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友邦金尊保身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
| ||
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期间 | 六个月 | |||
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金尊保身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的英文全称为6MonthAccidentalDeathBenefit,简称为6MADB。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三条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第四章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在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按本公司同意的方式一次性缴清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六个月,自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不接受续保。
第六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五章基本条款
第七条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法定证件登记的年龄(岁)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若按被保险人真实的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
第八条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提出本合同权益转让并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任何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辨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
第六章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的缴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须按本公司同意的方式一次性全部缴付。
第八章合同的撤销与终止
第十三条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合同自动终止。若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退还保险费;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退保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按
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本合同已缴付的保险费。
效力终止申请日至满期日的月数 |
退费比例 |
足五个月少于六个月 |
50% |
足四个月少于五个月 |
40% |
足三个月少于四个月 |
25% |
少于三个月 |
0% |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否则由索赔申请人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若因索赔申请人自身延误通知本公司,而导致无法证明意外事故的发生,本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索赔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投保单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其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4)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则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判决书;
(6)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在该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返还本公司。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其它
第二十条释义
一、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
二、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均不属于本合同的医院范围。
三、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四、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五、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六、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七、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八、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九、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兴奋剂。管制药物的范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规定为准。
十、恐怖分子行为:系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十一、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强制力。
十二、索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十三、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身故保险金权利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