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购买保险,首先考虑的是发生意外能否得到理赔,理赔顺不顺利。由于保险单设计比较复杂,难免错填或漏填一些选项,给理赔带来不便。今天就保险合同中重要条款“如实告知”部分向大家简单做些介绍。
所谓的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具体保险条款约定如下,“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足以变更本公司对于危险的评估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究竟在投保过程中如何进行如实告知呢?在投保时,客户需要填写投保单,其中一部分是投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另一部分则是健康告知栏位,投被保险人应当对于相关询问如实回答。目前很多客户在投保时并未对此重视,不以为然,这恰恰正是对自身权益的忽视。一旦因为疏忽引起纠纷,最终损害的还是客户自己的利益。
客户应当逐条审阅健康告知栏位询问内容,仔细回答相关提问,切勿疏忽,以便保险公司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体情况。如果遇到难以确定是否需要告知的问题,请及时与保险营销员或者保险公司联系,会得到详细的解答。
客户的健康告知内容是保险公司了解客户身体状况的主要的途径,也是决定保险公司承保与否的关键文件,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举一个例子,有一位客户为自己两岁的孩子投保,投保之前孩子曾经因为拉肚子住过医院,但是客户在投保时并没有告知该情况。事后在与客户的沟通中得知,客户认为拉肚子不过是一般的小毛小病,并未引起重视,认为不需要告诉保险公司。但在理赔调查中发现,该患儿实际有“慢性腹泻病,中度脱水,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中度营养不良”的病史记录,而“代谢性酸中毒、电解质紊乱”的情况对于一名两岁的儿童来说,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于其的风险评估。因此最终这家保险公司解除了这份保险合同。
由此案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认识与客户对于风险的认识是存在区别的,在吃不准该情况是否需要告知的时候,应当多询问多了解,将拒赔的可能降到最低。
因此请客户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务必妥善填写健康告知栏。投保时多一份认真,便是为将来多一份保障。