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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辉赴深圳大学考察保险教育 5月28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深圳市金融服务办主任李林和深圳保监局局长孟龙等陪同下,来到刚设风险管理与保险专业不久的深圳大学考察保险教育。
陈文辉指出,从保险业来看,保险业的人才储备是不足的。特别是这几年,大量的机构开业,在这个行业大发展的时期,对于人才的需求特别强烈,人才的培养就显得更加急迫。保监会希望高校在这方面多做一些工作,同时也需要高校对保险知识的普及方面做大量的工作。
学校领导表示,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加强保险业改革发展,建设全国创新发展试验区的若干意见》和发展总部经济的战略,考虑到深圳大学作为特区唯一一所综合性大学,深圳大学未来保险教育发展的规划是,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适应深圳保险业高速增长和创新试验区建设的需要,不断加强保险师资队伍的建设,把“风险管理与保险”本科专业方向办成保险本科专业,扩大培养保险人才的能力,努力搞好保险高端知识的研究和高新技术的开发,使深圳大学成为保险高级人才培养的摇篮。(深圳保险学会 黄毅辉 2008-06-04)
保监会:保险公司受托管理健康保障基金不承担盈亏 目前,市场上不少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之提供方案设计、委托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及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中国保监会近日专门下发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在该受托行为中应“不承担委托基金的亏损和盈余”。
6月2日,保监会正式向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下发的《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收取委托管理费用,不承担委托基金的亏损和盈余。相应的,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范围。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应由总公司开发产品,并向保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应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天内报送保监会,其中所需的委托管理合同文本材料应至少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委托管理内容、委托管理期限、管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保监会强调,保险公司应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则,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精算管理、风险管理和理赔管理的优势,保证委托基金安全,并注重提高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完善业务管理流程,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等待时间,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监管部门希望规范促进此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推动保险业为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挥更积极作用。 (上海证券报 2008-06-07) 保监会将对保险兼业代理实行分类监管 日前,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活动并保护被保险人权益,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同,将其许可证划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监管。
上述征求意见稿指出,除具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一般条件外,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得少于5个。该代理机构还要对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具有职能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均应具备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能够实现电子化管理。
此外,每一家持有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2万元。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每增加一家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增加保证金2万元,当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领取许可证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达到50家,即保证金累计达到100万元时,该省级行政辖区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B、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实际持有许可证的机构数量缴存保证金。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资格变更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保险业社团组织代为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应对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有管理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责任。 (金融时报 2008-06-08) 保监会规范保险营销 严禁用税收优惠欺骗投保人 今后,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需慎用“税收优惠”类的字眼了。
6月11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人身保险收益、税收情况要如实告知,不得向投保人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
近期,不少代理人在产品销售中以不收利息税、强调固定收益率等税收优惠来引诱消费者购买保险。种种虚假宣传也为纠纷埋下了隐患。保监会近期更是多次收到关于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不当税收优惠宣传的投诉。
为此,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提出: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宣传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进行宣传,不得向投保人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税收优惠收益,严禁销售人员通过虚假税收优惠宣传欺骗投保人;在保险产品税收宣传过程中应对当地保险产品收益的税收情况进行如实告知,不得进行类似收益免税的误导性宣传。同时,人身保险公司应统一清理现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使用。
在日常的投资理财中,很多投资者都只关注产品的实际收益率等问题,而常常忽视了在获得收益之后的缴税问题。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收益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很多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经常听到“买保险吧,保险收益是不征税的”这样的分红险推销话语。这其实是一些保险公司业务员为提升业绩而打出的忽悠牌。其实这个免税的“噱头”早已不管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10月颁布文件,取消了长期寿险(含分红险)在报批、税收优惠期间的免税待遇。(北京商报 2008-06-12) 保监会参与奥运火炬传递 6月5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李世玲在湖南韶山参加北京2008年奥运火炬接力活动,圆满完成湘潭-韶山段第194 棒火炬传递。她是目前中国保险监管系统唯一的奥运火炬手。此次活动也体现了中国保监会的参与精神。(中国保险报 2008-06-08) 云南保监局治理四大套钱手段 8公司受罚 近日,几则处罚公告出现在云南保监局的网站。
被罚名单中,太平洋人寿(下称“太保寿险”)、人保健康险、泰康人寿、阳光财险、新华人寿5家保险公司的云南省分公司和3家当地中介机构,榜上有名。
从公布的处罚结果看,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的手段虽五花八门,但主要有四种。一是涂改相关票据;二是利用各名目列支费用,直接支付相关单位;三是虚列费用,套取现金支付回扣;四是通过退保取得现金,再支付给相关部门。
安邦财产保险财务部一人士介绍,虚列费用、支付回扣的现象在很多保险公司中都存在。实际上,保险公司疯狂套取费用的根本原因还是市场竞争所致。大地财险某分公司副总对此颇为无奈,“没有办法,如果按目前的规定,以8%支付手续费,很多业务根本接不下来。”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8-06-05) 四川保监局:车险见费出单将推迟 6月13日,四川保监局抗震救灾工作新闻通气会在成都召开,保监局副局长倪荣鸣介绍,截至6月12日零时,四川保险业共接到地震保险报案18.29万件,已赔付保险金2.58亿元。
据统计,1~5月全省保费收入为220.73亿元,同比增长60.61%。其中,产险公司48.38亿元,增长20.06%;寿险公司172.35亿元,同比增长77.44%。从5月当月情况看,虽然遭受了5.12地震灾害,但全省保险业仍实现了37.16%的增长,只有阿坝、广元、绵阳、德阳的产险业务受地震影响,出现负增长。
倪荣鸣透露,受地震灾害影响,目前保险业的工作重点已转移到抗震救灾和灾后理赔上,因此原定于7月1日在全省实施的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日期将向后稍作调整,具体日期保监局正会同各家保险公司研究。
所谓“见费出单”,即要求各保险公司在销售车险时,收到全额保费方可出具保单。该制度的出台,专门针对目前市场上一些中介机构、营销人员大量拖欠保费的违规操作行为。近年来,成都出现了投保人车险保费被保险中介截留和占用的情况,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理赔纠纷不断。有知情人称,尤其在去年,有的中介公司将保费截留下来,用于投资股票、基金等高风险资本市场,做无本买卖。(成都商报 200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