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3至7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或者航班班机,自进入火车车厢、踏上轮船甲板或者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离开轮船或者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非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或者航班班机期间;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10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买4份,超出部分合同无效。
二、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 元。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释 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附录:
保险费率为0.25‰。
附则: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依附表所列保险费率在5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调整幅度超过50%的,须报总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