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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相关问题探析

邬润龙1李艳2

             (1.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北京 100084;2.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四川 成都 610074)

  [摘要]资本保证金制度是我国保险业监管的重要政策之一。从1985年至今,保险公司提取资本保证金已成为保障稳健经营的一种手段,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和严格偿付能力监管未建立前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保险监管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可以考虑对资本保证金的提取进行一定的调整,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关键词]资本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保险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 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3-0068-02
  Abstract: The guarantee capital system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policies adopted by insurance regulators. Starting from 1985, guarantee capital has been taken as an important means by insurance companies to protect their stable operation and has asserted itself in safeguarding insurance companies before insurance protection fund system and solvency margin requirements were established. However, with the change of insurance regulation and operation environment, we can take the adjustment of guarantee capital withdrawal into consideration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insurance company operation.
  Key words:guarantee capital; insurance protection fund; insurance company;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6号)第1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提存资本保证金成为保险公司成立后的法定义务。资本保证金这个概念最早出现于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在该《条例》第9条规定,“保险企业应当将现金资本的20%缴存保证金。此项保证金存入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未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提取”。以上诸多规定均对资本保证金的提取基础、提取比例和运用条件予以明确,指定其用途仅限于保险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可见,提存资本保证金是追求稳健经营精神的一种延续,也是清算破产中对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保障机制,提高了保险公司抵抗风险的能力。随着监管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尤其是专门针对保险公司破产救助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建立之后,资本保证金提存的调整值得深入研究。一、资本保证金提取的现实意义
  《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对资本保证金的使用限定为保险公司的清算。从发生危机的处理方式来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第33条对保险公司需要清算的情况进行了列明,即解散、依法被撤销和被依法宣告破产三类。按照目前现行的企业破产财产偿还顺序,债权人应先于股东受到补偿,受偿财产包括预先提存在这三类情况引发的保险公司清算时的资本保证金。保险公司债权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通过一般商业借款和发行次级债等形式对外融资形成的。作为金融企业而言,保险公司大量对外借款的情况较少,近期较大规模的应属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亿元的次级贷款①。从2004年开始中国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的方式募集资金,以弥补偿付能力的缺口,截至目前次级债规模已达到65.8亿元。根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年第10号)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所发行次级债本息的偿还顺序是在保单债权和普通债权之后,股东受偿之前,即次级债的持有方应在保单持有人利益补偿完后才能受偿。第二类债权人的形成源自承保所产生的保险给付责任,即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等。从资产负债表中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源于保险合同的负债占保险公司对外负债的绝大多数。
  随着政府对金融机构隐性担保的取消,保险公司债权将不再由政府提供全额保证。从2005年1月1日起国内金融行业首个行业救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率先成立。该基金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构建行业安全网。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04]16号)第16、17条的规定,
  [作者简介]邬润龙,硕士,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财务会计部;李艳,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且清算资产不足以支付保单债权的前提下可使用保险保障基金弥补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很明显,如果保险公司真的到必须破产和被撤销的时候,仅占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20%的资本保证金数额与巨额的保险公司应付(保单)债权相比是非常小的②。这一点也可以从不断增长的有效保额看出。从这个方面看,作为保险公司清算财产外的行业性救助资源,保险保障基金实际已承担起保险公司对外债权的主要清偿责任,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资本保证金在清算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如果保险公司的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先期受偿的保单持有人利益,则其他普通债权人、次级债持有人和保险公司股东均不可能得到清算利益,更不可能从保险保障基金中获得补偿。
  在银行业和证券业中,类似保险保障基金的行业救助机制正在或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两个行业就仅仅实行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没有要求提取资本保证金。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保险业提存资本保证金的做法是否仍行之有效值得商榷。
  二、关于资本保证金的提取比例
  分析资本保证金规定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当时还处于保险监管理论与实践的初期,缺乏偿付能力监管和各类市场行为监管规定,更重要的是尚未建立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障机制,因此出于对保险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监管机构采取强制提存资本保证金作为清算财产的规定。而随着国内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也得到逐步规范和加强,包括保险监管机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和保险保障基金。在此监管环境下,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失败的原因更多将来自市场风险。强制资本保证金的提取规定一定程度限制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从提取的规模看,《保险法》规定的具体提取比例是20%。粗略测算,截至2006年底80家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总规模在1 000亿元左右,据此存入商业银行的资本保证金规模应在200亿元上下。而2006年10月末保险业资产中银行存款规模为5 467亿元,其中资本保证金的占比已接近4%。保留20%的提取比例也值得商榷,在此建议对资本保证金的提存比例进行调整。
  一方面可适当降低资本保证金的提取比例,以释放更多可由保险公司自行掌握的资金,如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第141条规定,按照保险企业资本或基金实收总额的15%缴存资本保证金。
  另一方面可采取比例和具体金额结合的方式。这里建议参考银行机构监管费的提取方式,对注册资本金在一定规模以内的(如20亿元)保险公司,设定一个资本保证金的固定提存比例;对注册资本金超过这个规模的,设定一个资本保证金提存绝对额的最高上限,如5亿元。这样既体现稳健经营的原则,也能灵活地对保险公司区别对待,不至于限制保险资金的充分运用。但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考虑,可以对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适当提高资本保证金的缴存额度。三、关于资本保证金缴存的方式
  保险公司提取资本保证金必须遵守中国保监会于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4号),其中第3条规定,以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含外币结构性存款)的形式缴存指定商业银行,也就是以流动性强、收益率较低的存款缴存,严格遵循稳健运用的原则。由于资本保证金的总规模已占商业银行存款的一定比例,保险公司资源并未得到充分利用。考虑到目前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开,为提高资产收益率,建议适当放开缴存保证金的形式限制,如允许以债券等方式缴纳,以置换流动性更强的现金或银行存款进行其他投资。可以限制存放的债券必须是按照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报表编制规则中符合按账面价值全额认可为资产的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和企业债券等)。监管机构还可以对债券的到期日作出相应的限制,比照目前资本保证金中对协议存款提存形式的规定,可以考虑债券的到期日在6个月内。四、关于集团模式下资本保证金提取的范围
  对保险集团模式下各成员公司的资本保证金提取应区别对待。对本身不经营保险业务的,母公司再提取资本保证金,不仅形成资本重复计算,重复计提资本保证金,也将使母公司的现金流进一步紧张,限制了资金运用规模,不利于对留存业务等改制成本的消化。因此,应取消本身不经营保险业务的控股母公司资本保证金的提取要求,改由旗下的保险类(含保险中介类)子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提存的资本保证金由母公司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专户集中管理,并视情况使用(这也满足前面提到的以债券等其他形式缴存的要求)。因为一旦子公司发生危机需要破产清算时,作为股东的控股母公司应知晓并有参与清算的义务,动用资本保证金应该不存在问题。当然提存和动用资本保证金作为法人间的内部关联交易应遵守主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定。
  资本保证金作为保险公司清算的一道有力保障,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保险保障基金的建立和资金运用渠道的开放,可以尝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提取做一定的调整,寻找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最佳结合点,在不违反监管原则的前提下改善保险公司的资源配置,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编辑:郝焕婷]
  ①中国人保已拟发行次级定期债提前偿还这笔贷款,见2006年8月18日香港交易所之《公告》。
  ②尽管目前保险保障基金规模仅逾100亿元,但其增长速度几乎与保费收入同步,而资本保证金的变动则完全取决于新进保险业的资金量(从近年的情况看新设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多在10亿元以下),增长速度相对有限,保险保障基金从规模上赶超资本保证金,承担主要清算责任的发展趋势是毋庸置疑的。保险研究2007年第3期资金运用INSURANCE STUDIESNo.3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