实施差别的地域费率。更重要的是,对房屋的抗震性也进行保费歧视,如对符合抗震3级标准的建筑物享受7折优惠、符合抗震2级标准的享受8折优惠,符合抗震1级标准的住宅享受9折优惠。
中国的社会地震保险制度应采取灵活的、可调剂的、泛社会性的原则。例如我们是否可以让地震灾害较少的珠三角实施保费缴纳较低的强制地震险制度,淡化逆向选择,来调剂地震带的“保险分担”。对于地震带,则应进行严厉的“分级歧视”,迫使该地区的防震能力得到提高,或者促使该地震带的资源实施自愿式迁移。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