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合众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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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三周岁至六十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客运火车和客运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除了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额外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上限。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每次支付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85%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或企业获得医疗补助、津贴或其它医疗保险金,我们将从应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台、港、澳或国外发生意外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将比照国内同类治疗费用标准,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为限。 特定交通工具保险责任期间 对于上述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其保险责任期间分别为: 民航班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 客运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客运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 |||
综合事项 | ||||
产品特色 | 全方位高额综合意外保障,充分体现保险价值 |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合众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3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三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2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您在投保时可与我们约定投保份数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其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上限。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10万元人民币,其他地区为5万元人民币。本合同每份的保险费为人民币50元,您需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2.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4保险责任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客运火车和客运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除了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额外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上限。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每次支付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85%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或企业获得医疗补助、津贴或其它医疗保险金,我们将从应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台、港、澳或国外发生意外事故并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将比照国内同类治疗费用标准,给付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为限。
特定交通工具保险责任期间
对于上述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其保险责任期间分别为:
民航班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
客运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客运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2.5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8)被保险人从事矿业采石、森林砍伐、冶炼操作、海上作业、潜水作业、空勤、易燃易爆品运输及押送、装卸、建筑及筑路、化学原料制造、易燃易爆易腐蚀品的制造、爆破、高空作业、高楼外部清洁、室外安装或装潢、高压电工程施工、管道架设、车床操作、冲床操作、铣床操作、剪床操作、钻床操作、武打、杂技、驯兽、消防、防暴警察、特种兵、战地记者等高风险职业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9)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或由此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2)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1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
(14)美容手术、变性手术及一般理疗;
(15)腰椎间盘突出症;
(16)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支付的除门急诊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w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保险金受益人
(1)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于订立保险合同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指定一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果您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该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将在保险单上批注。
如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2)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接受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法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4)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医疗费用清单;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x基本条款
4.1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会按本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4.2身体检查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的,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4.3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订立本合同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y释义
5.1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5.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4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退费比例表
本合同保险费未到期的月数 |
退费比例 |
足11个月 |
60% |
足10个月少于11个月 |
55% |
足9个月少于10个月 |
50% |
足8个月少于9个月 |
45% |
足7个月少于8个月 |
40% |
足6个月少于7个月 |
35% |
足5个月少于6个月 |
30% |
足4个月少于5个月 |
25% |
足3个月少于4个月 |
20% |
少于3个月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