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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未获反垄断豁免 行业协会首遭诉讼 2008年8月1日,虽然40余个配套规则并没有出台,但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历经13年曲折之后终于正式实施。
《反垄断法》甫一出台,保险业就遭遇反垄断第一案,车主刘方荣以涉嫌垄断为由将重庆保险协会告上法庭。保险行业协会最先受到了《反垄断法》的冲击。
作为惯例应受反垄断豁免的保险业,未能在“经济宪法”中获得豁免的优惠。虽然作为特殊行业会有一些特殊规则,但集中度较高的保险行业不得不面对《反垄断法》设置的壁垒和“雷区”。
重庆保险协会被起诉
《反垄断法》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天,重庆保险行业协会被车主刘方荣告上法院,理由是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垄断车险价格。当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向刘方荣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预计在1个月以内法院会开庭审理。”作为重庆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刘方荣对于结果很乐观,“我一定会赢,因为重庆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价格,限制了自由竞争,就是事实上的垄断。”
关注保险行业数年的律师刘方荣,指责的是重庆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车险最低只能打八折的硬性规定。
据了解,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是为了避免行业不正当竞争”,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还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办法及严厉的违约处罚措施等,收取了保证金并严格执行。
刘方荣断定保险行业协会“垄断”的依据是最新通过的《反垄断法》,垄断法第三条对垄断行为作了列举,第一个就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13条则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一个民间组织,根本无权制定市场指导费率,这就是属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 刘方荣表示。
此案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其判决将具有标志意义,因为全国其他大部分省市的保险协会都制定有类似的公约。
这并不是保险行业协会近期第一次被指责“垄断市场”。
7月12日,吉林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工程保险招标会遭到该省保险行业协会的集体抵制,致使价值55亿元的工程、保险金额达1700多万元的保险招标流标。
某著名保险专家在分析此事时毫不迟疑地表示:“这就是保险行业协会企图垄断市场价格的表现!”
“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注意,因为《反垄断法》已经注意到价格畸高背后闪动着行业协会的影子,明文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对保险法律有深入研究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梁鹏表示。
反垄断制造保险“雷区”
在《反垄断法》没有实施之前,就已经有专家在解读这部法律时强调,除了国防、核能等特殊行业外,只要是市场经济下的行业,只要是针对消费者大众的生产、服务和销售,都无一例外适用于《反垄断法》。
这也就是说,保险业作为一个竞争性的服务行业,其市场行为与其他行业一起,将被平等地纳入到法律监管之下,没有所谓的“豁免权”。 虽然目前《反垄断法》的相关配套法规还没有全部出台,而且《反垄断法》针对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但对保险行业而言,此前的一些传统经营行为将面临《反垄断法》设置的“地雷”。
保险业首先面对的就是价格方面的困扰。
保险公司为了分担风险,也常常组成共保组织,共保组织通过共保的形式形成一个价格,这个共保成员公认的价格,具有《反垄断法》规定的固定价格的特征,因此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航意险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多家保险公司对航意险进行共保,20元的共保价格一直遭受质疑,有人指出航意险成本不过2元,甚至有人指出只有1元,这样的价格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留下了口实。
好在2007年底中国保监会废止了“航意险费率20元、保额40万元”的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完全交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跨地区经营的问题也将是《反垄断法》实施后保险行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监会申请,获得批准方可进行营业。并且,获得批准的分支机构只能在本地区经营,而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共保、大型保险、统括保单业务、互联网承保等除外)。
而《反垄断法》第33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这些规定,是否与《反垄断法》的规定相左,值得怀疑。但是,我们在此不能排除反垄断执法机构援引第33条认定保险业的这一做法是垄断行为的可能性。” 梁鹏如是认为,“《反垄断法》第37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一规定对保监会此前或以后的部门规章都有严重影响。”
与学者的忧虑相比,监管部门则乐观许多。
“反垄断针对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状态,将之延伸为对保险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的负面影响显然是一种误读。” 2007年湖北保监局《反垄断法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分析》写道,“《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有利于推动市场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安全和保险企业更好地参与全球竞争。”(华夏时报 2008-08-16) 企业年金模式:“2+2”还是“3+1”? ‘2+2’模式,即养老金公司担任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银行担任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
“3+1”模式,即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
单打还是团队?平安养老VS太平养老,力争在各自的优势项目上冲金夺银。
太平养老和工商银行携手打造的“太平工行智信企业年金计划”自2006年正式推出以来,已为近1200家企业提供了年金服务,是国内年金市场 推出的第一个年金集合计划,也是第一个加入企业超过千家的年金计划。
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8年1至6月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业务平安养老险企业年金缴费5101720.80万元,受托管理资产911479.60万元,投资管理资产1066230.40万元,三项指标均位居业内第一位。
专卖店还是SHOPPINGMALL
做专卖店还是SHOPPINGMALL,太平养老与平安养老显然有各自不同的市场定位。
“如果运作机构的效率不高,不仅推迟了员工享受‘第二支柱’的时间,也会牵扯企业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太平养老最早在市场上推崇的“2+2”模式在效率上显示了足够的吸引力。
当国内企业对企业年金的认知还很陌生的时候,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这是最早进入这个领域的太平养老需要做的事情。
在“2+2”模式中,太平养老与合作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整合后台服务流程,将太平养老的IT系统与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和托管系统相对接,形成整体的管理模式和标准的服务程序,再面向企业做个性化的企业年金方案设计。通过紧密整合的后台运营服务系统,客户感觉到原本看起来很复杂的企业年金计划变得非常方便,大大减轻了客户的事务性负担和人力成本,提高了整体服务的效率和可靠性,获得了客户热烈的欢迎。
“买了不同品牌甚至不同型号的汽车零部件,自己来组装汽车,难度可想而知。”太平养老有关负责人打个很形象的比喻。“而太平养老推出的‘智’系车,交了钱,加上油开了就走。”他如此描述其产品设计思路。
“2+2”模式诞生有一定的时代背景。从劳动部第一批资格看,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获得的资格以受托和投资管理人为主,而银行以账户管理和托管人为主,这体现了当时监管部门的思路。基于这种情况,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很自然的走向了互补的合作模式,其中以“2+2”模式最为典型。平安养老有关负责人表示。
某种意义上讲第二批企业年金资格的诞生催生了“3+1”模式,并带来了新的市场格局变化。
在平安养老看来,“3+1”与“2+2”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将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捆绑在一起,提高了运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当然,这种变局的前提是平安养老在养老金帐户管理上的技术支持和专业优势。
一般认为,企业年金四个资格中,银行在账户管理方面比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更具优势。但实际上企业年金的账户不同于普通意义的资金户,而是全面管理年金缴费、待遇支付、税务、投资分配等的一种账户,这与传统补充养老保险的账户非常接近。“管理这类账户无疑是平安养老险的专长。”平安养老有关负责人表示,“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平安就自主开发运作账户型养老保险产品,历经十多年形成了十多款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管理的个人账户数超400万个,服务于不同行业的中外资企业超过7万家,资金规模超过400亿元,形成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强大的运营平台、成熟的IT系统和完善的服务手段。平安自主研发的帐户管理系统采用先进的集中式数据导入、人性化的网上自助查询、国际标准6∑的项目管理流程等,能快速响应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客户提供定制式的服务。”
以集中式数据导入为例:账户管理人需要录入海量个人信息,平安依托强大的全国集中的运营中心,有数千人的专业文档处理团队,通过国际先进的信息录入和影像采集系统,每一位客户信息的内容拆分为最小单元,系统随机分配,至少有两位随机分配的操作人员同时录入同一内容,从流程上杜绝了个人资料泄密,同时保证信息录入准确、高速。从这一细节可以体现平安在账户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能用心为客户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
他表示,目前在投资方面,随着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的扩大,平安养老也正在研究与其他专业投资机构开展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所以平安认为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3+1”模式更利于企业年金的管理运作,外部投资管理人的加入也能为客户提供更多投资组合的选择,满足日益增加的个人选择投资产品的需要。
刚刚公布的平安中期业绩报告多项指标显示,平安集团内部协同作战的效应已经显示威力。马明哲也在中期业绩报告说明会上表示,经过几年的培育,平安集团金融业务交叉销售的深度和广度得到明显加强,成果显著。年金受托业务新增规模的12.5%及投资管理业务新增规模的12.7%都来自交叉销售。经过两年的集中,平安集团运营平台在提高服务效率、加强风险管控、降低营运成本方面已逐步显现作用,为综合金融战略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平安实现资源共享和服务整合的协同性得到了发挥。
共生共赢
从目前年金市场的情况看,不论是“2+2”还是“3+1”都有着各自长短利弊。专业人士认为,“2+2”模式让合作双方拥有更充分的利益对等地位,也更有利于合作机构伙伴之间长期稳定共赢以及权利义务上的制衡。在一些机构获得进入资格,但在年金领域的专业度上尚不成熟的情况下,短时间内还不能摆脱对专业的养老金公司的依赖。同样,专业的养老金公司也希望借力银行这样拥有庞大客户资源和渠道优势的伙伴。“3+1”模式可能更像是一种“一边倒”的合作模式。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太平养老并不急于取得第三种资格了,其总经理杨帆曾在某场合袒露过他们的发展思路。
谈到目前遭遇的困境,平安养老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市场在发展的初期,客户对年金专业性的理解不太成熟,导致一味强调低管理费率,而忽视了年金管理机构的专业实力和服务水平,这无疑会将市场竞争引向单一价格战的中去,部分机构以低费率、零费率来赢得市场份额,而不是靠提升专业能力,提升服务品质,这将不利于推动行业的发展。
此外,除了价格因素外,目前客户为了平衡利益,倾向于将四个资格人全部拆散来分配给四个管理人,这样貌似公平的做法,也会无形中提升年金的运营成本。举个例子,就像计算机刚进入中国家庭的时候,人们往往从价格角度考虑自己攒机器,虽然这样的机器使用起来并无大问题,但是总会碰到各个部件间兼容性等一系列的问题,为使用者增添烦恼,而现在大多数家庭已经选择安全可靠、服务好的品牌机作为首选。年金四个管理人也类似于一个系统的各个部件,需要整体系统地去衡量和评价。(证券日报 200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