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合同说明
阳光附加游乐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须附加于基本险合同(指游乐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凡本附加险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基本险条款适用于本附加险;如基本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时,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基本险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基本险一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基本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基本险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挂号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用、材料费、病历费;
四、矫形、美容手术及康复治疗、健康体检,购置移植器官、医疗器械,安装假器官、残疾用具及出院带药;
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应自费的药品、检查及其他项目。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险最低保险金额为2000元,最高保险金额为20000元。投保人可以1000元为单位,任选其间一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趸交(一次交清),每千元保险金额保险费为0.6元。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病理检查、化验检查、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四、上述“本公司认可医院”是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第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阳光附加游乐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
本附加险最低保险金额为2000元,最高保险金额为20000元。投保人可以1000元为单位,任选其间一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趸交(一次交清),每千元保险金额保险费为0.6元。
浮动范围
上下浮动范围为30%。各分公司使用浮动范围的,须上报总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