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它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进入参观场所或者娱乐场所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者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15%的范围内,按其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的80%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参观场所或者娱乐场所时开始至离开该场所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 最高为人民币100,000元。
二、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者由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应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5.受益人应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诊断书及医疗费原始凭证;
4.如为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5.受益人应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如果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提出书面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释 义
本 公 司: 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 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运动。
特 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 滋 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附件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 级 |
项 目 |
残 疾 程 度 |
最高给付 比例 % |
第一级 |
一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100% |
二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三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四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
五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
六 |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 ||
七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
八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阻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 ||
第二级 |
九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完全丧失的(注5) |
80% |
十 |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
第三级 |
十一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65% |
十二 |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 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三 |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 ||
十四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 ||
十五 |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
第四级 |
十六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55% |
十七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八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十九 |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
二十 |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
二十一 |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 ||
二十二 |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第五级 |
二十三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45% |
二十四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二十五 |
两手拇指缺失的 | ||
二十六 |
一足五趾缺失的 | ||
二十七 |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 ||
二十八 |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二十九 |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
第六级 |
三十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的 |
25% |
三十一 |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三十二 |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
第七级 |
三十三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的 |
15% |
三十四 |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 ||
第八级 |
三十五 |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
10% |
三十六 |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 ||
三十七 |
一足拇指缺失,另一足非拇指一趾缺失 | ||
三十八 |
一足拇指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指一趾缺失 | ||
第九级 |
三十九 |
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
4% |
四十 |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 ||
四十一 |
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 ||
四十二 |
一足拇指末节缺失,另一足非拇指一趾缺失 | ||
第十级 |
四十三 |
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
1% |
四十四 |
一足除拇指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 ||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具医疗论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品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关节间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脸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