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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中的监管干预及其影响①

石晓军1郭金龙2郑海涛1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2.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北京 100732)

    [摘要]基于中国银行保险的特殊性和中国银行保险目前的发展状况,实施监管干预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监管干预的实质是利用监管的力量形成保险公司的策略联盟,以集体的力量改善保险公司在银行保险博弈中的劣势地位,促进中国银行保险市场的公平与效率。监管干预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的地位,促进公平秩序形成;促进银行保险的合作创新,提高效率;促进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进一步优化,提高竞争力。监管干预的主要风险有:监管机构自身松懈干预策略的力度;银保市场会出现暂时性回落的风险;小型的、特别是新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为此,监管者要坚持不懈地强化干预策略的力度;对具体的干预措施不断评估和优化,以适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趋势,兼顾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需要。
    [关键词]银行保险;监管干预;行业自律公约
    [中图分类号] F840.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3306(2007)08-0051-03
    Abstract: Due to the uniqueness of the bancassurance business in China and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bancassurance business, it is rational and necessary to conduct regulatory intervention in this channel. The essence of regulatory intervention is to employ the regulatory forces to form a strategic alliance among insurance companies, overcoming the disadvantageous posit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n the bank and insurer game relationship and improving equality and efficiency in bancassurance market. Regulator’s intervention can improve the posit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an order of fair competition, enhance cooperation innovation and efficiency and urge insurance companies’ optimization of internal management and enhance their competitiveness. However, the risks of regulatory intervention are that regulator’s relaxation of intervention intensity, possible temporary falloff of the bancassurance market and more difficulty of small, especially new insurer’s operation. Therefore, the regulator should consistently intensify its intervention and continuously assess and optimize specific intervention measures to get adapted to the development trends of China’s bancassurance business,and at the same time,giving proper consideration to the development needs of small and medium insurers.
Key words:bancassurance; regulatory intervention; industry’s selfdisciplinary convention

2006年6月以来,中国金融监管者对银行保险市场采取了一些直接干预措施。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其中关于银行保险的部分要求“稳步推进”银保深层次合作;2006年6月26日保监会和银监会两大监管机构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70号文》);随后,几乎所有保险公司共同签署了《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规范保险公司在银行保险代理业务中的行为。监管者的直接干预将会对中国银行保险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当然,也会有人质疑监管者这种直接干预的行为,因为人们一般地都会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监管者似乎不应该直接干预像手续费这样特别具体的公司经营层面的行为。本文主要目的是论述中国当前的金融格局下,监管者对银行保险市场进行直接干预是合理的,而且这种干预应该不断强化。这种干预对中国的银行保险市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它能迫使中国银行保险挣脱出以手续费恶性竞争为主要特征的零和博弈泥潭,转向更深层次的合作与创新。
一、监管者干预的合理性及其实质
即使从理论的角度来看,监管者直接干预中国银行保险市场的手续费行为也是有其道理的。首先,并没有任何一个理论说在市场经济下,监管者特别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不能干预企业的微观市场行为。其次,保险监管的演进历史就是逐渐从产品、费率、公司的准入、建立、撤消等具体行为的监管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转变。因此,在保险
[作者简介]石晓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管理学博士;郭金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经济学博士;郑海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学博士。
市场,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保险产业仍属于幼稚门类的国家中,监管者对保险公司的具体行为的直接干预是一种正常现象。第三,中国的银行保险市场中的产品主要是寿险类产品,涉及广大个人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监管者有责任保证此类市场中的企业行为的规范性,以确保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银行保险市场已经发展到需要监管者直接干预的“十字路口”。首先,根据2006年上半年的数据,银行保险的收入占各主要寿险公司业务收入的平均比例大约为1/3,银行代理渠道已经和个人代理、团体直销一道,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三大支柱之一,在人身保险业务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1]。这个市场对我国整个保险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监管者有责任保证这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中国的银行保险市场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出现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保险公司之间因争抢银行渠道资源而进行恶性竞争等现象[1],[2],市场的公平秩序和效率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监管者有责任采取干预措施促进这个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最重要的是,中国银行保险市场的根本特点决定了只有监管者的直接干预才能有效地促进这个市场的公平、效率与创新。中国银行保险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银行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是两个地位完全不对等的主体之间的博弈。在我国,银行在银行保险中的支配地位主要来源于两点,第一是商业银行拥有无可比拟的网点覆盖优势,尤其是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以及邮政储汇。第二是银行的信誉,中国的消费者普遍有“银行情结”,对银行的信任程度要远远高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一般地,在强对弱的博弈中,如果弱势方的特点是小而多,那么弱势方最有效的策略就是形成联盟,采取集体策略,用集体的力量扭转谈判中的弱势地位。但是在银行保险这个博弈中,如果没有监管者的强制干预,作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主体,保险公司很难自发地形成一个有效的策略联盟来和银行谈判,只能是分散谈判。由于银行的资源是有限的,分散谈判的结果会导致保险公司在手续费等方面低层次的、日益恶化的竞争,银行则“坐收渔翁之利”,不愿意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与创新。如果监管者直接干预,利用监管的力量强制保险公司形成一个策略联盟,只要这个联盟能够形成,就可以集体的力量与银行谈判,上述局面就能得到一定的矫正。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分析中国的银行保险时,考虑到中国银行保险的完全非对称博弈格局,必须要考虑到监管者这个重要角色,它能起到促进中国银行保险市场的公平、效率与创新的重要作用。因此,在中国的银行保险市场中,是五角关系(如图1),而不是国外的相关著作中提出的简单的三角关系(如参考文献[3]、[4])。中国的监管者对银行保险市场的直接干预的实质则是,利用监管的力量强制要求作为分散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保险公司形成策略联盟,改善其在银行保险博弈中的劣势地位,规范集体竞争行为,促使中国的银行保险向更深层次合作和创新的方向发展,基本保证这个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图1中国银行保险的五角关系
二、监管干预对我国银行保险市场的影响
无论目前对监管直接干预是褒还是贬,这个策略无疑是我国银行保险的“大策略”,它至少能在三个方面促进我国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第一,它能促使中国银行保险市场公平秩序的形成;第二,它能促进银行和保险之间更加紧密的合作和创新;第三,它能迫使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这些正面的影响可能不会立竿见影地显示出来,但在3~5年内必然会逐步显示出来。
(一)一定程度上改善保险公司的劣势地位,促进中国银行保险市场公平秩序的形成
我国银行的改革必定要求银行不能放弃银保业务,也就是说发展包括银保在内的中间业务是我国银行未来的重要战略,不会因为监管干预下的手续费的降低而彻底退出。
2006年12月11日以后,中国的金融市场将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我国的商业银行将面临全新的金融生态和竞争格局,主要依靠存贷差实现利润的时代可能会成为历史。从长远来看,银行保险对银行的利益不是单纯的手续费。银行保险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战略意义在于促进商业银行经营的战略转型。首先,银行保险本身就是商业银行的一个优质的中间业务,能很快地产生利润,提高非存贷差利润的占比。更重要的是,银行保险对商业银行而言,还可以看成是未来进行混业经营的前奏,在此积累的经验对商业银行未来经营的战略转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如此,在银保合作中,银行还可以从保险公司主动营销、注重服务等积极型的经营文化中吸收养分,有利于改造目前偏保守、官僚的经营风格。
在这样的大趋势下,只要监管者确实能够利用监管力量使得保险公司的策略联盟真正形成,确保所有保险公司都遵守手续费价格联盟的规则,银行的策略也只有顺应这个规则,适当降低手续费。这样,通过监管干预而强制形成的联盟就起到了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保险公司整体劣势地位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中国银行保险市场公平秩序的形成。
(二)促进中国银行保险更深层次的合作和创新,在长远意义上促进中国银行保险市场效率的提高
如果通过监管力量有效抑制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仍要继续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前提下,唯一的办
①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50200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AJY009)阶段性成果。
法就是进行更深层次的创新。如果不控制手续费的恶性竞争,银行就很难有足够的动力与保险公司一起进行更深层次的产品创新、服务方式的创新、渠道合作的创新、甚至资本运营上的创新,因为节节攀升的手续费已使银行获得足够的利润,它就不必再去花费资源研究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创新。
从产品的角度来看,监管干预能使银行保险产品转型的阻力变得小一些,代价小一些。自平安公司于2000年推出“千禧红”之后,中国的银行保险市场的产品一直以来都以趸缴型产品占绝对主导地位。各大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业务中的趸缴型产品占比平均在90%以上。但是趸缴型产品对保险公司来说内涵价值比较低,目前保险公司出于偿付能力的监管压力、产品的盈利性和内涵价值考虑,都迫切要求实现由趸缴型产品占绝对优势地位的格局向趸缴型与期缴型产品两头并举的局面的转变。实现这个重要转变的关键障碍之一来自银行。因为银行需要熟悉期缴型产品的销售,这需要有培训的投入,可能还需要改变现有的销售方式和销售地点。同时,对渠道资源的占用也会增加,因为期缴就会涉及定期缴纳保费。如果在分散谈判、靠手续费拼市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实现这个产品战略转型,要么付出更高的手续费,要么寸步难行。但是,如果手续费等竞争通过监管主导下的策略联盟得以控制,推进这个工作的银行阻力就会小一些,付出的代价也会小一些。当然,目前行业自律公约规定的手续费的上限主要是针对趸缴型产品的,对期缴型产品而言可能偏低一些,为了促进产品转型,应该对一些条款在适当的时机进行适当的调整。
从渠道合作创新的角度来看,监管干预的长远影响将会促进银行保险渠道合作的不断创新,这将会给未来的中国银行保险市场带来根本性的改变。目前,代表性的探索有平安公司正在推进的“IC”(即保险顾问)模式等。作为中国银行保险的先行者,平安公司也是第一家主动压缩银行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即放弃低层次的手续费竞争等手段),同时也是探索新的渠道合作模式的先行者。据报道,截至2006年9月份,平安公司已经与建行深圳分行在18家支行实现了IC模式下的银保排他合作,这18名IC经理通过建行的网络平台,在对保险客户进行财务诊断的基础上,为其度身定做涵盖“生、老、病、死”的一揽子理财计划。这种模式的最大优势就是把原来以手续费为主要竞争手段的“零和博弈”转变成银行、保险公司、客户三方共赢的游戏。
(三)迫使保险公司竭尽全力地优化、提升自身的内部管理,对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
在手续费恶性竞争通过监管干预的手段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然会将主要精力投向产品创新和内部管理的优化提升。
组织优化策略。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强化银行保险业务的管理,首先在组织上进行优化。具体的策略包括实行银行保险事业部制度、分支结构银行保险的第一责任人制度以及集中式的后台管理制度。
控制线优化策略。在银行保险业务管理的控制链中,保险公司对自己的分公司的有效控制是核心环节。事实上,一些分公司能够给出很高的手续费,扰乱了整个地方市场,关键原因常常是因为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难以有效控制。比如,总公司对分公司规定了银行保险的总保费考核指标,根据这个指标总公司会有相应的手续费费用计划,此时,如果分公司其他类费用比较充足,就可以先将其他的费用挪来,加上总公司的手续费费用计划,它就可以给银行很高的手续费,而该分公司就可以很快完成甚至超额完成银行保险的任务。针对这种情况,一些保险公司加大了对分公司的费用控制与管理。首先,要实现费用独立计划与核算,要有费用的明细。第二,要将分公司的不同业务线进行明确的划分,各个业务线独立核算、配置费用、考核计算。一般可以划分成营销、团险、银行保险和大后援,大后援的费用根据各条业务线对后台资源的使用分摊。这样的控制管理再配套相应的费用考核奖惩办法,能够有效地控制费用的支出水平,也能更加精确地考核各个业务线的实际效益。
三、监管干预策略的主要风险
(一)监管机构自身松懈干预策略的力度
这可能是这个策略的最大的风险,因为,纯粹依靠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是很难形成一个长期有效的联盟的,而保险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管机构有责任、有权力维持这个联盟。因此,如果保险监管机构自身松懈了这个策略的维持力度,那么这个联盟就很快会土崩瓦解。在这个大策略上,监管者的最优策略就是不断强化这个策略,可以通过定期检查、抽查、更进一步地细化措施等手段来实现。惟有如此才不会出现前功尽弃的结局。
(二)银保市场会出现暂时性回落的风险
如果在监管压力下保险公司的联盟得以真正实现和维持,银行的手续费得到有效控制,银行在没有应对性适应策略(如深层次合作)的情况下,销售银行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必然有所消退,银行保险有可能会出现暂时性的回落。由于目前银行保险业务已占到了保险公司全部业务的相当大的比例,这种回落的影响也是不能忽视的。
(三)小型的、特别是新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可能会变得更加困难
银行保险对很多新的小型保险公司而言,是一个很好的“起跳板”,可以利用这个渠道迅速做出规模。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特点是,从公司成立开始通常需要6~9年才能实现盈利,在盈利之前的6~9年,规模的重要性要大于效益的重要性。新的保险公司为了迅速打通银行渠道,采用比其他公司略高的手续费是常用的、也是最有效的策略之一。联盟策略简单地将新公司和其他的已在位的老牌公司放在同一起点上,这将会大大地缩减新公司使用手续费作为竞争手段的空间,可能会使得它们的经营受到较大的影响。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这也会迫使这些新的公司采用其他更有利于这个行业发展的竞争策略,比如做精、做专某一类产品等。
四、对策建议
以《70号文》与《自律公约》为主要形式(下转第35页)保险研究2007年第8期保险监管INSURANCE STUDIESNo.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