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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防范和化解新时期保险业风险

张广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辽宁 沈阳 110013)

    [摘要]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保险业面临的新风险、新问题不断增多,防范风险的任务也更加紧迫、艰巨。保险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保险业的风险监管、防范和化解,构建保险业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妥善解决保险业发展中的各种风险问题,维护保险业稳定、安全运行。
    [关键词]保险监管;风险防范;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7)11-0050-03
    Abstract:In the new situation of reform and openup,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facing with new risks and new questions, therefore the task of risk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 is more urgent and arduous. The insurance regulator should effectively strengthen supervision,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 of insurance risks, construct an insurance risk prevention system, properly solve various risks emerged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nd safeguard the steady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Key words:insurance regulation; risk prevention; risk regulation

    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增强,建立健全了以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建立了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防范风险的五道防线,建立了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并率先在金融行业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发现和解决了保险业前进道路中的苗头性问题,化解和控制了一些存量风险和增量风险。但是,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各类风险问题不断出现,保险业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多。加强对保险业风险的监管、防范和化解事关保险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为推进保险业改革和发展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新时期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及特点
当前,保险业发展正面临新的形势。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金融创新大量涌现,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金融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保险业风险也出现新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高速发展掩盖了保险业潜在风险
近年来,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上看,我国保险体系已经积累了一定风险,而且随着保险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这种风险还将继续增加。长期以来,保险业风险并没有给行业发展带来明显的实质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还没有发生过大的系统性风险,所谓保险业风险仍表现为潜伏的风险。尽管目前有的保险公司存在偿付能力不足问题,有的由于违规经营已经被强行退出市场,但这些事件都尚未对整个保险体系和经济发展产生大的影响,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多年来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扩张了社会财富,提高了人民收入水平,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需求空间,使保险业始终处于快速扩张时期,从而掩盖了一些公司在经营效益不佳、盈利能力不强的情况下仍能维持运转的现状。
(二)保险业风险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
金融企业的风险根本上都来自于其主营业务,包括其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保险公司资产业务及其风险在本质上与银行业和证券业是相同的,将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区分开来的不在于其资产业务,而在于其独特的负债业务,即各项保险业务。这使得保险业经营风险较银行、证券业更具复杂性。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在资产业务方面与银行证券公司一样承担风险,同时在负债业务方面要更加直接地以承担风险来获取收入,这种风险表现为寿命、健康和财产损失的纯粹风险。由于保险公司的负债业务不仅具有融资功能,而且具有相对独立的盈利功能,因此,保险产品的市场定价成为影响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定价风险在寿险领域主要表
[作者简介]张广增,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局长。
现为利差损。1998年前后,由于中央银行连续降息,使得已售出高预定利率保单的保险公司面临严重的利率倒挂,积累了巨额“利差损”,利率风险已成为寿险公司重要的风险要素。由于寿险产品期限过长,现有的资本市场难以提供相应期限的收益率来计算寿险产品现值,加之寿险产品缺乏二级交易市场和流动性,寿险产品的价值难以进行基于市场价值理念的衡量,使得利差损存量风险未得到有效化解,又产生新的增量风险。与寿险产品相比,产险公司的产品风险期限较短,受利率因素影响较少,其风险特性和定价过程都相对简单一些,但由于市场恶性竞争,部分大型商业险产品实际定价过低,严重耗蚀了企业和行业利益。随着保险费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如果保险业在公司管控、定价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跟不上,就有可能出现新的定价风险。
(三)资金运用渠道放宽引致新的投资风险
2004年以来,中国保监会不断加大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放开力度,保险资金运用不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债券,还可以投资证券基金,之后又取消了不得进入股市的禁令。2005年进一步批准保险资金可以独立席位直接进入股市。2006年允许保险机构作为持有大额、长期资金的重要机构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然而,风险总是与收益相伴,随着保险资金的快速积聚,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的难度不断加大,保险资产期限错配风险、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和投资收益的稳定性都值得关注。在我国证券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在转轨过程中许多行业发展不规范的前提下,如果保险业不能在投资经验、专业技术人才和风险控制技术等方面做好准备,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将可能产生更大的潜在风险。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使营运风险凸显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必须依靠公司治理作为保障。当前保险企业经营方式粗放、盈利水平不高、风险管控不严都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密切相关。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都应该是以风险承担主体明确,权力、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根本前提。但目前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国有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仍为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起来;二是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保险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仍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董事会职能尚未落实到位,与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关系尚未理顺,缺乏有效的决策协调机制;三是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东行为尚需规范,一些股东对保险经营特点认识不充分,有的盲目追求控制权,急功近利,甚至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四是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不到位等等,导致保险公司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经营管理方式粗放,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普遍重规模、轻效益,重速度、轻质量,风险管理意识相对淡薄,对风险管理缺乏紧迫感。
其次,内控机制不健全导致风险管理缺乏保障。健全的内控机制是保险公司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内部制度保障,具体应包括风险管理预警体系、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和稽核监督体系。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已设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也不具备独立承担起有效管理保险公司各方面经营风险的能力,使得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缺乏有效的运作机制和组织制度保障。在分支机构层面,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能更被逐级弱化,对承保质量、险种结构和风险控制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管理。
第三,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导致风险管理有效性差。保险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革后,在总公司层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要求,正在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但在分支机构,仍存在总分公司、上下级公司内控管理“两层皮”的问题,对已有制度执行不到位、贯彻不彻底,甚至存在管理混乱、约束不强。一些基层管理人员缺乏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缺乏基本的管理知识和经营常识,甚至缺乏必要的法规意识,导致违法违规问题频发。
此外,保险业诚信建设存在的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营销员增员难、育成难、管控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反映营销员误导客户、恶意侵占客户保费、制造虚假业务等问题的投诉时有发生。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内控机制不健全以及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已成为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断积累的主要原因。
(五)市场无序竞争危及行业可持续发展
在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无序竞争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整体利益。在财产险市场主要表现为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通过非正常批单退费、擅自变更承保条件、滥用费率调节系数或违规协议承保等方式,变相下调承保费率,给予投保单位或经办人不正当利益;在人身险市场主要表现为长险短做、违规退保、短期退保套现、退保金不回原单位、现金支付退保金等;在中介市场主要表现为虚构业务或虚开中介发票,协助保险公司或投保单位违规套取资金等。特别是近年来,同业间非理性竞争手段更加隐蔽,主要通过合同外口头承诺、系统外违规操作等方式提供高保障范围和无限制承揽风险来争揽业务,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大量积聚。这些恶性市场竞争行为不仅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影响保险企业的经营效益、财务稳定和偿付能力。
(六)外部风险与保险业风险关联度不断提高
目前,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信托业之间仍实行分业经营。但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保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相互渗透的趋势不断加强。一是银保合作、银证合作日益密切,银行不仅可以代理保险业务,还可以代理证券业务、代销证券投资基金;二是银行、保险与资本市场间的相互渗透越来越强,保险资金已经可以直接入市,银行资金入市也已提上日程;三是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已构成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例如,平安保险集团与光大集团就拥有保险、证券、信托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纷纷向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发展;四是金融一体化概念渐渐走进消费,消费者也越来越偏爱融投资理财、储蓄与风险管理于一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综合经营对保险公司治理和风险防范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时代的到来,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变得更为复杂,保险公司的风险也更为复杂。2004年,东方人寿因大股东德隆系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巨额损失而被勒令停业,该事件为加强综合经营下的保险业风险防范敲响了警钟。由于我国金融业在综合经营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在分业监管体制确立后,各部门利益的交叉和难以协调导致各种交叉性风险日益凸现,同时,这种体制分割导致各监管机构信息不能充分共享,使得监管不到位或效率低下,这对保险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加强风险监管,构建保险业风险防范体系
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完善,保险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但是,随着市场主体增加、业务范围扩大以及资金运用渠道拓宽,保险业面临的新风险、新问题不断增多,防范风险的任务也更加紧迫、艰巨,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切实加强监管,构建保险业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妥善解决保险业发展中的各种风险问题,维护保险业稳定、安全地运行。
(一)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切实提高保险业抵御风险能力
实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能够督促保险公司把风险控制放在经营的首位,努力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一是制定全面科学的监管标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品种、投资收益和市场利率变动密切相关,承保高风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拥有足够的资本金来满足风险资本的要求。实施偿付能力监管,首先要建立涵盖保险公司资产风险、信用风险、赔款准备金风险、险种风险、利率风险以及表外风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以动态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有效控制偿付能力风险。二是建立偿付能力监管的非现场分析制度和现场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真实性的监督,为非现场分析奠定基础。通过非现场分析,发现即将进入警戒区域的公司,督促其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定向募集增资、重组并购、上市和发行次级债等方式改善偿付能力。对改善偿付能力不积极、措施不得力的公司,可进一步采取限制措施或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三是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根据产、寿险业务的不同特点,分设产险保障基金和寿险保障基金,并按照不同的标准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由独立的机构对保障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确保其保值增值,在保险公司破产时,由保障基金负责对破产公司提供资金援助,尽量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
(二)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从源头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 
真正提高保险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经营日趋复杂,保险监管关口需要逐步前移到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上来,从公司的决策机制和管理体制上着手防范风险。一是加快建立治理结构监管制度体系。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意见,对治理结构方面的重要内容、运作规范以及内部控制机制进行规范和指导;建立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评价办法,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状况进行科学评估;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增强社会监督作用,督促保险公司规范经营行为。二是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督促保险公司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加强董事会建设,充分发挥决策监督作用;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管理层运作。通过完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存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企业产品创新的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三是加强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建立受处罚高管人员名单制度,防止违规高管人员异地异岗任职。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三)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促进理性有序竞争
一是建立和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制度。通过建立规范的市场进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竞争规则,创造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保险机构按照公平的交易规则进行自主经营,从而促进保险业的市场化进程。二是设定重点监管目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偿付能力不足的重点公司、市场秩序较差的重点地区,以及违规行为较为突出的重点业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针对保险公司利用假赔案、截留保费、应收保费以及通过中介机构洗钱、倒卖中介发票、账外账等手段套取资金进行违规退费等行为,以及抽逃资本金、侵占挪用资金、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其中屡查屡犯、违规性质严重的机构和人员给予机构铺设、产品准入和任职资格审核上的必要限制。三是建立行政处罚信息披露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除进行行政和经济上的处罚外,还要进一步建立处罚信息披露制度。首先是推行行业内部通报制度,让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业内曝光,起到警示威慑作用;其次逐步推行对外披露制度,将对保险公司的处罚结果公布于众,让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以此督促保险机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四)加强资金运用监管,确保保险资金安全
一是完善保险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保险资金管理和监管办法,理顺资金归集、管理、托管、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流程,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控。二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指标体系,要求保险机构定期公布经营状况及入市保险资金投资组合情况。监管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信息披露的准确度与资金入市运营的情况,对问题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形成一定压力,减少信誉风险和管理风险。三是建立独立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估机构,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有效(下转第38页)保险研究2007年第11期风险管理INSURANCE STUDIESNo.1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