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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2008年1月1日,北京保险业全面实施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在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等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

   (一)统一规范的保费结算操作标准

    为符合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需要,车险保费的收费形式被统一规范为三类,并明确了具体的操作标准。一是划卡收费形式。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交强险方可向北京交强险信息平台进行投保确认,并打印保单。二是现金收费形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代理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交强险方可向北京交强险信息平台进行投保确认,并打印保单。三是支票收费形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待支票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后,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交强险方可向北京交强险信息平台进行投保确认,并打印保单。

    人工保费收费信息确认,仅限于支票付费方式,该工作人员指定及变更等必须向北京保监局备案。其它方式不能使用人工保费收费信息确认。

   (二)严格的系统控制要求

    一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若自投保操作起10个自然日内,仍未做收费确认的,系统应自动注销该投保信息。二是保险公司系统的收费确认操作在投保确认或打印保单后,不能撤销。保险公司要将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时间(商业车险)或北京交强险信息平台投保确认时间打印在保单上,时间准确到分,从而便于后续监督检查。三是为防止出现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无法进行投保确认的问题,保险公司在投保查询后,可先向交强险信息平台进行虚拟投保确认,再收取保费。四是保险公司系统增加相关统计查询功能,保证能够实时查询保单对应保费的收费确认时间、系统生成有效保单时间及保单打印时间等信息。五是保险公司系统应实现与北京交强险信息库平台、北京市地税局信息平台联网,可以实时查询车辆信息与纳税信息。

   (三)加强中介机构管控要求

    以实施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机构的管控要求。一是保险公司应委托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商业车险和代收代缴车船税,并按监管要求与中介机构签定代理协议。二是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远程出单点(代理机构)的用户权限和网络接入管理,通过锁定电话号码、硬件特征码、专用接入设备等手段杜绝非法接入,确保各远程出单点均为保险公司合法授权单位。对于停止合作的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应及时注销其用户权限并收回有关设备及保单。

    二、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的成效

    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得到了各产险公司的广泛支持,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中介机构也对该制度表示认可和理解,市场运行平稳,制度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有效规范市场行为,夯实收入数据真实性

    北京产险公司的车险业务占比达到70%,而通过专、兼业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超过了90%,中介渠道所具有的天然的渠道优势,决定了车险市场恶性竞争主要体现在产险公司对销售渠道的争夺。恶性竞争导致车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从监管实践和市场实际看,尤其以车险经营中的保费、费用和理赔三个环节问题最为突出,也是出现各种“跑、冒、滴、漏”现象和导致数据不真实的关键所在。近年来,随着偿付能力监管核心地位的逐步确立,通过对偿付能力的刚性约束而非行政指令或处罚来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已逐步成为监管工作重心,而实现偿付能力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就是保险经营数据的真实性。“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确保了保费收入数据的真实性,彻底杜绝了保险公司通过虚挂应收保费高比例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手段,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控能力

    近年来,北京产险公司车险业务应收保费逐年增多,2007年应收保费达5.6亿元,同比增长1.1倍,远高于车险业务增速,应收保费规模已占到产险公司总资产的4.3%。车险应收保费大幅上升,既有虚挂应收形成的非正常应收保费,也有中介渠道保费结算滞后甚至恶意拖欠,分期付款业务和招投标业务等多种原因所造成的。各产险公司都非常重视清理应收保费,制定了严格的应收保费管理规定,并把应收保费控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催收工作,但仍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坏账损失持续增多。另一方面,应收保费造成大量资金在保险公司体外循环,也直接影响了现金流转速度和资金运用收益。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确保了保费收入实时全额入账,应收保费管理成本大幅下降。此外,“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使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账户开设和POS机具发放实现对中介机构的有选择性的管理,有效遏制了非法代理网点,双方催缴账款地位的转变,也为保险公司提出管理要求提供了便利。

   (三)切实保障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款安全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委托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但在交强险业务经营中,由于诸多原因,保险公司管控力度较弱,向中介机构的催收难度很大,实际结算周期远超过五个工作日,市场上甚至存在以减免或赠送车船税为业务竞争手段的现象。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直接承担了加强税源管控、确保税款安全的重要责任。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为下一步北京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几点思考

    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研究和实施的过程,实质上是监管部门对市场竞争负外部性和市场行为局限性的认识逐步加深的过程,也是对监管部门要不要管、怎么管和如何从根本上规范车险市场竞争行为的再思考过程。

    (一)监管部门在避免或减少市场竞争的负外部性等方面应该发挥积极作用

    财务角度的“应收保费”或销售角度的“赊销”,本应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一种正常的信用销售方式,市场主体应当承受“赊销”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监管部门不应过多地参与到市场正常运行中。但在非完全市场化的车险市场,保险公司市场竞争行为扭曲了“赊销”的本意,“应收保费”成为高比例支付手续费的重要手段,经营数据真实性无从保障,一方面影响了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和精算的基础,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偿付能力监管政策的落实,无法正确判断保险公司真实的风险状况。但是,市场本身缺乏解决竞争负外部性的能力,市场主体不仅缺乏规范应收保费的动力,希望能够规避手续费比例的监管限制,而且在“谁先规范谁吃亏”的状况下,只能形成“非合作博弈”,即使是违法违规行为也只能坚持下去。因此,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市场本身来解决竞争的负外部性,监管部门应该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承担更多的监督责任。

    (二)监管作用的发挥要更加注重发挥制度自身的约束作用

    对于数量众多的市场主体和形形色色的市场行为来说,监管资源非常有限,监管的视野也有局限。因此,有限的监管力量不能充当“消防队”的角色,时刻冲在现场检查、暗访调查第一线,而应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市场的自我优化和改进。同时,需要有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一方面有赖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更需要制度自身形成的监督约束力量,如市场主体相互监督、信息系统控制、社会监督等。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在于实现了各类信息系统的信息互连互通和自我控制,由系统而非人工承担了监督责任,避免了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三)实现车险市场的规范发展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只是阶段性地解决当前车险市场“应收保费”这一突出问题和风险的有效措施,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如前所述,保费、费用和理赔三个关键环节,当前只是有效解决了“保费”这一个环节,必然会导致虚假费用和虚假理赔等问题进一步凸显,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整理。一是要进一步理顺费用支出环节,应该在手续费真实全额入账的前提下放松有关手续费比例的监管限制,另一方面加强对营业费用真实性的监督检查,从而引导保险公司真实反映代理业务手续费状况。二是要加强理赔信息的披露,同时加大车险费率与理赔状况挂钩的幅度,引导社会公众加强监督,从而有效避免虚假赔案、虚增赔款等问题的发生。从长远看,车险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更有赖于深化车险改革,坚持渐进式的车险市场化改革发展取向,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北京保监局 2008-06-26)

                            我国探索多种模式完善农民工保险保障体系
 
  近年来,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以发展农民工保险为重点,积极参与、多方探索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养老、医疗以及意外伤害等保险,覆盖面和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有效弥补了流动人口保险保障的缺失,为稳定他们的生活、促进安全生产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已在上海、云南等22个省市专门开办了农民工保险,累计参保人员5000万人次,提供保障金额超过8000亿元。

  中国保监会一直重视农民工群体的保险服务工作,并将其作为保险业服务“三农”的重要内容。几年来的探索实践,使保险业对做好农民工保险工作、完善流动人口保障体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一)保险业大有可为

  保险业在参与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方面大有可为。通过开展农民工保险,有助于解决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卫生以及居住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保险业在这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有全国联网、遍布城乡的机构网点,有灵活的产品设计机制,有科学的精算技术和完善的服务功能,可以根据各个经济区域、行业的差别以及农民工的自身需求,提供与之相适应的的保险保障模式,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到所需要的保险待遇。商业保险机制的介入,对于补充、完善现阶段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流动人口的保险保障体系,并达到以服务促管理、以保障促稳定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结合实际进行保险创新是农民工保险发展的基础。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群体,而且较为分散,需要保险业在产品设计和承保模式等方面因地制宜大胆创新,结合中央和地方政策,考虑政府、企业以及农民的承受能力,符合实际需求。如产品不能定价过高,应坚持“广覆盖、低保障”的原则,以团体投保的方式销售,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是做好农民工保险的关键。农民工自身投保能力弱,需要政府部门加以组织引导甚至直接给予保费补贴支持;部分社保补充型产品和企业团体投保产品,在产品设计及承保办理方面,需要政府出台相关鼓励政策,社保部门给予配套措施。目前各地农民工保险的成功模式,也是在劳务输入地或输出地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和支持下取得的。农民工保险应该作为政策性保险的一部分,或者作为解决流动人口和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措施,在政府工作框架内统筹考虑。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采取措施,不断推动农民工保险发展,为完善流动人口保障体系发挥更大作用。一是总结经验,推广各具特色、行之有效的发展模式,为全国各地开展农民工保险提供借鉴。二是增强保险产品针对性,区分不同行业、工种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切实满足农民工意外、医疗、养老、子女等各方面的保险保障需求。三是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制优势,进一步降低成本和价格,提高理赔质量和效率。四是加强同综治、社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政府政策支持,或出台指导性意见,探索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共同推动完善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体系。

  (二)因地制宜,多种模式

  近年来,通过积极探索服务模式,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险业已初步形成了以人身意外伤害、养老、医疗为核心的农民工保险保障服务体系。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农民工保险的发展模式。

  深圳市鼓励发展企业团体投保模式,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深圳是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城市,2007年有近800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一半以上。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问题,支持保险公司发挥机制优势,积极开发适合的产品,并鼓励企业为农民工投保。深圳保险业抓住机遇,从意外伤害、补充医疗、养老转移支付等方面,全面推动农民工保险发展,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一是创新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保障农民务工安全。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发了《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遇工伤或离职时,由保险公司代替企业支付工伤费或辞退费,有效转移了企业风险,化解了劳资纠纷,受到企业普遍欢迎。开办以来累计承保企业3390家,为502万人次提供保障;累计赔付企业1949家、15027人次。二是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减轻农民工和企业医疗费负担。放宽用药目录和就诊医院范围,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报销农民工社保医疗自费部分的90-100%,有效提高了农民工医疗保障水平。三是创新系统管理平台,解决养老险转移支付的社会管理难题。平安养老深圳分公司设计开发了先进的养老保险运营管理系统,将系统缴费—支付终端延伸到全国各大城市,支持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异地缴费和领取,解决社保转接难的问题,使农民工在全国各地都能享受到优质的保险服务。

  重庆市推进政府组织投保模式,提高外出务工农民抗风险能力。针对农民工受伤、致残、死亡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中国人寿重庆市城口县支公司在城口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自2005年起试点推出了农民工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到2007年底,已经承担了全县60045名外出务工农民的意外伤害及医疗综合保险;共接到报案899件,其中死亡177件,受伤732件,致残18人,支付保险赔偿金240万元。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企业运作、自愿投保,即县政府统一部署,各乡镇领导小组具体推动,县财政对补贴参保农民每人30元保险费(已累计补贴176.99万元);中国人寿以保本微利原则设计专门产品,每人收取保费50元,提供3万元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和2000元意外医疗保险保障;农民则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和抗风险能力自愿投保。该保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列为城口县“六大民心工程”之首。2008年,城口县政府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实施和完善该项工作。在城口模式的带动下,万州区政府也在2008年初向全区下达了由中国人寿为10.4万农民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险的指导性计划;忠县总工会下发《关于做好全县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县承保面必须达到35%,目前已有3万人投保。此外,贵州省正安县、浙江省开化县、山东省莒县等地保险业也先后在政府支持下组织开展了外出务工农民保险试点工作。

  广东省东莞市开展出租屋保险模式,充分保障外来租住人员安全。东莞是我国重要的新兴制造业基地之一,外来务工人员约600万人,其中大多数人员租屋居住。为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探索外来务工人员保险的新路子,各家保险公司以“低保费、高保障、广覆盖”为原则,共同推出了出租屋及租住人员保险。每份保险年交保险费10元,保险期限1年,提供疾病身故保险金额1000元,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险金额3万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100元/日,身故丧葬费3000元;由出租屋业主按租住人员数量实名投保,被保险人为租住人员。出租屋业主为租住人员投保时,必须办妥房屋租赁证且按规定纳税,同时租住人员都必须办理暂住证。为使被保险人得到充分保障,保险公司联合设立了公共救助基金,若被保险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可申请最高1万元的医疗费补助;同时,保险公司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共同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如举办安全知识讲座,社会公德教育和健康知识等,为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社区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良好效果。市政府日前决定,在樟木头镇和长安镇开展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出租屋和租住人员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湖南省高度关注留守儿童保险,解除农民工群体的后顾之忧。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留守儿童面临着生活失助、亲情失落、安全失保等诸多问题。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有效的留守儿童保险保障机制,是防范和化解各类潜在风险和问题,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湖南保险业高度关注并大力推动留守儿童保险发展。在保险产品方面,通过学校大力推广留守儿童平安保险,通过计生、妇联等部门推广“合家欢”、“幸福家庭”等家庭组合型产品等,目前在校留守学生平安保险投保率已达到20%。在承保服务方面,中国人寿湖南省分公司推行“以村统保”的方式,即以农村居民、外出务工人员为主要销售对象,由村委会(或村小组长)出面召集,以村民小组为一个保险团体进行投保,并派出专人定点驻村,及时进行跟踪理赔服务。今年一季度,全省14个地市有100个村通过这种方式参加了保险。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