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详见基本条款)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 ADD 。
第二条 投保范围(详见基本条款)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结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自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于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致成 《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 (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致成附表中所列一项以上残疾项目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合并前次致成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以该较严重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但本公司将扣除己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 2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精神疾病或其所致事故;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十、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 HIV 呈阳性)期间;
十一、己宣战或未宣战的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前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详见基本条款)
第七条 如实告知(详见基本条款)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基本条款)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详见基本条款)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详见基本条款)
第十一条 斯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详见基本条款)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中止(详见基本条款)
第十三条 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详见基本条款)
第十四条 续保
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之前,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时,投保人可按本公司以被保险人续保时的职业所核定的费率缴付续期保费,经本公司同意后完成续保。
第十五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且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以上退费均按日计算。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详见基本条款)
第十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于下列情况之一看将会终止;
1.1 年保险期限届满,本公司不接受续约时;
2. 本附加合同因保险金给付累计达保险合同首页所载的或变更后的保险金额时;
3. 主保险合同退保、终止、保险费缴清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
第十八条 释义(详见基本条款)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性能。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给付比例
第一级 1 2 3 4 5 6 7 8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注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永久完全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 ) 100 %第二级 9 10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6 )十手指缺失的(注 7 ) 75 %
第三级 11 12 13 14 15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9 )十足趾缺失的(注 10 ) 50 %第四级 16 17 18 1920 21 22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1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五级 23 24 25 26 27 28 29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2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3 ) 20 %第六级 30 31 32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七级 33 34 一手拇指缺失,或食指、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 1 )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注:( 5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6 )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尖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7 )手指缺失是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8 )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 、 1000 、 2000 赫兹。( 9 )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0 )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1 )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 4 种语言机能中,有 3 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2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3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