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含未成年人)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凡旅行社或组团旅游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符合投保条件的参加出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入境或国内团队的旅游者(含未成年人)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投保本保险,但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须经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同意。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各项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的,其身故处理的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付身故处理费用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的,其遗体(骨灰)遣返所需的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项及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五、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依照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医疗保险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必须接受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
对急性病抢救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抢救开始之日起第14天的24时止。
六、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和突发急性病所需治疗支付的救治费以及由于事故发生地医院条件的限制而必须送往其他医院救治所支付的护送交通费用(限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各项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达到该项保险金的最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及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吸毒、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和整容及其他各类手术事故造成的伤害;
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及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擅自离开规定的旅游地点或不乘座指定的交通工具以及被保险人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跳伞、狩猎、登山或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非意外伤害事故或非突发性疾病而发生的治疗;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金、护理费、床位费;
十六、被保险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如发生第一至十四款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按旅游的项目和时间不同可分为:
一、入境旅游:自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次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二、出境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到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三、国内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四、一日游(含入境、出境与国内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或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或离开旅游行程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的分配详见附表二。
保险费按照不同的旅游项目计收,详见附表一。投保人按本合同向本公司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本合同一经签发,中途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七条:如实告知
本公司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旅行前可以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未成年人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同意。
残疾保险金及其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团体投保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延迟通知,使本公司增加的额外查勘和检验等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团体投保的,由投保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事故或急性病而致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有关部门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4、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而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的原始凭证;
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筹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有关部门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必须接受治疗,对其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上述申请人填写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该项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三款相应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三款相应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不办理退保。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释义
本合同所指下列名词特定含义如下:
1、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2、突发急性病:是指突然发生的、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潜水。
5、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等。
6、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比赛。
7、探险活动:是指随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8、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9、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
10、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等项责任,急性病造成身故或医疗费用等项责任。
11、保险金额:指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2、手续费:即毛保费的10%(退保)。
13、本公司: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