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微观经济效应研究
孙洁1何伟2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北京 100029;2.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乏是导致企业年金发展迟缓的主要因素。从总体来看,全国至今没有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法规,而从税收优惠的幅度来看,大多数地方采取企业缴费工资的4%的税收优惠幅度明显偏低,难以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应适当提高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幅度,明确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防止企业滥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偷税、漏税,政府还应制定一些反偷税、漏税的条款。允许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免税,即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中扣除,这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双方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加快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员工福利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7)11-0035-04
Abstract:The absence of preferential taxation policy is a major factor for slow development of corporate pension business in China. Broadly speaking, there is no uniform legislation on preferential taxation policies for corporate pension business nationwide. The level of preferential polices in different regions which allows corporate pension contribution be recognized as nontaxable expenses up to 4% of the enterprise′s total payroll is too low to motivate enterprises. To guard against some enterprises take advantage of this policy to evade or dodge taxes, the government should also promulgate some rules against these loopholes. Allowing employees to contribute to their corporate pension plans on a taxfree basis would mean that their contributions can be deducted from their taxable income. This will greatly motivate both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to participate into the pension plans, and in turn,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corporate pension in China.
Key words:corporate pension; preferential taxation; employee benefits
企业年金是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是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提倡的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它与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一起构成了人们退休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的退休生活过得更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投资运营、待遇领取等方面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
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美国1.511亿雇员中有42%即6 350万雇员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20岁~64岁全职雇员企业年金计划参与率达57.1%,而上市公司全职雇员企业年金计划参与率高达75.8%。而这些企业年金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激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手段,以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
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经济效应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最直接的优惠方式就是允许企业缴费进入成本,在税前列支。那么,它会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经济效应呢?我们假设A企业为每个员工的企业年金账户缴费为K元,如果企业缴费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那么,这部分缴费将列入企业成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的实际支出是K元,而员工得到的也是K元的企业年金缴费。但是如果A企业选择以发奖金的形式给每个员工K元,则需要按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定税率是33%),那样的话,企业的实际支出就是K/(1%~33%)=1.49K元,员工同样是获得K元,但是企业发放奖金的成本却是企业年金支付方式的1.49倍。也就说,同样是给员工100元钱,选择企业年金缴费的方式,A企业的实际支出是100元钱,而选择发奖金的方式,A企业的实际支出就是149元。显然,相对于奖金形式而言,企业有较强的避税动机选
[作者简介]孙洁,经济学博士、副教授,现供职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何伟,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生。
择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相反,如果企业缴费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A企业仍然打算给每个员工的企业年金账户增加K元,那么,它的实际支出将会是1.49K元(1.49K×67%=K元),这与A企业选择以发奖金的形式给每个员工K元的实际支出是一样的。不过,对员工来说,由于企业年金缴费要在一段时期(退休)之后才能用于消费,员工在这段时期内不能随意支取,而奖金则能马上用于当期消费。因此,奖金相对于企业年金缴费来说更加灵活,员工可以自由支配,获得的效用也更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很可能会选择能给员工带来较大效用的奖金,而不是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在企业缴费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企业会倾向于选择给员工发奖金而不是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因为这样给员工带来的效用更大;而在企业缴费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企业会有较强动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员工的经济效应
企业年金计划的受益人是员工,员工的意愿对企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起着关键作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员工最直接的优惠方式就是允许员工缴费在税前列支,等到员工退休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再缴纳所得税。企业员工一般工作期间收入较高,如果允许他们的企业年金缴费在税前列支的话,那么无疑有助于降低员工工作当期的边际税率,可以避免在工作期间按较高的边际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即使员工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职工在退休期间的收入水平下降,因而适用的边际税率会大大降低,员工缴纳的所得税将大大降低。为了更好地说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员工的经济效应,本文构筑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对员工的经济效应模型。
(一)模型的假定条件
本模型是用来分析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员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经济效应,据此,我们假设模型的四个条件:第一,人们的收入可分为现期收入和退休收入(企业年金收入);第二,人一生的总收入是既定的,对于某个人来说如果想增加现期收入,就必须减少退休收入;第三,现期收入能够用于现期消费而给人们带来效用,退休收入能够用于退休消费而给人们带来效用;第四,人总是在既定的收入约束下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
(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员工的经济效应模型
基于上述假定条件,我们构筑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员工的经济效应模型(如图1所示),横轴表示人们的现期收入,纵轴表示人们的退休收入。假定某人现期收入是W,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T1,该人参加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计划,退休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T2,T2<T1(请见前面的分析),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为i。
在不考虑退休收入的情况下,他可以有多种选择。第一种,他把收入全部花掉,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那么退休后他获得的企业年金收入为零,这样,便在图中得到A点。第二种,他把工作收入全部投入到企业年金计划中,那么此人现期收入为零,退休后可以获得W (1+i)-T2的收入。在图中得到B点。把A、B两点连接起来,便得到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下此人的收入预算线AB。收入预算线是用来表示既定收入所能构成的各种现期收入和退休收入的组合。
图1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员工的经济效应模型
现期收入和退休收入都能用于消费而给人们带来效用,同一效用水平可以有多种现期收入和退休收入的组合,我们把相同效用水平的现期收入和退休收入组合的点连接起来,就构成了无差异曲线(如U1、U2、U3所示)。无差异曲线离原点越远,表明此人能获得更高的工作收入和企业年金收入的组合,因此代表的效用水平也越高。
人们参加企业年金的决策,就是在既定收入下(收入预算线上)进行选择的问题。收入预算线AB与无差异曲线U1相交于点K,表示在K点时此人能获得U1的效用水平,但这并不是他在收入预算线AB上可获得的最高效用水平。沿着K点向下移,收入预算线AB能够与离原点较U1更远的无差异曲线相交,表示此人能获得更高的效用水平,当移动到点C时,无差异曲线U2与收入预算线AB相切,这是与收入预算线AB相交且离原点最远的无差异曲线,也是在收入预算线AB上能获得的最高效用水平。因此,无差异曲线U2和收入预算线AB的切点C,是他在既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最大福利的工作期间收入和退休年金收入的组合。(因为U2是能与收入预算线AB相交的离原点最远的无差异曲线)。
如果企业年金计划不享受税收优惠的话,那么此人退休后可获得W(1+i)-T1的年金收入,由于T2<T1,那么W(1+i)-T2>W(1+i)-T1,因此这时的收入预算线AG在原收入预算线AB的下方,无差异曲线U1和收入预算线AG的切点F,这是此人在不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下可以获得最大福利的现期收入和退休年金收入的组合。
无差异曲线U1表示的效用水平低于无差异曲线U2表示的效用水平,表明人们参加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计划获得的效用大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计划获得的效用。
我们再进一步分析,如果人们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幅度T′2,T′2<T2,那么其收入预算线AB将上升到AB′的位置,享受更大税收优惠幅度的AB\'和无差异曲线U3相切于H点,这是此人在享受更大幅度税收优惠条件下可以获得最大福利的现期收入和退休年金收入的组合。无差异曲线U3表示的效用水平高于无差异曲线U2表示的效用水平,这说明税收优惠幅度越大,人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获得的效用水平也越高,对人们的吸引力也更大。
通过以上模型分析可以得出,允许员工缴费在税前列支,可以提高人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获得的效用,进而影响人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决策,而且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幅度越大,人们获得的效用水平越高,越能吸引人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三、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0年起,我国开始逐步落实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中,首次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列支(仅在试点地区)。2003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根据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而企业的福利费允许在税前列支的部分不能超过计税工资的14%。因此,按照财政部上述通知的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税前提取的福利费(计税工资的14%)还有剩余额度,这时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在剩余额度内才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如果企业的其他福利费开支较大,已经没有剩余额度了,那么企业的上述缴费就要从税后利润中出,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明确规定,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在其中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中明确提出:“转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目前,在我国仅仅是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就有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区别,转制的文化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区别,在执行过程中难免让人感到无所适从。
各地在现实需要的基础上,为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探索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范围内以政府发文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全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更是千差万别。北京、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贵州、四川、青海、新疆、河北、山西、江西、浙江、安徽、山东、云南、陕西、湖南、海南等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发布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单位缴费的一部分(额度从4%~8%不等)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从总体来看,全国至今没有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法规,而从税收优惠的幅度来看,大多数地方采取企业缴费工资的4%的税收优惠幅度明显偏低,难以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另外,我国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仅仅涉及企业的缴费环节,而个人缴费环节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规定,也就是说个人缴费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不利于调动员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正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并不理想。截至2006年底,我国只有2.4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规模910亿元,受惠员工964万人,而当年我国城镇就业人数是28 310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8 766万人,企业年金的参与人数仅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1%,城镇就业人数的3.4%。
四、对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目前我国已有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了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单位缴费的一部分(额度从4%~8%不等)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为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起到了不小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税法至今还没有针对企业年金的法规,全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各省市区的政策互不相同,受惠对象以地方企业为主,这使得许多跨地区的大企业,或是享受不到优惠政策,或是因政策的地区差异而存在诸多管理上的不便,在建立企业年金问题上举棋不定,而这当中有很多企业是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因此,为了消除大企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时的税收优惠顾虑,规范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目前亟需制定全国统一、权威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二)适当提高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幅度
本文通过模型分析得出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幅度越大,人们获得的效用水平越高,越能吸引人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在现实中,那些企业年金市场发达的国家,企业年金缴费可税前列支的比例一般都比较高。如英国规定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对35岁以下的雇员,企业年金缴费可税前列支的比例为17.5%,对于年龄在60~65岁之间的雇员,企业年金缴费可税前列支的比例为40%;奥地利规定企业年金缴费可税前列支的比例为工资的25%;加拿大规定雇主和雇员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在限额以内可以税前扣除,限额为雇员工资的18%和13 500加元中较小者;芬兰规定雇员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在雇员工资的10%以内和50 000马克以下部分允许税前扣除;美国的税法规定,企业年金缴费在雇员工资的15%以内允许税前扣除。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企业年金市场的繁荣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有着密切的联系。
我国目前规定的是4%~8%(大多数地方是规定4%)可税前列支的比例,这一比例对目前我国缴费负担较重的企业激励很有限。适当提高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幅度,将有助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同时,为了防止企业滥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偷税、漏税,政府还应制定一些反偷税、漏税的条款。
(三)明确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中虽然规定了企业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但没有考虑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第5条第1款规定,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过,也没有明确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我国目前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也都是允许单位缴费的一部分(额度从4%~8%不等)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而关于企业年金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是否需要纳税,将来领取待遇是否需要缴税、税率多少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由于没有政策规定,各地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征税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之初也只允许企业缴费享受税前免税,员工个人缴费不能享受税前减免。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税收法》401(k)条款,该条款批准了员工以其一定比例的工资缴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该条款于1980年1月1日生效。之后以401(k)条款命名的401(k)计划迅速发展,到2001年401(k)计划的在职参加人数已达到4196.2万人,占到美国所有在职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人数的57%,一跃成为美国参与人数最多的企业年金计划。
为了调动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加快企业年金的发展,我国可以借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允许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免税,即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中扣除,这无疑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双方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加快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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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晓棣]
(上接第52页) 规避委托代理风险。四是从投资收益中,逐步适度设立投资风险损失基金,最大程度地减少由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所导致的对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害。
(五)有效利用行业内外资源,形成监管合力
一是支持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在防范保险经营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市场竞争风险方面具有许多不可替代的优势。与保险立法、政府监管的外部监督不同的是,保险行业自律重在内部监督。保险监管机构可以通过授权,支持保险行业协会发挥自律功能,通过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维护自律公约的奖惩机制和行业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实现以整个市场效率为标准的适度调节,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联合监管作用。从金融业分业向混业经营发展的方向来看,加强保险与银行、证券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是大势所趋。因此,有必要在分业监管的框架内,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通过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一行三会”的交流与沟通,对跨领域的经营和风险问题建立高效、可行的协调磋商机制,研究相应监管对策。三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中介机构对保险经营活动的监督,由社会权威性的资信评估机构通过综合考察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管理能力等因素,对保险机构进行客观、公正的资信评估和评级,并充分披露保险机构资信,让利益相关人了解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增加保险机构资信透明度;充分发挥会计、审计、律师、评估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将内部审计和财务会计数据与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应数据进行核对、比较,为监管提供充分详实的信息资料;设立保险申诉部门,受理消费者的申诉,督促保险监管机构不断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引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增强保险业经营和保险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风险因素。
[编辑:施敏]保险研究2007年第11期三农保险INSURANCE STUDIESNo.1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