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小康之家·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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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两全保险 | |||
所属公司 |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90天至55周岁 | |||
缴费方式 |
限期年缴:5年缴清、10年缴清或20年缴清 | |||
保险期间 | 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 |||
保险责任 |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18周岁及以后,8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或全残: 1、本合同生效180天或复效180天(以后发生者为准)内: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180天或复效180天(以后发生者为准)后: (1)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发生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18周岁及以后,8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发生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按前述第(一)项或第(二)项约定给付保险金外,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加费部分以及选择缴清增额红利分配方式后以红利缴纳的保险费)。 二、生存给付: 1.祝贺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45、50、55、60、65或70周岁,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祝贺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祝贺金领取日为祝贺金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本公司给付祝贺金,祝贺金数额等于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包括核保加费部分以及选择缴清增额红利分配方式后以红利缴纳的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 |||
综合事项 | ||||
产品特色 | 1、两全保险,人性设计更周全 既有完善的身故及全残保障,又有灵活丰厚的生存金给付。诚心关怀为您解忧,贴心保障伴随一生。 2、返还保费,保障还本两相宜 至约定年龄(提供6种选择),可获得等同所缴保费的生存祝贺金,作为养老基金或旅游基金;若在领取年龄前遭遇不幸,在获得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3、年金转换,退休养老无后忧 可选择通过附约将一次性领取的祝贺金转为分期领取的年金,最长可至88周岁,既可弥补社保的不足,又能抵御通胀风险,让晚年过得更加潇洒安逸。 4、满期给付,恭贺寿辰享百年 八十八周岁期满日,一份不菲的祝寿金是尊贵人生的最好体现,也是安享百年的坚实基础。 5、投保方便,保障灵活收益多 6、享受分红,保障理财可兼顾 本保险为分红型保险,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客户可以参与公司分红保险经营成果的分配,坐享专家理财的优势,长期投资,回报丰厚。 |
小康之家·金玉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90天至5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18周岁及以后,8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或全残:
1、本合同生效180天或复效180天(以后发生者为准)内: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180天或复效180天(以后发生者为准)后:
(1)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发生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18周岁及以后,8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发生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按前述第(一)项或第(二)项约定给付保险金外,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加费部分以及选择缴清增额红利分配方式后以红利缴纳的保险费)。
二、生存给付:
1.祝贺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45、50、55、60、65或70周岁,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祝贺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祝贺金领取日为祝贺金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本公司给付祝贺金,祝贺金数额等于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且不包括核保加费部分以及选择缴清增额红利分配方式后以红利缴纳的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每年根据本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在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
由本公司保留红利,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时给付,发生身故、全残给付、退保、减额缴清等时,给付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累积红利。
二、缴清增额(本方式不适用于本公司要求加费或特约承保的被保险人)
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当年度红利作为一次缴清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缴清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投保人可按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
合同终止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则同时给付予投保人。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十、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时终止: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二)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四)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五)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所选定的缴费方式及约定的祝贺金领取年龄等而定,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缴形式。投保人可选择5年缴清、10年缴清或20年缴清。
第八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他责任免除的内容,并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或投保人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三、全残保险金、祝贺金、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因延迟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 保险金和红利的申请与给付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和红利须提供本合同保险单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一)祝贺金、祝寿金的申领:
1、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需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其他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
(三)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和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
4、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需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其他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
(四)红利的申领:
1、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红利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如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红利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全额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五、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红利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书面申请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未能偿还的,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作为新的贷款计息。当贷款及其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和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三条 减额缴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减额缴清时,本公司将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缴清保险费,以变更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本公司将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本合同不再参加红利分配。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首期以后分期保险费缴费日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投保人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缴费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加红利分配,红利分配方式为累积生息的,不予计息。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若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公司将以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余额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公司将折算可垫缴天数,本合同在可垫缴天数内继续有效;当垫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和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红利给付或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红利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本合同自动终止。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红利随之调整。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八条 欠缴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欠缴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有权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九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且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合同的变更部分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附贴批单或者订立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扣除保险单工本费人民币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已由本公司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由本公司先行支付的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或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本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身份证明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 释义
一、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二、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三、利息:红利累积生息涉及的利息按保险人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计算,除此以外,本合同所列明的利息按保险人每年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并向主管单位报备该利率。
四、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本公司签发本合同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合同生效日为闰年的2月29日,次年及以后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为平年的的2月28日和闰年的2月29日。
五、手续费:指本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及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的总和。其金额为实缴保险费总额减去保险单现金价值后的余额。
六、保险单现金价值:见保险单相应栏目。
七、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八、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九、身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或复效之日起2年(以后发生者为准)后的自杀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是指由于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或全残,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后身故或全残,在保险金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或全残。
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十一、管制药品:指在索赔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二、助动交通工具:指依照行驶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须办理驾驶许可证、照和行驶许可证、照的助动交通工具。
十三、艾滋病:是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的简称。
十四、艾滋病病毒: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十五、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十六、遗传性疾病:简称遗传病,是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十七、恐怖活动:是指恐怖分子制造的任何危害社会稳定、危及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爆炸、袭击、劫持(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
十八、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九、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按本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均不退还核保后加费部分。
二十、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人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