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特约说明
99鸿福终身保险生存金利息转保特约 ( 以下简称本特约 ) 应附加于 99 鸿福终身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凡本特约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特约。如主合同条款与本特约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特约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特约的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凡99鸿福终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特约。
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特约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三年。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特约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 AIDS )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7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生存金的利息作为本特约的保险费。
第九条 合同效力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本特约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特约不能单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
3 、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 ( 含县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退 保
本特约一经投保,不得退保。
第十三条 附 则
主合同解除、效力终止,本特约效力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