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保险分类:1999年短险条款
险种类别:
险种名称: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条款名称: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颁发日期 1999-09-22
详细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短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1次或者多次遭受主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由投保人自行选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选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见附表1)。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受益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应于治疗结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治疗医院的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附表1:
保险费率表
职业类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年费率(‰) |
3 |
4.5 |
6 |
8 |
10 |
12 |
职业类别分为六个级别及特别费率,六个级别分别以一、二、三、四、五、六代表。
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订,但其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未参加工作者的费率按第一级职业类别费率计算。
附表2:短期费率表:(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1、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上(含15日)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3、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下(不含15日),按日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日费率=年费率÷360×2.5
附表3:附加在《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收费标准
每1,000元人民币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
保险费计收方式 |
保险费(率) |
||
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 |
0.05‰至0.15‰ |
||
按每平方米建筑施工总面积 |
0.05至0.25元人民币 |
附表4:附加在《国寿家庭幸福保险》的保险费率表
保险责任类别 |
A |
B |
C |
年保险费率(‰) |
10 |
0.5 |
0.5 |
附则: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保险费率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附表在3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调整幅度超过30%的,须报总公司精算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