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华安我爱我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凡年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下同),未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工作或学习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保险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
(三)连带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已经投保的情况下,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工作和学习的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以户籍资料为准,在投保时列明)。若连带被保险人包含未成年子女,应是出生三十天后并已出院的投保人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下简称“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当本合同项下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保险事故,后一次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事故导致的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每一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载明的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除以在投保时列明的连带被保险人人数。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每一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每一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9、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所致事故;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或反恐怖活动;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本款第1至第4项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情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外,以上其它情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在保险人同意且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了续保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将延续。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由本合同保险人、投保人双方约定,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人,未成年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超过5万元,并且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能大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本合同的费率标准确定。
保险费在投保人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所附费率规章。
续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费率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且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申请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因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身延误通知保险人,而导致无法证明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将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死亡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保险人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按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处理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完毕。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从下列两种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 释义
【保险人】:是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配偶】指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子女】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30天后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所遭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并不可抗拒的客观事件。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经过月数÷12)×(1-20%),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附录一:
华安我爱我家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率2.0‰;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率1.5‰。
各分公司可在以上费率基础上,视当地市场风险情况进行费率浮动,费率浮动上下不超过30%。
附录二: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比例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 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 五 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