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在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的最高年龄必须低于主险条款所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且不得超过65周岁,最低年龄必须高于主险条款所约定的最低年龄限制。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按照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款所称“高风险运动”是指:潜水、滑翔、滑雪、急流漂筏、蹦极、热气球、冲浪、跳伞、攀岩、登山、探险。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被保险人以通过比赛夺标获取名利与财富为目而从事紧张激烈训练和比赛的职业性的、竞技性的高风险运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未经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旅游景点从事任何高风险运动造成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一致,且最长不超过一年。
争议处理
第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阳光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一、基本费率
保险责任
年费率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3‰
意外医疗
10‰
二、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P1+P2=a×3‰+b×10‰
其中,P1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责任部分的保险费,P2为意外医疗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1.主险含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两部分责任的,a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b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
2.主险不含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的,P2为零。
三、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百分比(%) | 25 | 35 | 45 | 55 | 65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2、保险期间在8日至15日之间(含8日及15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5%;
3、保险期间在7日以下 (含7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0%。
四、浮动范围
上下浮动范围为30%。各分公司使用浮动范围的,须上报总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