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接受手术治疗需实施麻醉的病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凡符合投保条件的病员可为本人投保本保险;也可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原因导致死亡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原因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非麻醉原因所致的意外死亡或残疾;
五、虽出现麻醉意外,但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
六,在麻醉过程中,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七、因手术原因引起的死亡或残疾;
八、因疾病或其他意外事故;
九、因麻醉意外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因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动乱、暴乱及暴力行动;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和核污染。
由于上述原因所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办妥保险手续,缴清保险费后,从麻醉记录单记载的麻醉开始时间起,至手术结束后六小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最高投保以10份为限。
二、每份保险的保险费按麻醉种类可分为:
(一)全身麻醉为人民币30元;
(二)椎管内麻醉为人民币20元;
(三)局部麻醉为人民币10元。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本保险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二、本保险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在保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延迟通知,使本公司增加的额外勘查和检查等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被确定为因麻醉意外而导致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残疾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二、被保险人被确定为因麻醉意外导致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死亡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上述证明、资料后,经调查核实、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如无特别约定,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释义
本合同所指下列名词特定含义如下:
1、麻醉意外:是指在麻醉过程中,医务人员按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工作,仍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手续费:即毛保费的10%(退保)。
4、本公司: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