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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创新的意义、内涵及对策

李劲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 南京 210029)
  
  [摘要]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家对保险业改革发展要求的迫切需要,是解决行业发展困难和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的现实要求。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创新虽有突破性进展,但在创新力度、创新机制、分支机构积极性、创新保护制度等方面仍有差距,必须从创新类型、创新价值衡量、创新与继承、创新与实践等方面深刻理解保险创新的内涵,把握企业主体、联合开发、持续协调发展、开放性、市场化、共同推动等原则,通过提高重视程度、增强创新意识、政产学研紧密结合、重点突破关键领域、建立创新激励和保护机制等途径,进一步提升保险行业的创新能力,推动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关键词]保险创新;创新内涵;创新原则;创新机制;创新能力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6-0016-03
  Abstract: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of innovation to comply with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s requested by the government.It is an effective route to solve difficulties and issues during the industry’s development, and a realistic requirement to respond to increasingly intensifying competition. Even though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has made breakthroughs in recent years, it is still to be improved in terms of intensity of innovation, mechanism of innovation, enthusiasm of branches, and protection of innovations. Therefore, we should fully understand the connotation of insurance innovation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type of innovation, measurement of the value of innovation, innovation and inheritance, and innovation and reality, etc. To further enhance the innovativeness of insurance enterprises, the latter should take the initiative proactively while cooperating with other entities. They should also adopt a marketoriented and an open approach in promoting innovation consistently, and strengthen the innovation awareness vehemently. In terms of implementation, they should closely integrat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with execution, gain breakthrough in key areas, and establish a motivation and protection mechanism. In so doing, we can further enhance innovation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nd promote a faster and better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Key words:insurance innovation; connotation of innovation; principle of innovation; mechanism of innovation; innovative capacity
  
  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过去的20多年中,我国保险业在保险理念、个人营销制度、产品和服务、管理机制等方面取得了很多突破性创新,有力地推动了行业的蓬勃发展,促进了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党政对保险业的普遍认可。但总体上看,当前保险行业的创新能力还比较薄弱,创新工作与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如何提高保险行业的创新能力,通过创新的方法来解决行业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已经成为保险业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所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创新对保险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家对保险业改革发展要求的迫切需要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保险业自主创新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比如,要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要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产品等。创新体现在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方方面面,发展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城乡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深化保险体制和机制改革,改善保险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每一项工作,都离不开创新的推动。
  (二)创新是解决行业发展困难和问题的有效途径
  创新是解决保险业突出问题的金钥匙,保险业存在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是在传统的体制和思维模式下产生的,必须用创新的办法才能解决。当前,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还面临很多的困难和问题,比如如何加快发展,拓宽服务领域;如何加强宏观调控来实现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如何科学有序
  [作者简介]李劲夫,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局长。
  地调整业务结构,提高业务质量;如何协调保险业发展与人民群众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如何规范市场秩序、推进诚信建设、防止欺诈误导、解决“理赔难”问题等等。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如果还用一般传统的思维模式和方式方法,路只会越走越窄,必须要创新理念,创新手段,发展性、创造性、突破性地加以解决。
  (三)创新是公司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的现实要求
  对保险公司特别是基层分支机构而言,市场竞争的压力是创新的重要动力。目前全国已有近百家保险公司,1.7万个保险分支机构,老公司要想不丢市场,新公司要想站稳脚跟,不能简单地依赖低价策略和挖角行为,这些手段虽然在短期内可能有效,但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真正有用的做法是创新,见人之未见,思人之未思,行人之未行,提供别家没有的产品和服务,树立自己的品牌,人无我有,人有我优,这样才能有市场、有效益,才能基业长青。
  二、保险业创新面临的主要难题
  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在产品、服务、管理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创新举措,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总体来看,行业的整体创新能力还比较薄弱,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如何创新还没有找到很好的突破,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行业整体创新力度不够
  总体上看,当前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还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不多,各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差别不大,市场细分程度较低,“三农”保险、责任保险、民营企业保险等许多有潜力的市场还远未开发。创新的整体水平仍不高,与实际结合的程度不够,真正与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相结合的创新举措尚不多。
  (二)创新机制不健全
  保险机构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多数公司尚未形成完整的创新制度,总分公司间的创新工作脱节比较严重,对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基层人员的考核体系中很少有涉及创新的项目,在人力、物力上的投入也不足。高等院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问题比较严重,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分支机构普遍缺乏创新积极性
  当前,许多管理层和基层人员仍缺乏创新责任感,认为“创新是总公司或精算部门的事,与我们关系不大”,或者对创新报有神秘感,似乎那需要很强的专业能力才能做到。一些公司的主要精力仍放在复制其他公司的做法去简单抢占市场上,缺乏通过创新实现差异化经营、开辟新市场资源的积极性。多数分支机构的创新工作也主要停留在推行总公司险种方面,对地方保险市场的研究还十分缺乏。
  (四)保险创新的保护制度不完善
  产品、服务的创新需要保险机构付出较高的研究开发成本和承担相当的风险。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新出现的保险产品能够很快被复制,这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创新。
  三、保险创新的内涵
  理解保险创新的内涵,应当至少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一)保险创新的类型
  创新的内容十分丰富,它既可以是现有产品的更新升级,也可以针对新需求设计全新的产品,还可以是总结反思现有的做法,提出更新更好的经营策略。一般而言,保险创新至少可分为产品和服务创新、管理模式创新、市场创新三种类型。比如在非典时期,各保险公司及时推出非典保险产品;针对贫困大学生上学难,一些公司设计推出了助学贷款保证保险;或者为保户提供各种各样的增值服务等等,都是产品和服务创新的表现。管理模式创新则是基于新的管理思想,改变原有流程、方法或组织形式,以此降低成本和费用,提高运营效率。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而言,除了上述创新类型,还需要特别关注保险市场的创新。市场创新主要指保险公司在产品相对固定的情况下,通过重新选择市场定位调整保险保障范围,或通过条款组合提供个性化服务,扩大保险市场或创造新的市场。
  (二)衡量创新价值的标准
  在提倡和鼓励创新的同时,需要避免走入盲目求新的误区。保险业追求的创新,不是单单为了标新立异而创新,甚至也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陈出新,它至少需要同时兼顾社会、被保险人和公司三方的利益,兼顾短期和长期的效应,只有那些社会关注的、政府提倡的、群众叫好的、前景广阔的、对公司长远发展有利的创新,才具有推广的价值。
  (三)创新与继承的有机结合
  创新并不是全盘否定,不是推倒重来。现有的业务和做法是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石,只有巩固这个基础,创新才能做到持续、有效。在向发达国家学习借鉴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学习先进经验,但另一方面也不能照搬照抄,要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和地方特色加以创新。
  (四)创新与实践的结合
  创新需要“新点子”,拍脑袋想点子可能比较容易,但创意出来后能否产生价值,需要一套科学的方法在实践中加以论证。创新只有通过规范、高效的机制,运用于实践,被证明符合现实,才具有真正的生命力。
  (五)对创新失败的态度
  创新是有成本、有风险的,既要鼓励和推进创新,又要做好容忍创新失败和挫折的准备,营造一个敢为人先、敢于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四、增强创新能力的对策
  保险创新工作应当把握六点原则:一是企业主体原则。即要突出各级保险机构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不断强化创新意识,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创新机制。二是联合开发原则。在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基础上,联合行业力量、科研单位,探索开发一批有地方特色的产品。三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既要考虑眼前现实效益,又要考虑行业的长远发展利益;既要考虑经济效益,也要考虑社会效益。四是开放性原则。要适应保险市场全面开放、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新形势,树立开放性思维,主动学习、吸收和利用国内外保险行业先进经验,提高创新效率。五是市场化原则。保险创新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保险保障需求。六是共同推动原则。政府、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新闻媒体要发挥积极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为保险公司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
  提升保险行业的创新能力,应该通过以下几方面加大推动力度。
  (一)提高重视程度,切实增强创新意识
  思想决定行动。推动保险行业的创新工作,首先要解决创新意识不足的问题,从保险公司的决策层开始更新观念,增强发展的危机感,认识到创新能力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树立正确的创新理念,积极主动地将创新活动贯穿到公司经营管理和员工行为活动各个层面之中,体现在制度、机制、人才管理和业务培训等各个方面,真正使创新成为一种公司思想意识、自觉行动和企业文化。
  (二)促进政产学研的更紧密结合
  保险业开展创新工作要把保险机构的主体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有机结合起来,把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高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做到重视基层、重视研究和重视合作,形成保险创新的整体合力。首先,要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建立和完善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落实机制,为保险机构创新,特别是基层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大胆创新创造有利的内部环境。通过建立总、分公司产品开发的对接机制,让保险分支机构主动发挥其了解市场需求信息的优势,和总公司产品、精算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更能适应地方市场需求的区域性产品。其次,需加强高校、科研单位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其理论创新优势,既要用创新的理论指导实践,又要重视和加强对实践创新的理论总结,推动保险实践的再创新。此外,还要充分学习和运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结合地方实际,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三)明确保险创新的关键领域,集中力量重点突破
  保险创新工作应当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一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积极探索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的有效途径,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二是以市场为导向,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把握细分市场下保险客户的需求和消费心理,积极推进区域化、个性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三是在授权的范围内积极开发或争取总公司专门开发与客户需求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比如中小企业信贷、农民小额信贷、住房、汽车、教育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三农”保险产品等,努力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四是突出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服务理念,积极探索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举措,不断丰富保险服务方式,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四)逐步建立保险业创新的激励和保护机制
  创新激励机制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激励。通过把创新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帮助分支机构解决创新所需的资金、分担创新风险、给予专项扶持政策等措施,引导保险分支机构特别是高管人员主动、积极地创新求变。二是政府激励。对法律没有规定、符合市场需要的创新举措,保险监管机构要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开展的创新保险业务,监管机构还要与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或财政支持。三是行业激励。行业协会、学会要研究具体措施,比如设立专项创新基金,对解决行业突出矛盾和问题、对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创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或奖励等等。四是研究建立保险业创新保护机制。保险监管机构需要积极做好保险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工作,寻找合适的保护边界,让创新者能实实在在地从创新中得到回报。
  [编辑:傅晓棣]
  (上接第60页)系统(BMS),引入激励机制,奖励采取防损行为的保单持有人,将投保人的绩效与奖励挂钩,对调整投保人心态,满足其需求和愿望,降低道德风险也是一个积极而有效的措施。如比利时对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启动了新的奖惩系统,奖惩等级由原来的18个扩展为22个,使投保人的努力程度与收益值紧密相关。
  (六)启用共保条款
  规定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百分比,使投保人与保险人形成一种共保关系。通过把一部分损失分摊给保单持有人,来使其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为正。这样就为投保人减少损失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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