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没有责任,我们不能赔您的损失”“你没有48小时内通知我们,所以不能赔偿您”……这些可能是保险公司在拒赔过程中说过最多的话。这些拒赔理由已经成为大家默认的规则。然而这些默认的规则在法律上并非一定有效。
保险拒赔理由一:交管部门认定无责
案例:两车相撞,车主被撞,保险公司以其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拒绝赔偿。
维权提示:根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即使是无责司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可以在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后,再向事故的另一方追讨赔偿。
保险拒赔理由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案例:事故后,车主拨打了110,但没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对方提出发生事故后48小时内没有通知,故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提示:根据《保险法》第21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即被保险人逾期报案且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本案中,车主虽然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在事故发生后,已经及时拨打了110报警,不存在损失扩大和无法确定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保险拒赔理由三:超出定损金额修车
案例:车主修车的金额超出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上的金额,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维权提示:其实,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并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定损”,只不过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出确定理赔数额的一个参考依据,并非车辆的实际损失。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