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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抱怨、无奈到科学抗争——评《汽车保险欺诈与反欺诈》一书
李玉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052) 近年来,随着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我国的汽车保险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一直居于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收入的首位。2006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达到1 108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70%。但车险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却并没有为财产险公司带来盈利的快速增长,不少公司的车险业务虚盈实亏,车险业务成了财产险公司的“鸡肋”,似乎除了压缩车险业务,扩大非车险业务之外别无良策。 车险经营之所以一直处于亏损边沿,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车险欺诈的泛滥。欺诈被喻为保险业无声的巨灾,无时无刻不在吞噬着保险业微薄的盈利空间;欺诈好比人体内的癌细胞,每时每刻都在侵蚀着车险经营的基础。车险欺诈盛行,已经不是什么业内新闻,但面对这癌细胞,人们更多的是抱怨社会诚信的失落、对欺诈者的谴责和无所适从的无奈。其实,在一个强调个体利益的市场经济里,驱利动机的存在使得任何在博弈中处于弱势的一方都不得不通过调整寻找新的规则,以摆脱其在博弈中的不利地位。在这里任何无尽的抱怨、谴责和无奈都显得那样苍白,惟有开动理性的头脑,设计出颇具威慑力的规则,采用更具洞察力的一整套的方法体系,才能从抱怨、无奈走向科学抗争,欺诈者和被欺诈者之间才能有真正公平的博弈。 卫新江博士的新作《汽车保险欺诈与反欺诈》正是这样一本从监管者、保险公司的角度探究对车险欺诈如何进行科学抗争的著作。作者集他两年多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潜心研究,在大量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车险反欺诈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车险反欺诈的制度设计和方法应用进行了深入的思考,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有益的探讨: 一是我国车险反欺诈制度设计。不少人认为,反击车险欺诈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情,车险欺诈之所以如此盛行,是因为保险公司的惩治力度不够。在对美国车险反欺诈的思路进行一番梳理之后,作者指出这种将欺诈盛行归罪于保险公司的看法显然难以成立。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的立法支持,保险公司反车险欺诈的许多做法就难以实施;如果没有保险监管机构的介入,由于调查手段的缺失,一些重大疑难的欺诈案件就无法得到查处;如果没有像ISO(Insurance Service Office)这样的行业性数据分析处理机构的支持,多数跨公司、跨地区、系列化、集团化的车险欺诈案件就无法被识别。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日益增多,单个市场主体对市场的影响力将越来越小,仅仅依靠单个市场主体对车险欺诈进行反击其成效是有限的。因而,借鉴美国的实践,建立包括监管机构、行业组织、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在内的“四位一体”的共同治理模式应当是我国未来车险反欺诈制度设计的核心。 在这种共同治理的模式下,监管机构设专门的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反欺诈工作的指导、对重大欺诈案件的调查、消费者教育等事务。法律强制要求一定业务规模以上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专门的内设机构,作为保险反欺诈的常设、专门机构。行业组织旨在协调和统筹发挥保险的行业优势,特别是集中全行业所有承保、理赔数据等信息方面的优势,依托信息技术为行业组织的成员单位提供识别和防范欺诈方面的服务。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消费者的教育,增进社会的诚信水平,鼓励消费者自觉采取抵制保险欺诈的做法,积极向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提供欺诈案件的线索。 二是保险公司如何应对欺诈。作者认为反击车险欺诈应当成为保险公司经营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强化欺诈是可控的、反击欺诈是富有成效的经营理念,摒弃一味抱怨、无奈的做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车险欺诈。大型保险公司应当在理赔部门率先设立专门的反欺诈机构,在总部、省级和地市级分公司分别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岗位,具体负责对车险欺诈的识别、调查和处理等,改进现有的业务处理流程,将对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列为理赔业务流程中的一个日常性的环节。 三是反击车险欺诈的方法。根据作者的研究,反击车险欺诈的方法大体包括预防性的宣传教育方法、识别性的关键指标法、发现性的多样化调查方法和数据分析方法、开创性的新技术方法四大类,共计12种具体的方法,分别是:关键指标法、实地调查法、内部数据查询、外部数据查询、结案后审查(CFR)、结案前审查(OFR)、设置警示语、巧用免赔额、验标承保、强化理赔管理、内外部互动、新技术方法。 [作者简介]李玉泉,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保险研究2007年第6期学术动态INSURANCE STUDIESNo.6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