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瑞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
国寿附加瑞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的万能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第二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障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前述年生效对应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一、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
二、风险保障费的收费标准见附表,本公司有权调整该标准,但应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风险保障费的收取方式与主合同风险保障费的收取方式相同。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患疾病;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三、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按其变更后的职业收取风险保障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不再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障费。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主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二、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附表:
(每1000元保险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职业类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年风险保障费 |
1.0 |
1.25 |
2 |
2.5 |
3.2 |
4.0 |
备注:
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本公司制定《职业分类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