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合众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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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16周岁至65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
保险责任 | 保障范围 保险利益 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
综合事项 | ||||
产品特色 | 1、意外保障,化解人生风险给家庭造成的财务负担 2、保费低廉,充分体现保险价值 |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合众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3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4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5合同解除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期内已经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申请解除本合同。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2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其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上限。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10万元人民币,其他地区为5万元人民币。
2.3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当日的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4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障
意外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1)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上述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2.5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毒品,酗酒或斗殴;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3)、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释义6.4)、探险活动(见释义6.5)、武术比赛(见释义6.6)、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或由此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9)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退还保险费。
w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保险金受益人
(1)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于订立保险合同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当您同时指定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您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您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都先于被保险人身故,该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将在保险单上批注。
如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释义6.7)导致的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8)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x保险费的交纳和职业变更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基础。您需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本主合同的保险费。
4.2续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您可申请续保本合同。
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基础,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重新计算。若经我们审核被保险人符合续保条件,且您已经交纳续保保险费,我们将重新给您签发保险单。若经我们审核,须附加条件续保或拒绝续保时,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4.3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见释义6.9);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您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y其它事项
5.1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会按本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退还最后保险费。
5.2宣告死亡的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被保险人不可能生存的,受益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被保险人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一个月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归还我们。
5.3身体检查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或到法定鉴定部门进行残疾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的,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5.4争议处理
在订立本主合同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直接向订立本合同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请您指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您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或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诉讼方式处理争议。
z释义
6.1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6.3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4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5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6.6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7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8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名单会在投保时展示给投保人,并随保单附送一份。如因病情紧急,未能在指定医院就医,务必在3日内转入指定医院。
6.9未满期保险费
按保险费乘以本合同未经过月数除以十二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退费比例表
本合同未满期月数 |
退费比例 |
足11个月 |
60% |
足10个月少于11个月 |
55% |
足9个月少于10个月 |
50% |
足8个月少于9个月 |
45% |
足7个月少于8个月 |
40% |
足6个月少于7个月 |
35% |
足5个月少于6个月 |
30% |
足4个月少于5个月 |
25% |
足3个月少于4个月 |
20% |
少于3个月 |
0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一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100% |
二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三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四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
五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六 |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 ||
七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
八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
第二级 | 九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 75% |
十 |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
第三级 | 十一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50% |
十二 |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三 |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 ||
十四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 ||
十五 |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
第四级 | 十六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30% |
十七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八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九 |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
二十 |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
二一 |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 ||
二二 |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第五级 | 二三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20% |
二四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二五 | 两手拇指缺失的 | ||
二六 | 一足五趾缺失的 | ||
二七 |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 ||
二八 |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二九 |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
第六级 | 三十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5% |
三一 |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三二 |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第七级 | 三三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0% |
三四 |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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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身体部位 |
项 目 |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
给付比例 |
头颈、手部 |
一 |
不少于8% |
100% |
二 |
不少于5%但少于8% |
75% | |
三 |
不少于2%但少于5% |
50% | |
身体(不含头颈、手部) |
四 |
不少于20% |
100% |
五 |
不少于15%但少于20% |
75% | |
六 |
不少于10%但少于15% |
50% |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退保.......................................................1.5
受益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5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