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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意险手续费恶性竞争的经济学根源分析

黄余莉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从上世纪90年代起,航意险手续费恶性竞争问题就一直困扰着保险业界和保险监管机构。航意险手续费恶性竞争的经济学根源主要有产品简单、价格单一;价格管制存在丰厚的利润空间,分销渠道单一,形成买方垄断(买方寡占)。要解决航意险手续费恶性竞争问题,维护航意险市场秩序,无论保险公司、行业协会,还是保险监管机构,都应从问题根源着手,从产品、价格和销售渠道三方面着手增加替代产品,拓宽销售渠道,提高手续费支付透明度等。
    [关键词]航意险;手续费恶性竞争;经济学根源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2-0041-03
    Abstract: As early as 1990s,insurance companies and insurance regulators have been  plagued by vicious fees competition in aviation accident business which,from economic perspective,is originated from the following reasons: i) simple products and single price; ii) buyer monopoly(buyer oligopoly) resulted from limited distribution channels and price control which generates a lot of profits. In order to get at the roots of this problem and maintain the order of aviation accident business,insurance companies,insurance associations and insurance regulators shall probe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of aviation accident businessproduct,pricing and distribution channels.
    Key words:aviation accident business; vicious fees competition; economics roots

航意险是航空人身意外责任保险的行业简称,航意险是指被保险乘客在飞机航程过程中(舱门到舱门的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死亡时)或者部分保险金(根据残疾等级确定)的一种人身保险。
从上世纪90年代起,航意险手续费恶性竞争就一直是困扰保险界的一个难题。为遏制市场无序的手续费之争,1996年12月,人民银行、财政部和民航总局曾规定过统一的代理手续费标准。政府取消统一的手续费标准后,各地行业协会都成立过航意险共保体,随着经营航意险市场主体的迅速增多,共保体也纷纷解体,可是这些措施都没有解决根本问题。经营单位往往通过各种账外方式(如报销代理机构的费用、埋单、撕单等)提高手续费标准。航意险手续费竞争激烈时,一张票面保费20元的保单,代理点以3元、5元的价格就可以从保险公司“批发”到手。
在保险监管机构的推动下,航意险保单已经实现了联网销售,取消了手工出单。撕单、埋单、甚至假保单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规手段已得到较好控制。但过高的航意险手续费,仍在困扰监管机构,保险公司仍面临潜在经营风险。一、航意险手续费恶性竞争的经济学根源(一)产品简单、价格单一
不同于其他保险产品,航意险的保险责任简单明晰,且保险期限非常短,只是一段飞机航程。因此对于消费者来说,航意险甚至比矿泉水、复印纸等产品更具备完全替代产品的特性,即购买哪家公司产品都没有差异。根据经济学完全替代产品的“单一价格原理”,通过市场竞争和博弈,航意险最终会形成市场统一价。就像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各种晨报和晚报,最终各商家都只能以一样的价格出售,才能达到市场均衡和纳什均衡。
但航意险条款和费率却一直需要政府管制或行业自律。1998年人民银行颁布统一的航意险条款和费率,2000年保监会颁布《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放开短期意外险费率及简化短期意外险备案手续的通知》,航意险成为当时唯一带有行政管理色彩的统颁条款。2002年12月30日,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改变了由政府制订统一的航意险条款的做法。但通知中同时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航空意外保险条款、费率,各保险公司也可以联合制定航空意外保险的条款、费率,经中国保监会认可后作为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共同使用。即虽然没有了监管机构指令性条款和价格限制,取而代之的是协会的指导性条款和价格。
[作者简介]黄余莉,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监管部。
为什么航意险市场不能像晨报等大众商品那样,形成一个合理的均衡价格,直至今天还需要行业制订指导条款,规定统一的价格,来保证价格保持在市场出清水平以上,避免保险公司亏损呢?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保险主体不断进入,市场均衡就会不断被打破。二是航意险的出险概率非常低,且保险公司无法通过选择投保人,加强风险管理等方式来控制成本,不像有形产品有固定的成本支出,保险公司有赌博的经营心理。三是从委托代理关系分析,一些保险公司的投资人和经理人、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等委托代理关系,并没有形成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激励机制,不计成本,没有长远经营理念的行为仍然普遍。从行业形象和整体市场效率考虑,监管机构只有自己出面或通过行业自律,采取价格管制的方法来抑止恶性价格竞争,就像民航总局规定最低票价和打折幅度一样。
没有产品服务和价格的竞争,保险公司占领市场的主要竞争手段就是代理渠道的竞争和代理手续费的竞争。由于航意险消费群体是飞机乘客,乘客购买航意险主要是两个渠道:机票销售网点和机场,其中机场更是各家公司争夺的主要渠道。而渠道的竞争手段就是看谁给代理点的手续费高。
(二)价格管制存在丰厚的利润空间
为什么一个市场规模不大的航意险吸引了那么多保险公司?宁可给出超常规的手续费也要争一杯羹呢?从经济学最基本的供给和需求原理分析,只有一个理由可以解释:市场利润越高,就有更多的供给商愿意进入该市场,且每个供给商也就有较大的降低产品价格的驱动力和空间。
1998年7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航空意外保险条款和费率,每份保单保费20元,保险金额20万元。从保险精算的角度出发,旅客乘坐飞机发生意外的概率为百万分之三十四,假设预定附加费用率为35%(根据保监会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精算的有关规定,个人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为35%),则20元保费所对应的保额应该为20×(1-35%)/0.000 034=382 353元,即38万元,可见当时的航意险确实存在很大的利润空间。
从2005年9月1日起,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财险、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和中华联合6家保险公司开始联合启用新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定额保单》,保费20元,保额40万元,尽管价格较以前有大幅下降,但保险公司仍然有超过30%的附加费用率空间。
在有较大利润空间的情况下,更多的保险公司愿意进入该市场,且每个保险公司都有较强的扩大市场份额的动力。在价格管制下,价格竞争就由直接客户(乘客)转到间接客户(代理点)的价格竞争——即提供给代理点更高的手续费。而航意险是需求缺乏弹性的产品,属于临时性和应急性的购买需求,且很多消费者还可以由单位报销。在这种环境下,市场总需求规模相对固定,也使手续费竞争更为激烈。
(三)分销渠道单一,形成买方垄断(买方寡占)
买方垄断是指在一个市场中只有单一的购买者。买方寡占是一个市场中只有少数几个购买者,这些购买者就具有买方垄断势力——购买者影响一种货物价格的能力。买方垄断势力使买方能够以低于完全竞争市场价格的价格买到货物。例如主要的汽车制造商,在汽车零配件市场就有一定的垄断势力,能够在签订零配件供应合同时利用相当的买方垄断势力。
由于航意险消费群体是飞机乘客,乘客购买航意险主要是两个渠道:机票销售网点和机场。客户资源被这些机构垄断,保险公司对代理销售渠道依赖度很高,其中机场更是占据了超过80%的客源,成为各家公司争夺的主要渠道,从生产者和批发商的角度分析,这样就形成了买方垄断势力。
与卖方垄断市场相反,在买方垄断情况下,市场价格低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均衡价格。而买方垄断势力取决于三个因素:市场供给弹性、市场中买方的数目和买方之间的相互作用。
市场供给弹性大(价格敏感性强),买方垄断势力就小。由于航意险购买规模相对固定,出险率又极低,保险公司有赌博心理,航意险价格弹性小,即无论多低的价格,都有保险公司敢接。而后两个因素,买方数目越少,买方之间竞争不激烈,甚至串通一气,则买方势力越大。显然由于机场具有特殊的资源垄断地位,机场作为零售商具有很强的买方势力。二、维护航意险市场秩序的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要从根源上解决航意险手续费恶性竞争问题,维护航意险市场秩序,无论保险公司、行业协会,还是保险监管机构,都应从产品、价格和销售渠道三方面着手,对症下药。
(一)从保险公司角度
保险公司可以增加替代产品,并加大宣传力度。如加大一年期交通意外保险的促销;针对企业客户推广团体员工意外保险。或者增加附加值服务,如提供短信通知受益人的服务;与航空公司合作增加里程积分等。关于销售渠道单一问题,也是最关键的问题,针对产品简单、保费金额低的航意险,市场应当挖掘更多的直销渠道,如网络直销,手机短信销售、机场自助柜台等方式。
(二)从行业协会角度
1.不宜再成立航意险共保体
许多地方在保险监管机构的推动下,通过协会建立航意险共保体。即由当地保险协会与机场签订代理协议,明确手续费比例。承保的业务根据共保体保险公司目前在保险市场中的份额占比进行分配。联合共保,遏制了保险公司手续费的恶意竞争,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同时通过协会协调,能够比较及时、迅速、有效地进行理赔,提高了危机处理和赔偿效率。
但是,航意险共保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
(1)“共保”本身就是违背市场经济的做法。这种市场主体以统一的价格销售产品,并规定统一的手续费标准,是一种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和代理商的权益,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是法律所严令禁止的。
(2)不利于为市场提供更好的服务。由于市场份额是既定的,没有竞争压力,一些公司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不重视改进业务管理和服务质量。
(3)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航意险共保体是一种非合作的博弈。共保体的目的是减少价格竞争并实现一种串通的定价安排,以期保证竞争厂商的利益。厂商之间的经济博弈既可以是合作的也可以是非合作的。如果各博弈方可以谈定能使他们设计联合策略的有约束力的合同,博弈就是合作的。如果不可能谈判并执行有约束力的合同,博弈就是非合作的。而航意险共同体现象显然是一种非合作的博弈,从法律上,这种协议不具有强制性,只是行业自律协议。一旦共保体成员不满意共保比例的市场份额,降低了价格,其他公司害怕失掉他们的市场份额,也会很快跟着降低价格,削价持续下去,协议就终止。
共保体在垄断竞争市场会相对稳定,而目前随着保险监管的市场化、国际化发展,保险市场主体增加较快,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共保体将无法生存下去。
2.行业协会应更好地发挥信息交流、协调和维权的作用
行业协会在信息交流方面应发挥更好的作用,如共享客户信息,对于经常买高额多份航意险保单的客户给予行业提示,可以向其推销更加经济的意外险产品。还可以共享代理点信息,促进公司扩大销售渠道。另外,对于利用行政力量或者行业资源进行垄断的行为,协会应更加主动地发挥协调和维权作用。
(三)从保险监管角度
价格管制的取消应该是市场发展的趋势,但航意险价格管制放宽的时机如何掌握却是难题。如果完全放宽后,出现费率大幅下调,公众对以往价格管制的合理性就会质疑。另外,一旦放开,可能会出现1998年以前航意险市场恶性竞争的局面,届时将对监管造成困难,因为在目前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保险监管机构已经不可能再退回到产品和价格管制的道路上去了。因此,目前通过这种间接的价格管制模式可能还需要保留一段时间。但如果价格中包含非常高的、不合理的手续费,却是消费者不知道的,不公平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考虑要求代理点将手续费比例在保单中明示。
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提供政策支持,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替代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同时对于一些行政垄断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三、结论
 手续费竞争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中的商品服务竞争现象,根本上还是需要通过市场竞争来解决,起主导作用的还应该是保险主体本身。随着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保险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上市的成功运作,在股东和股民的监督下,保险公司正在逐步树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持续经营理念,委托代理机制的成功运作,将会大大减少一些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行为。
目前手续费支付标准的公开透明化尚未实现,可喜的是,保险公司在其他两方面都已经开始尝试,但其他替代产品和其他销售渠道的市场接受程度还需要一段考验过程。不管怎样,回到过去监管机构的管制模式,或是共保模式(由于手续费恶性竞争的抬头,部分地区的协会又建立了共保体)都已经不符合市场发展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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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郝焕婷]
(上接第32页)走向,为保险业资金运用带来了福音,同时也带来了风险,把握其双刃剑效应,避免大起大落的波动成为保险投资组合的新课题。第七,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首要问题是保险公司回归诚信经营的制度建设和职业操守,其次是保险业与和谐社会协同发展的问题。第八,新农村与农业保险及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推进和发展,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和作用发挥,应成为继续研究关注的问题。第九,通过税收改革与政策出台,营造保险公平竞争发展的平台,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应成为新的一年解决和研究的课题。第十,包括保险公司重组上市等方式在内的保险业的资本补充机制建设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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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06年《保险研究》《上海保险》《保险职业学院学报》等主要保险期刊上的相关文章.
[10]2006年国内出版的主要保险书籍.[编辑:傅晓棣]保险研究2007年第2期产险论坛INSURANCE STUDIESNo.2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