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保险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要从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予以充分认识。本文重点介绍了天津保险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种举措。
保护制度体系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第一次明确了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基本精神和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同时,加强了保险人在合同条款说明义务、理赔处理程序等方面的约束,夯实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基础。
在此基础上,天津保险市场逐步建立形成了现行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以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体系。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产品风险提示制度、营销员、银管员信息披露制度、客户电话回访制度,通过将保险产品购买过程中的相关知识、风险要素、重点条款以及销售人员诚信记录等重要信息向消费者公开,提高保险消费透明度,以达到保护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目的。
二是以社会监督为核心的消费者获取赔偿权保护体系。主要包括: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制度、车险理赔查勘人员网上评价制度、车险赔案投保人自助查询制度,通过赋予消费者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公司的监督、评价以及投诉权利,加强对理赔侵权行为的公众监督。
消费维权渠道
从目前天津保险市场情况看,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案件中,除少数最终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的外,多数案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渠道进行调解解决:
一是与保险公司协商和解。消费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投诉,是目前消费争端调解的主要途径,对于一些市场规模较大的公司,每年接待投诉案件有的可将近千件,其中多数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二是向监管部门申诉。涉及信访投诉案件多为消费者与公司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疑难问题,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大且缺乏有效证据,处理难度较大,解决效率难以大幅提高。
三是请求消协调解。从目前情况来看,消协接待处理的保险消费者问题中,以咨询类居多,侵权投诉案件较少(2009年至2010年三季度,共接待保险类问题605件,其中侵权投诉仅10件)。
监管约束措施
一是非现场跟踪监测。以对保险公司信访投诉情况、理赔服务质量指标等信息的实时监测和阶段考核为基础,发现跟踪市场中侵权问题的动态,并实施针对性监管措施。
二是实施各类现场检查。对于反映较为突出的消费侵权问题多发点,开展各类专项现场检查,对车险理赔服务、寿险银行代理渠道欺诈误导等问题进行集中治理。
三是开展现场服务测试。对全市各产险公司实施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现场模拟测试,综合评价其接报案、现场查勘等环节的服务水平,对存在问题的公司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
四是推行保险消费事前保护。针对消费者反映突出的投连产品销售欺诈误导问题,要求保险公司审慎选择投保人,在产品销售前对投保人财务状况、产品认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测评,将保护防线移至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