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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产品设计环节防范道德风险

盛和泰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股权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北京100084)
  
  [摘要]防范和化解保险道德风险可以从产品设计、承保、防灾防损、理赔等多方面着手。道德风险表现形式和实施手段的多样化是由其诱发因素的多重性决定的,如信息不对称、合同后机会主义的存在、投保人期望效用的最大化导致逆选择等。保险人可以通过以若干变量适应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增加过错推定条款、约定损害赔偿、有效运用免赔条款、完善保险合同奖惩系统和启用共保条款等产品设计环节对保险合同的特殊安排,来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防范道德风险。
  [关键词]保险产品设计;合同安排;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6-0059-02
  Abstract: Moral hazard in insurance could be prevented and dissolved in the process of product design, underwriting, catastrophes and loss prevention, claims and so on. Based on analyzing the motivation of moral hazard, this study gives insight that it could be prevented from the beginning changing product design to make some special arrangements in the insurance policy, such as to adjust some insurance clauses to meet the desires from different riskbearing policyholders, to add the presumptive fault clause, to preset indemnity, to use the deductible clause, to improve the rewards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 against the insurance policy, and to start up the coinsurance clause.
  Key words:insurance product design; policy arrangement; moral hazard
  
  保险行为中的道德风险是指保险合同主体或关系人为图谋赔款或保险金,有意促成保险事故发生的风险,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通常所说的保险欺诈。道德风险的存在导致保险费率高于其应有的水平,给社会造成不应有的净损失,不但使保险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保险声誉受到影响,而且严重阻碍着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加强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道德风险的诱因
  具有道德风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或获得赔偿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程度、违反如实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或赔偿金。保险道德风险表现形式还有很多诸如故意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及编造虚假情节等,且花样还在不断翻新。道德风险表现形式和实施手段的多样化是由其诱发因素的多重性决定的。
     (一)信息不对称诱发的道德风险
  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起了道德风险问题,不对称信息对市场最为重要的影响是道德风险问题。在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人不能观察到投保人的具体行为和相关的私人信息,特别是难以观察到投保人购买保险单后防止意外的努力程度。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不排除隐瞒重要事实,甚至制造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以火灾保险为例,由于投保人比保险人对于是否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发生与不发生火灾之间的收益有更全面的了解,投保人在这种信息优势诱使下有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是保险人难以对投保人的具体行为进行观察,无法确定投保人是属于哪一类风险水平的代理人,于是,火灾保险反而可能降低投保人防火积极性,甚至刺激投保人纵火。
  (二)合同后机会主义的存在引发道德风险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一个人(代理人)以另一个人(委托人)的名义来承担和完成一些事情,也就是委托人出钱请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委托人通常无法完全观察和证实代理人的行为,因此存在代理人“合同后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隐蔽行为是合同后机会主义的前提。如果母亲给钱让孩子自己去理发,就不会产生道德风险,因为是否理发是容易观察的事情。代理人的目标和委托人的目标常常不一致,代理人有通过不可观察的行为来为自己谋求利益的动机。同理,当保险人与投保人建立了合同关系,但合同一方的行为难以观察时,就容易引起道德风险问题。
  [作者简介]盛和泰,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保险学会理事,现任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股权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三)投保人期望效用的最大化导致逆选择
  按照期望效用规律,人们会选择期望效用最大的方案。期望效用规律可以用来预测人们在不确定情况下做出的选择。保险人可以收取的保费一定不会超过损失的期望值与风险保费(即一个愿意付出的超过公平精算保费的最大金额)之和。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态度各不相同,因此风险保费也有所差异,这会影响到保险需求。平均保费的前提是绝大多数人都会投保。但我们已经知道低风险者不会按照平均保费投保;而只有高风险者才会选择投保。由此就产生了低风险的人不愿意投保,而高风险的人愿意投保。
  (四)过高的防范和化解成本姑息了道德风险的存在
      信息并不是免费的,获取更加全面的信息将增加保险人的成本。保险人不得不在为获得更多的信息化解道德风险而增加的成本和因道德风险而造成的额外赔款之间进行权衡。当后者高于前者时,保险人就会放宽核保的信息要求和理赔的信息支持,这就造成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美国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参加调查的353家保险公司中,有42%的公司投入了比以往更多的资金来防止欺诈行为,但收效甚微。过高的防范和化解成本姑息了道德风险的存在。
    (五)保险人内控制度的“软肋”使道德风险有机可乘
  目前,保险人缺乏系统性的风险管理,主要表现在风险意识淡薄;不注意收集信息资料和系统地了解及运用现有的资料进行分析;无法衡量和区分不同险别、不同地区、不同期间的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或强度);没有运用合理而有效的方法对风险加以处理,包括实施控制型风险处理和财务型风险处理手段;缺乏对风险处理手段的适用性和效益性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同时,保险人内部经营机制及管理方式没有形成有效的运作体系,与保险发达市场相比,我们的经营管理还是比较粗放的。就保费收入,“剜到筐里就是菜”的思想还很普遍;承保、防灾、理赔还没有形成有机结合、相互连动、相互制约的运作体系。假保费、假赔案、假利润、假存款、假单据和公款私存的现象还没有完全杜绝。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增大了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六)保险法律法规的空档产生了“擦边球”形态的道德风险
  从规范整个保险市场来看,现有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尚不能形成完备的保险法律体系,而且缺乏自我约束和必要的、有效的法律监督。同时,有关保险条款的内容界定面也较宽,缺乏司法解释,使保险人的潜在条款风险、道德风险加大。这造成了一些制度规则的真空地带,突出地表现在法律要求方面的漏洞较多。这无疑给居心不良者以可乘之机,大打“擦边球”,加大了保险人面临的道德风险,这一点我们可从时常见诸报端的保险纠纷案例中略见一斑。
  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产品设计
      防范和化解保险道德风险可以从产品设计、销售(承保)、售后服务(防灾防损、理赔)等多方面着手,而完善保险合同条款,抓好产品设计环节,可以从源头上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一)以若干分级变量适应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
  从理论上讲,每一个投保人都应该支付完全不同的保费,因为他们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潜在损失。因此使用若干个分级变量对投保人加以区别的方法正广泛地被多数发达国家所使用。在财产保险中如机动车辆保险中,尽管采用包括年龄、性别、主要司机的职业、居住的地区、车辆的种类及使用情况等先验变量,但在每一个保险费等级中,投保人的驾驶行为都是不同的。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的几项调查研究都已经显示了,对未来索赔次数的最有预测变量的不是司机的年龄、性别和职业,而是他过去的索赔行为。因此,根据投保人的风险偏好和索赔经历,在一个险种内灵活设计和推出不同的保险合同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对保险人减少投保人的逆向选择也是必须的,有助于对投保人量体裁衣。
  (二)增加过错推定条款
  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理赔时,应先推定投保人有过错。投保人若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这一条款,在保险理赔中把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合理地分配给投保人,有利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进而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三)约定损害赔偿以加大违约成本
  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若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过错方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对因此而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以体现诚信原则的本质内涵。最大限度铲除产生保险道德风险的土壤,匡复“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利”和“不得从他人的损失中获利”的法谚。显著提高投保人的违约成本,一方面对道德风险起到惩戒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客户的利益。因此,条款设计应尽早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填补现有合同制度安排的“空白”。
   (四)有效运用免赔条款
    免赔,即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对被保险人自己需要承担的那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规定在某一特定数额或比率以下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依此,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风险损失,才能克服其“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消极心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以及在损失发生后竭力控制损失程度。如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些小额损失,就不需要每次都经过索赔和理赔的程序,这会减少保险人的经营费用。同时,由于被保险人需要承担部分损失,他们必然会关心防止损失的发生,由此降低了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这有助于增强被保险人的谨慎程度,也有利于降低损失发生的频率,减少保险人的无谓损失。
    (五)完善保险合同奖惩系统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恪守诚信原则,在运营中和其没有投保时一样谨慎行事,避免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按保险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返还。如此,有利于提高被保险人的防灾意识,减少道德风险。因此,在确立保险合同约束机制的同时,完善保险奖惩(下转第18页)保险研究2007年第6期风险管理INSURANCE STUDIESNo.6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