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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养老险试点 保险公司是最大受惠者

  上海探讨了近两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终于有了破冰的机会。就在3月25日上海建设两个中心意见获批的前一个礼拜,多家参与前期相关调研的养老保险公司、寿险公司被通知紧急召开闭门研讨会。据与会知情人士透露,探讨层面已经从前期的基础调研深入到技术、政策突破问题。

  操作细节已在研究

  试点虽获批,细节仍有待夯实。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即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有非常大的税收优惠。

首先被摆上桌面热议的,是对税延方式的确定。“目前在讨论范围之内的税延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投保时就确定好领取时缴税的税率,二是到领取时再对此进行计算。”一家参会的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参加当天会议的多为各寿险公司团险部人士。不过,税务总局相关官员在会上表态说,上海这一试点不能仅限于企业为员工投保,应覆盖全部,包括个人自己去保险公司投保。

  然而,一与会人士说,试点的全面铺开,在操作上可能会有难度。他所指的难度即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的数据没有进行对接,因此,如果发生个人通过多渠道向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重复享受税优政策的现象,从而影响到个税收入,应该如何应对?”
  据相关人士透露说,从目前讨论的情况来看,试点可能会考虑采取控制税收额度的方式,即对个人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设置上限。有人就此建议,可以借鉴上海车险信息平台,实现各公司之间及保险与税务的信息共享,这样一来,上述现象便一目了然。

  一家寿险公司负责人说,相比上述问题来说,目前更需要解决的是突破政策层面的问题。政策问题主要涉及的是突破了现行税法的规定。他举例说,“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试点中的缴税方式恰恰相反,就是在领取养老金时缴税。法律上已经突破了税法的规定,这个问题如何解决也是试点中所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保险公司是最大受惠者

  上海乃至中央对这个试点的重视并非无因。“国际上对于个人年金的税收优惠是普遍做法。实施了35年401K计划(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并享受税收优惠)的美国,目前年金规模已逼近14万亿美元。而我国的个人年金还处在较低的发展水平上,个人年金在所有养老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远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一位寿险业人士期盼,“能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拉动个人购买年金的需求,这也是拉动内需的一个催化剂。”

  可以预见的是,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中,保险公司将是最大受惠者。据业内人士介绍说,各国寿险公司在养老金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保险公司都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具备养老金精算技术。“法国的寿险公司市场份额超过80%,美国的寿险公司市场份额14%。”

  一位业内专家详细介绍说,“自1975年以来,美国寿险公司中个人年金的准备金占比逐年提高。从1975年的5.25%稳步提高至2005年的42.12%,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近一半的资产由个人年金贡献。”

  “一旦政策突破问题得以解决,对于已经在企业年金上积累了数年经验的保险公司来说,在技术层面上已经没有太大问题。在计税技术上,目前的企业年金记账系统已经留了这个接口,完全可以支持。”一家养老保险公司负责人说。来自投行界的普遍观点是,一旦试点成行,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对已经有养老金公司的保险公司来说是重大利好。(上海证券报  2009-03-27)

弱市中银行悄然赚足渠道费 银保初始费全归银行

  虽然去年投资市场的行情低迷,但最近公布的年报显示银行依靠渠道优势,在弱市中依然大赚其他金融机构的佣金。据了解,银行在收取佣金上,普遍开价是银保产品的全部初始费用、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第一年收益的一半,以及基金至少30%的管理费。

  但有的银行却解释说,去年投连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和基金亏损严重,因此收取高佣金是对银行信誉的补偿。

  银保产品初始费用全归银行

  从沪上排名前三的保险公司了解到,银保渠道的费差损不断扩大。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的分为手续费和培训费两类,手续费率按银保规模在2.5%到4%的区间,上限最高可以达到6%左右。而培训费包括了给银行业务员的提成,费率大约为2.5%到3%。除了以上“阳光收费”外,保险公司还要另外向银行提供“小费”,主要包括了账外手续费、提供给银行业务员的福利费以及银行网点的促销经费等。一家上市保险公司的银保渠道负责人蔡先生介绍,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在银保业务上普遍向银行交纳保费的5.5%到10%,而收取的保险客户初始费用只有0到10%,因此保险公司在拓展银保渠道客户上实际多数是“入不敷出”。

  券商卖产品也依赖银行

  由于券商网点少,渠道上相比银行处于明显劣势,在销售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同样要向银行交纳“高费率”。一家地处浦东张杨路上的券商营业部总经理陈先生透露,目前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在银行网点销售,需要缴纳认购费、销售鼓励费、管理费和业绩提成等4部分。

  其中,客户购买的认购费全部归银行,销售鼓励费大约是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销售额的0.2%-0.3%,另外还要平均缴纳管理费的20%,业绩提成则不一定,产品的推广费用也要由券商自负。

  陈先生表示,虽然银行销售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佣金达到产品首年收益的一半左右,但在经历了去年的大熊市之后,银行网点对销售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作用愈发明显,券商非常依赖银行代销集合理财产品。

    佣金谈判基金公司无定价权

  3月份是新基金密集发行期,但绝大多数基金由于渠道劣势,因此在与银行进行的佣金谈判中根本没有定价权,完全是被动接受银行方面的开价,除了少数银行系基金能得到部分“照顾”。一家合资基金公司的市场总监张小姐透露,银行向基金公司收取的佣金分为一次性激励费用和长期激励费用两大类,目前一次性激励费用平均已达到销售规模的0.5%,最高甚至达到了1%。而长期激励费用也从前两年基金管理费的20%上涨到目前最少30%,个别小的基金公司甚至要向银行缴纳接近50%的基金管理费。

  银行解释高佣金是补偿信誉

  从目前已公布的银行年报来看,深发展去年代理保险销售量达到1.6亿元,同比增长121%;代理开放式基金销售量为32亿元,实现手续费收入1400万元。而交通银行表示,去年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88.37亿元,增幅达到22.94%,在营业收入的占比为11.53%,成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保险、券商和基金等金融机构普遍在抱怨银行渠道佣金过高,但银行方面自有道理。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零售部高级经理施小姐表示,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收取高佣金,一方面与目前开发客户的成本有关,另一方面,去年代理销售的投连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和基金亏损幅度普遍超过40%,个别甚至超过60%,这造成不少客户与银行网点之间的纠纷数量剧增,实际上影响到了代销银行的信誉,因此收取高佣金也是对这种影响的补偿。(青年报 2009-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